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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细则考核和补偿分摊(双细则补偿分摊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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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双细则考核和补偿分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双细则补偿分摊怎么计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双细则考核和补偿分摊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安全生产岗位考核制度》具体是哪些内容
  2. 加装电梯维修费怎么分摊
  3. 两个细则辅助服务是指什么
  4. 业委会监督物业处罚实施细则
  5. 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细则

《安全生产岗位考核制度》具体是哪些内容

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版本号:X编号:XXXXXXXXXXXXXX编制:XXX审核:xxx批准:xxxxxxx年x月x日修订xxxx年x月x日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制度1目的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公司员工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生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制度。2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及相关方成员。3职责3.1生产经理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奖罚考核,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3.2各车间科室负责本部门一般安全活动的考核奖惩。3.3各主管部门负责对业务相关方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4定义5安全注意事项6程序和要求6.1部门安全生产考核6.1.1各部门应确保本部门劳动者行为、装备、工作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企业,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对于具有明显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发现,整治隐患;根据本部门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并确保有效实施。6.1.2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任何部门在一个年度的工作中发生一起群伤,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基数,下同)以上的无伤亡安全事故,以及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的安全事故,取消该部门该年度各项集体荣誉的评选资格。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参照执行。6.1.3考核内容6.1.3.1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6.1.3.2建立健全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规程,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6.1.3.3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的工作内容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强调安全,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部门要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6.1.3.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部门安全月检,周检,安全员日常安全检查,工段(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保存。6.1.3.5安全生产效果好,各类安全事故在控制的范围内,无重复性,多发性违章和安全事故.轻伤事故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要求;重伤,群伤,死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零。6.2部门考核办法6.2.1奖励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在要求范围内的部门。6.2.1.1公司与生产系统、各车间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年底落实考核,发放安全生产奖金。6.2.1.2由公司对安全生产成绩特别突出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称号。6.2.2处罚6.2.2.1发生违章和安全事故后,按6.6要求扣减安全生产风险金。6.2.2.2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可对责任部门给予100~1000经济处罚。6.2.3公司根据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奖励或处罚考核。6.3个人考核办法6.3.1奖励6.3.1.1在生产经营中,模范地遵守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职工,酌情给予奖励。6.3.1.2公司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6.3.2处罚6.3.2.1部门负责人参照以下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考核。6.3.2.1.1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应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50~100元处罚。6.3.2.1.2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上的,免除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当月全部奖金。6.3.2.1.3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免除月奖金、职务津贴及年度安全奖的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6.3.2.1.4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事故,对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免除月奖金、职务津贴及年度安全奖的处罚,免去其干部职务,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6.3.2.2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50~500元的扣款,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6.3.2.2.1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6.3.2.2.2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6.3.2.2.3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6.3.2.2.4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6.3.2.2.5安全培训不到位。6.3.2.2.6违章指挥。6.3.2.3生产作业人员(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30~5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6.3.2.3.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6.3.2.3.2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6.3.2.3.3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6.3.2.3.4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6.3.2.3.5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场所未履行应有监护和协作责任.6.3.2.3.6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6.3.3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年终对照考核兑现。6.4安全事故的处罚安全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理:6.4.1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基数)按损失5~20%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超过1万元按损失5%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6.4.2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司财产损失的,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6.4.2.1致他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停工或辞退警告处分。6.4.2.2致他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理。6.4.3由于责任人自身过错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因事故受伤或死亡酌情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6.4.3.1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可以直接要求其停工待岗整顿。6.4.3.2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报公司批准给予辞退,开除处分。6.4.4故意装病或隐患事实真相骗取工伤待遇的,按骗取所得收入的1~5倍进行罚款,并给予停工或辞退处分。6.4.5辅助工发生安全事故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考核责任。6.4.6进入其他部门进行实验生产等活动时发生安全事故或违章操作,按要求办理了"作业许可申请"则由活动组织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由接受进入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6.4.7外来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6.5考核程序6.5.1一般安全考核由安全科执行奖罚考核。6.5.2重大安全违纪考核需报公司安全助理审批。6.5.3死亡以上安全事故及辞退开除的考核经安全助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6.5.4部门参照公司要求实施本部门内部考核,也可对其他部门提出考核意见报安环部或公司相应职能部门执行。6.6建立部门安全风险金6.6.1公司每月从部门工资总额中按人均50元提取安全风险金(辅助工岗位按人均30元提取),安环部每月根据考核结果扣除或返还兑现。6.6.2部门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或损失5万元以上无伤亡事故,该部门及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的当月安全风险金全额扣除(正式工参与辅助工岗位的风险考核,其他岗位辅助工不参与正式工岗位的风险考核,但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除外).部门需要调整关联岗位时,报公司批准后实施。6.6.3部门发生轻伤以上安全事故或损失1万元以上无伤亡事故,该岗位(含事故发生岗位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岗位)及事故现场人员的当月安全风险金全额扣除.。6.6.4公司安全检查发现部门有安全违章行为,除对违章人员执行考核外,对违章现场和相应班组在岗人员或工作小组成员实行责任共担考核制度。6.6.5对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考核独立于风险金之外。6.6.6部门根据公司要求建立内部考核分配细则,细化奖罚制度,正确引导员工重视安全工作,以避免简单地平均分摊.6.6.7以下情况可免除或减轻风险金的考核。6.6.7.1安全事故属人力不可控制因素所致。6.6.7.2违章人员在其他人员制止或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其他人员可向安环部或相关人员举报,举报可获得相应的奖励。6.6.8安全事故的责任性质划分由安全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严重发生意见分歧时报安全助理或总经理裁决。6.7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风险考核参照各自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6.8兼职安全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风险金参照《安全生产激励制度》执行。6.9部门参照公司要求和模式建立部门内部个人安全风险考核办法。

