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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分摊方法(吉林省土地分摊方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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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吉林省公安联考分配原则
  2.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3.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4. 农村土地怎么分配给村民
  5. 原来国家预留土地现在又分给农民种,:农民是不是要交钱交的钱

吉林省公安联考分配原则

学校分为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公安专业为本学校定向委培专业,分刑侦,治安,交通管理,刑事技术,经侦等。非公安专业为普通高校应用专业,分法律,韩语,英语,计算机等和普通大学一样的专业。

非公安专业学校是不负责分配的,和毕业和普通大学生一样。公安专业在2004届学生之前是在校内考公务员,近似于包分配,原则上家哪回哪,也可以自己改派遣证,就业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自2005届至2010届,由于公务员法,这几届的学生推向社会考公务员,和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普通毕业生一样,只是选择公安科班的岗位,由于考试难度大,竞争激烈,就业率降低,但是大部分毕业生经过几年学习考试也都参加了公安工作。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而制定。

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特点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想

2.考核结果使用与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紧密结合

三、考核的原则和种类

考核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的种类:对受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四、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考核的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等档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的方法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二)考核的程序

事业单位成立负责人为首的考核组织。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一上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七十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与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查阅、复印。

第七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物业质量问题,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核查情况,予以保修。建设单位无法通知施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七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实施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接受委托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七十六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二)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三)做好物业维修、养护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

(四)对违法建设、私拉电线、占用消防车通道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六)对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八)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以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七十七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择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组织招标。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和管理、服务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九条物业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收取。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定期公开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需提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公示拟调价方案、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第八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物业项目负责人。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到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报到,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信用档案。

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并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三)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四)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上一年度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发布广告、停车等经营与收益情况;

(六)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以及分摊详细情况;

(七)电梯、消防、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

(一)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四)业主名册;

(五)签订的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八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将下列资料、财物等交还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聘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一)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和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人不得损坏、隐匿、销毁前款规定的资料、财物等。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两款规定之一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聘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等,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经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经协助,原物业服务人仍拒不移交或者拒不退出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八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八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处于失管状态时,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提供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应急物业服务,服务期限协商确定,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期间,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八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对管理负责人、自行管理的内容、标准、费用、责任和期限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八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除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外,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

(二)业主终端计量电表及以外的供电设施设备(集中设表的,为用户户外的供电设施设备);

(三)业主燃气燃烧用具、连接燃气用具胶管以外的燃气设施设备;

(四)业主入户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损毁消防设施设备;

(四)违反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违反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

(七)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违反规定出租房屋;

(十)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

(十一)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九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等动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饲养人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并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减少犬只等动物对环境卫生和其他业主产生的影响,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犬只等动物饲养行为的监督管理。

农村土地怎么分配给村民

农村土地怎么分配给村民?

关玉良回答.

因为年代久远,咱不引证中央文件,说请这个过程。万里在安徽省小岗村发现了农民自发组织的连产承包责任制生产模式(农民自发,是违背当時政策)经万里调研考察,给予肯定,先在部分市县推行,效果很好,十一屆三中全会,邓小平出山,拔乱反正,平反昭雪,十二中全会邓小平走上领导岗位,提出改革,开放,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改革。在农村,农业,农民中推广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原生产队为单位(现在的组),按当時现有农业户口,人均分地,分山,分车,马,牛等集体财产。人民公社解体,恢复乡,村组织。农民得到了土地,山林池塘等生产资源,举国欢庆。关内起始1981年左右,东北地区1983年左右。这是第一次土地确权,县政府发给了<山照>。土地效益翻倍,农民丰衣足食,农村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这种模式延续十五年左右,到1997年末,村集体按中央要求,进一步按现有人口平均分地,全队把土地分为一,二,三,类,每户在各类土地中自主抽签,保証各户分得的土地,都有上,中,下三个等的地,。土地登记造册上报上级,经县乡审定,确权发给土地使用证和林权证,承包经营期为三十年(1998年到2027年)不变,強调生了不添,死了不去,同時对农房,农村宅基地也进行确权,国家.制定了房屋买卖特定对象,宅基地暂隋房走,宅基地归村委会所有,任何人沒有买卖权力。在党的十九大上,中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再延续三十年(1998年到2057年未止)为农村经济发展,设立稳定基石!

现实农村土地,出现了期待解决的问题,。

①1999年以來农村新娶的媳妇,和他们生能孩子,都没有土地,

②故去和嫁出的女人仍旧有土地,。③隨着国家各开发区扩容建设,土地增值空间越来越大,真要延续到2057年不调正,等于一代人没有土地,没享受到土地给他们代來财富,请国家能在适宜情况下,做土地调整,或折中办法,给这部分没得到土地的人,给些补贴,才是最公平的!请上级考虑。

④由于分地考虑质量均衡,数量均等,造成连片土地被几十户甚至上百户分得,人为造成界线壁垒,给现在推行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大农业生产,在土地流转环节,造成很多困难,需要国家去协调解决,以利于农业发展,农业经营者,农户都增收。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原来国家预留土地现在又分给农民种,:农民是不是要交钱交的钱

答:谢谢你的邀请。你记住你们村的土地,所有权是你们村集体的,不是国家的土地,你村村民都原意把集体土地分光吃净,是你们村集体的事,村委会不收钱,就是让你免费种,国家不会去收你们的钱,国家如果建设需要,占用了你们的土地,还要包赔给你们土地占用钱,地上青苗和建筑物损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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