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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处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院灯具色温要求
6400K左右
从医院的功能区分上,我们可以把医院照明分类为:医院门诊照明、检查医技照明、手术和洁净空间照明、病房照明、药房照明、公共空间与办公照明、室外景观照明。
现代化医院拥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在明亮舒适的环境下能够舒缓病人的不良情绪,使病人能安心地等待就诊和治疗,为治疗带来积极的效果,保证医务工作者能高效快捷地完成各项工作
公立医院的职责与义务
医院的职责
医院是提供诊疗服务的场所。大块的划分为三大块科室
1,临床科室,内外妇儿之类,直接面对病人进行诊疗活动。
2,医技科室,放射超声检验病理之类,也和病人接触,但不承担主要的医疗责任,是给医生提供诊疗信息的部门。
3,职能科室,医院的行政管理后勤等等。
要说医院的职责,很简单,就是看病。严格的说法是:医院的诊疗活动是以病人为中心围绕收费展开的。你可能会大呼医院没良心,怎么是以收费展开诊疗活动呢?但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医院不是福利院,你只能享受到和你所付费用相当的诊疗服务。
病人来到医院,得到的服务就是三项:诊,治,帮助。
1,诊,动用各种技术手段收集患者的身体的信息,确定所患疾病。
2,治,用药或者手术或其他方式,消除病灶,使患者康复。
3:帮助,生孩子之类并非病理过程而是人类正常的生理过程,在医院完成实是为了安全方便,并不属于“看病”
医疗集团组建方案
一、总体思路
总结推广延安第一、第二医疗集团运行经验,组建由延安市中医医院牵头,重点以安塞区人民医院、安塞区中医院、安塞区妇保院、甘泉县人民医院和甘泉县中医医院为主要成员的延安第三医疗集团。第三医疗集团是以对口帮扶、技术支持为纽带的松散型医疗联合体,通过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现“小病在基层、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模式,让优质医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难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根据延安市区域医疗资源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医疗集团建设,充分整合医疗资源,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二)统筹协调原则。加强第三医疗集团建设的规划和指导,推动政策协同和管理协同,强化系统性、协同性和创新性,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分工协作原则。按照功能定位,以提供安全、有效、可及的医疗服务为核心,建立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四)一体管理原则。以强化管理、合作互动为纽带,整合医疗资源,发挥集约优势,实行一体化管理模式。推进延安市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与绩效。通过业务托管、技术提升、人才培养等手段,发挥牵头医院对分院的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管办分离原则。市、县两级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运行监管和考核职能。医疗集团履行业务监管职能,总医院对各分院实行业务托管,各分院自主经营。
(六)资源共享原则。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搭建区域医疗资源共建共享平台,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
(七)互利共赢原则。充分保证集团各方利益,调动和发挥成员单位、县区政府的积极性,满足各成员单位的实际需求,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三、组建方式以延安市中医医院为主体,首批吸纳安塞区人民医院、甘泉县人民医院和甘泉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分院)为成员,安塞区中医院、安塞区妇保院根据总医院的带动能力分步加入。加入集团的医疗机构按照“运行管理一体化、医疗服务同质化”的原则,保持原有医疗机构非营利性事业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资产归属关系不变、职工人员身份不变、财务补偿政策和政府投入方式不变、原有债权债务保持不变,由市中医医院对各分院业务部分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区政府是支持其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县级医疗机构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第三医疗集团。
四、管理体制
(一)组织架构延安第三医疗集团实行政府监管、管办分离、自主办院的管理体制;集团设立理事会和总医院,总医院设在延安市中医医院,为集团总医院,集团内其他医疗机构为集团分院。
1.理事会为集团监管机构。理事会由市政府、相关县区政府领导及市级有关部门、延安市中医医院负责人组成。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理事会主要职责:
(1)制订、修订集团章程。对总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审定;
(2)对总医院和县区政府支持分院情况进行考核;
(3)监督集团的资产、服务、价格和业务发展;
(4)为集团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协助解决集团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2.总医院为集团日常管理机构,延安市中医医院加挂延安第三医疗集团总医院的牌子,总医院院长由延安市中医医院院长担任。被托管的医疗机构加挂集团分院的牌子,原机构名称不变。总医院主要职责:
(1)托管分院的业务部分包括医疗、护理、感控、质控等,重点加强分院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工作;
(2)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3)制定集团发展规划和总医院工作计划;
(4)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人事管理总医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
总医院院长行使现代医院管理的独立法人治理权力,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各分院院长由县(区)医管会聘任,报总医院备案。
总医院可选派优秀专业人员担任分院业务副院长,不占分院领导职数。分院党群领导由县(区)任命,分院科室负责人由分院自主聘任。
(三)资产管理集团内的各医疗机构现有资产管理权限不变,原有债务化解按医改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四)监督考核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集团成员资产、服务和价格的监管。完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基金、专项资金兑付、人事任免和奖惩挂钩。五、运行机制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各医疗集团内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建立合理有序分级诊疗机制。建立总医院与分院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双向转诊指征、规范、流程,制定常见病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标准,实现分院和总医院之间的有序转诊。集团总医院要设立专门科室,负责分院业务管理和双向转诊工作。集团内对符合分级诊疗上转的患者,实行“两免三优先服务”,即免挂号费、免一般诊疗费,实行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等要及时下转到分院。
(三)建立发展激励机制。设立集团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学科建设、医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总医院在各分院业务稳定后,可从分院业务收入增长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集团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总医院下派人员生活补助和优秀医技人才奖励。原则上前三年不予计提发展基金,托管满三年后根据运行情况由总医院和分院商定。
(四)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集团内部建立统一卫生信息平台,依托集团总医院,整合现有资源,在集团总医院建立检验中心、影像中心、心电中心、远程医疗中心等,实行样本上传、信息互通、结果互认。