加装电梯维修费怎么分摊

关于老旧6层楼的多层楼房加装电梯的事情,我过去回答过,再回答一次。

主要原因是各个楼层的意见很难统一,每个人站在自己的立场,当然很难推进。

在买房的时候,我们假设以1楼为衡量线,假设1楼的房价是100万,按照市场普遍规律。

1楼100万

2楼110万不潮湿白天不必拉窗帘

3楼120万不必装防盗窗喝的是地下管道水

4楼115万喝楼顶水箱水,爬楼有点累

5楼100万爬楼很累

6楼90万爬楼那是相当累,楼顶防水做不好,顶部容易漏水保温层做不好的话,天热更热天冷更冷

所以一般来说,大家宁愿多出个20-30万买3楼4楼,1楼也比较好卖,买家多数是老年人,只是为了年纪大了,不爬楼梯。

旧小区最难卖的是6楼,虽然便宜,但是还没人买。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天爬楼梯实在太累。

现在一装电梯,原来的价格体系全部反转。

6楼就比较好卖了,景色好,视野开阔,又没有爬楼梯的苦。空气清新,没有蚊子。有些加顶的小区还送个小阁楼,实在很爽。

1楼的居民想,你们半夜三更等电梯,叽里呱啦聊天,影响我睡觉,烦死了。装的电梯我一辈子都不会坐一次,虽然我不出安装费,维护费可是平摊在物业费里的,本来我一个月物业费是300元,现在是500元,凭什么我多付200元去维护一台我永远不会坐的电梯。

2楼的居民想,我虽然出不多安装费,我每天才走几步楼梯啊,就当锻炼身体。不装我也无所谓,爬爬楼梯,腿还没觉得酸,家就到了。对我家没意义,安装费和后期的维护费可是真金白银拿出去的。

3楼的居民想,老子刚刚多出了30万买了个楼层好的3楼。加装电梯,那我的30万不是做冤大头了吗,早知道,老子不如买个6楼,又便宜景色又好。还要我出安装费和维护费,想都不用想,绝对不允许装。

4楼的居民想,装就装呗,最好我不出钱。我虽然能的到点不用爬楼的好处,但是房价下降了好几万。反正大家都同意,我也没意见。大家都不同意,我照样没意见,装不装无所谓。

5楼的居民想,当然要装,我又不是顶楼,没漏水和隔热的毛病,装了电梯,我上下楼方便了,这样整栋楼我这房子卖的最贵。哪天想卖掉了,可以多卖30万,除掉初装费,我还能多赚20万。

6楼的居民想,绝对要装的,装好后,我就是妥妥的景观房,不加个20万卖,对不起全国人民啊。没有蚊子,不必装防盗窗,就算洗澡也不必啦窗帘。别叽叽歪歪还价,少一分老子都不卖。

那么为什么电梯房反而没矛盾呢,因为在开盘大家买房子的时候,电梯就有的,各个楼层的价钱都是公平的,顶部楼层贵,底部楼层便宜。我的工作就是物业,所以我最清楚。我工作的楼盘,顶部楼层的房子要比1楼贵80万。大家量力而行购买楼层,非常公平。

老旧楼房加装电梯,和电梯房拆除电梯是一样的,都属于改变原有的价格体系。

如果我们物业敢拆除电梯,住30楼的居民,房子卖给鬼去啊,你们爬30楼试试。更何况当初人家可是多花了80万购房款的啊。绝对会出人命的,高层居民,人人带把刀,找我们物业拼命了。

我们小区1楼许多住的都是老年人,通过聊天得知,他们许多许多人,就是把原来住的高层卖掉,买了1楼。老了,爬不动楼梯了,所以卖掉置换到1楼。大家心态很平和。

另外说过奇葩的事情,1个中年妇女找我们物业,希望把她楼层周围的树全部锯掉,不要绿化。因为她住1楼,树挡住她家采光了。

我说,阿姨,你当初应该买楼层稍微高点的,这样采光好,蚊子也少。

她说,我当然知道,不过1楼便宜80万了。我说,你既然要便宜,就得忍受1楼的缺点。我既然买了1元1斤的苹果,当然是又小又青,你要又红又大又甜的苹果,你买10元1斤的去。不过阿姨,我们物业为你们业主服务的,如果你能拿到整个小区1500家业主的签名,全部同意锯树,我保证在1天之内,把小区所有的绿化全部铲掉。她高高兴兴的回家准备纸,然后一家家敲门,让居民签字。