(五)建立人才培训、培养和流动机制。要充分发挥延安市中医医院的优势,总医院免费对各分院开展分年度、分梯次的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要运用经济杠杆、职称聘任等措施推动总医院专家到各分院坐诊或设立工作室。总医院要派驻不少于5名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帮扶团队到分院开展技术帮扶,每次帮扶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总医院医务人员在晋升副高以上职称前必须到分院服务满一年。分院对派驻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总医院医务人员到分院工作期间原单位保留工资待遇不变,分院对派驻人员业务工作进行考核,根据业务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补助。
同时,总医院要加大对各分院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每年帮助分院培训60-100名医技人员,构建乡镇医师全科化,分院住院医师规范化、中级医师专科化,高级医师专病化的学科人才梯队,促进学科的专病、专科、全科互补共进,并安排分院管理人员到总医院挂职锻炼。
通过3-5年帮扶,协助分院建成一支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六)建立学科建设保障机制。
总医院统筹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学科能力建设,实现优势互补,着重帮助分院发展内、外、妇、儿、中医康复、影像等专业学科,帮助分院重点科室每年开展适宜新技术、新业务3-5项,力争使各分院3年内建成2个市级重点专科,补齐分院业务短板,使分院重点学科和优势专科得到普遍提升,真正实现“科有特色、人有专长”。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1.延安第三医疗集团由延安市政府领导。
2.延安第三医疗集团接受市卫健委的业务指导。
(二)政策保障1.市委编办、市卫健委、市人社局等部门对集团总医院提供编制、多点执业、人才流动等优惠政策和积极支持。
2.县区政府要对集团分院提供编制、多点执业、人才流动等优惠政策。
3.县区政府要保障集团内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保持现有各支持政策不变,逐步化解医院历史债务。
4.市、县区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发挥医保对医疗费用控制和医疗质量转变的引导作用,探索实行医疗集团内医保总额付费、按病种付费、DRG分组付费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集团内部形成流程式的转诊机制,促使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有序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管,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规定,积极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使用政策,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医疗服务中技术劳务性收入比重,在医疗集团建立医保医师制度,规范医保医师行为,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发展保障1.市财政要为第三医疗集团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
2.市、县区政府要保持对分院建设发展的各项投入政策和途径不变,并根据医院的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3.政府注资,完成第三医疗集团信息化建设整合工作。
医院自主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
第八条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九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
(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
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具体招标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政府有关药品招标的规定、山东省医保目录及本院临床用药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六部委文件卫规发[2001]308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发生重大瘟疫、重大事故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需进行紧急采购的药品。
(二)医疗器械类:单台金额大于2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万元的医疗设备;
(三)后勤物资类: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水、电、汽、暖设备及配件、油、煤类、消防器材。
(四)基建工程类: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额2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
(五)信息设备:单台次、一次性总额招标超过及年使用量大于2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耗材、电教及通讯。
(六)单项5000元以上的广告设计、发布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
(七)其它由招标委员会决定的招标项目。
第四章招标程序
第十条医院招标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经办科室须详细填写《招标申请书》,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招标项目必须经招标委员会作出决策。招标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型号、功能,并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
(三)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把填写齐全的《招标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要附技术参数讨论报告)送交招标办公室登记,招标办公室安排招标。
(四)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由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会议决定。
(五)招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院长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
(六)招标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并出具审核报告签名确认。
(七)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原则上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能开标。对特殊行业采取竞争性谈判(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改造)。
(八)开标前应将投标情况报院长审核,由院长办公会或招标委员会主任组织专业人士先行讨论,熟悉该次投标的单位和投标的品种型号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开标。九)医院监督委员会对招标程序、效果进行联合审查,在监督下进行开标。数额较大的招标,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十)招标会议由分管该项目的院长主持,会议事务由招标办公室负责。
(十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至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标。评审标准参照相关项目评标办法执行。
(十二)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三)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十四)公布中标结果,制发《中标通知书》,经办科室和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进一步深入协商谈判价格、付款及相关事宜,并形成合同草案。包括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由审计科审查合同内容及合法性,维护医院权益,并出具审计报告,总会计师审核,上报院长审批后制作标准合同书。经办科室转交医院办公室,加盖医院经济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将签订合同原件由经办科室交财务科一份备案,明确该项目的付款方式,按合同要求理付款。
(十五)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十六)招标办公室负责将中标通知书影印件及有关评审资料,根据医院一事一档的规定,建档备案。