后续她再也没有找过我们物业,事情进行到那一步我并不清楚。不过小区里传播开了一个消息,某栋楼1楼有个女的是精神病,大家注意点,带孩子的家长路上碰到,绕着她走。

干了12年物业,碰到过许多奇葩的事情,有机会和大家分享,呵呵。

两个细则辅助服务是指什么

“两个细则”指: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其中,并网运行管理细则;为罚分部分,辅助服务管理细则;为奖分和分摊部分。

业委会监督物业处罚实施细则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马鞍山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细则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2022年12月29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小区(网格)党支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基层治理体系,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县区(园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三)负责市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管;

(四)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五)负责市辖区(园区)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及相关事项的备案;

(六)负责市辖区物业承接查验;

(七)指导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区(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三)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等相关材料的管理;

(四)采集、核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五)监督、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

(六)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处理投诉,调处重大矛盾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监管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二)协助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三)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物业纠纷,处理物业投诉;

(四)协调和监管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五)负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报送资料的管理;

(六)指导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选聘,监督物业服务有序交接;

(七)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应对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业务培训,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物业服务费。未结清的,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支付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申请之日起45日内,会同所在地县区(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暂不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根据推荐的人数(含本人自荐)顺序确定。推荐人数相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一人作为筹备组代表,逾期未委派的,视为弃权,增补一名业主代表。

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推荐人数、工作职责和产生过程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服务用房出入口、小区公示栏、楼道或电梯口区域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5日。

公示期间,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日内复核。异议成立的,从落选人选中依次递补或重新组织推荐,并公示。

第十四条筹备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过半数成员出席方为有效,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在显著位置公告以下事项,公告期10日: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三)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其他事项。

业主可以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异议,筹备组在会议召开前复核、答复。

第十六条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者投资入股;

(二)擅自动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者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利益,接受减免物业费或者其他费用;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违规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六)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七)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妨碍公正履职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及委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全体业主利益行为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未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权或根据业主的书面要求,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未召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八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物业电子信息系统平台。

鼓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平台或采用其他公开竞争的方式招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业主大会使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投票、决策。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向全体业主公示、公开服务事项,收集业主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印章,保管会议选票、表决票、委托书、统计结果等资料。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公共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公开。

第二十条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

审计结果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示义务: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公示不少于15日,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公示不少于30日,并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职责、任期等信息,公示至其任期届满;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公示不少于30日;

(五)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按季度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六)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3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七)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查阅所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工作经费,并提供人力、场地支持。工作经费应一次性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专款专用,结余转为小区公共收益。

会议工作经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明确管理事项、标准、费用和期限等内容,并将有关自行管理情况按季度公示。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自确定中标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下列材料到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项目开发建设审批件;

(二)招标文件、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开标、评标过程;

(四)中标人确定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委托代理招标的,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在建设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配置要求。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在地面以上不超过三层,独立、集中配置。

第二十七条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方案报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划定方案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用房、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等。已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听取业主意见后决定,并在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房屋交付之前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当月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

房屋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影响正常居住的,期间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核准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三)物业服务事项、标准;

(四)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办法;

(五)物业的维修、养护要求;

(六)环境卫生的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集要求;

(七)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服务;

(八)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

(九)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

(十)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二)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十三)物业经营性用房收益等公共收益的分配;

(十四)其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服务规范、标准以及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支持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作为履职履约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标准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人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六)物业经营性用房收益等单独列账的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解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决定终止时,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代管单位移交相关档案资料、财物。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第三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未按照约定交纳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催交。

低保户家庭物业服务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第三十五条鼓励建设单位在电梯轿厢加装电动自行车感应器,阻止其进入电梯厢。物业服务企业加装的,查验合格后,加装费用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人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二)积极配合、执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三)配合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活动;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时处理投诉,改进物业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制作查验记录,记录项目名称、时间、内容、存在的问题、查验结论等,由查验人共同签字。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高空抛物;

(四)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五)侵占、堵塞、破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

(六)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公共楼梯间、走道等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

(七)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堆放杂物,影响通行;

(八)不遵守传染病防治等规定,妨碍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实施的防控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装饰物业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其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垃圾。

物业使用人将装修装饰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张贴在装修装饰物业入口处。

第四十条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等事项告知承租人,对物业服务费用交纳进行约定,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租赁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

第四十二条鼓励业主委员会、业主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加装电梯,但应当征求相关区域业主意见,不得侵犯其他利益人合法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第四十三条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立即组织核查、保修。

建设单位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制度,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做好记录,接受监督检查。应当为人防通信、警报等应急设施的安装提供方便,不得阻挠或设置障碍。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电梯、消防等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尚有空余的,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售租情况应当实时公布,不得只售不租。出售行为包含长期车位使用权的转让。

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施划停车位或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妨碍特种车辆进入,不得侵犯其他相关利益人合法权利。

第四十六条利用建筑退让红线范围内的公共区域设置公共停车场,或者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相关经营性活动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收益的使用、管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决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业主自行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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