第五章招标纪律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违反本办法,交由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招标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招标采购,其申请审核程序也适用于委托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招标委员会有最终解释权。
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制度2017-01-1610:44|#2楼
第一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三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招投标方式:
(一)公开招投标。由招标办在医院网站、宣传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投标。由招标办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投标。
(四)在特殊情况下,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无法实施正常招投标程序的,经招标委员会研究批准,招标办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特殊方式。
第五条招投标基本程序
(一)医院使用单位及有关经办部门向招标办提出招投标申请,编制、送审招标文件;
(二)招标办向招标委员会报送招投标申请;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召开招投标会;接受投标文件;
(七)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
(八)选定中标单位,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填写《招标采购审批表》。
第七条开标
(一)开标原则
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招标办组织;
2、开标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
2、招投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4、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5、宣读投标文件(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公开唱标,由招标办监标;
6、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7、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8、会议结束;
9、公示。
第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评标定标一)评标由领导小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负责。评委由领导小组成员和聘请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适当增加评委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以上的奇数。
(二)评标定标程序
1、由招标办、纪检监察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工期、组织设计、制度和措施、项目小班子情况、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评分。
3、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招标办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本次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且三年内不准其进入我院市场。
第十条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公示3天无异议。
(二)中标通知书经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发至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
(一)招标办在中标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经办科室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由审计科、财务科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章后,加盖公章。
(二)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结算方式,原则上不付预付款。项目结算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进行。
医院招标采购规定2017-01-1610:42|#3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市相关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文件,医院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委托**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程序公正、环节透明;遵循竞争、择优、价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对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的功能与质量需求。
一、招标范围:本规定适用医院内部的所有单台申报价值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招标采购活动,医院专业设备指设备科负责采购的用于临床、科研等的仪器设备。
二、招标步骤:医疗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为十个步骤:
(一)医院临床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采购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申请报告。
(二)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季度会议上审核商讨,通过要采购的设备。
(三)设备科工作人员填写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申请书,报**市卫生局审批。
(四)***市卫生局组织**市医疗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市卫生局还将邀请**市的医疗专家前来论证。
(五)通过专家论证后,如果设备是进口设备,设备科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进行审批和公示。
(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公示无异议后,设备科递交申请报告给**市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批。
(七)**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市招投标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八)医院和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九)医院建立医疗设备验收制度。医疗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院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十)验收完毕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条款,按本单位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三、以下情况不列入本规定招标采购:
(一)专业设备特定的附件、易耗品
(二)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
(三)独家生产的设备
(四)医院已另订立协议的设备
(五)设备的维修及其他售后服务
(六)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其他设备
四、其他事项:
(一)医院设备科负责保存招标投标资料。
(二)中标单位和医院签订合同,已中标的供货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定协议或不执行已签定协议的,医院将中止其中标资格。医院应加强合同的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三)本规定由医院设备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关于医技科室成本如何分摊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