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分摊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分摊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及分摊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公式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管理费用分摊是什么意思
费用分摊法指的是在保证费用支出最少的前提下,采用一定的方法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实现最大摊入,以达到最大限度地避税的目的。
管理分摊费用是指在管理时发生的费用额度比较大一次性进入成本会影响当月利润,因此将此笔费用分摊到几个月或多个月的成本中去,以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管理费摊销原则
企业对应摊入管理费用的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的原则包括:第一,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按费用的受益对象进行摊销,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的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摊销标准,每月按标准摊销。
第二,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要求费用与收入要配比,在对摊入管理费用的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时要与受益期相配比。
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集团性企业,母公司一般都会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关于子公司是否可以将该项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我们先来看两条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以上两条规定,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以及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管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怎样才能既保证母公司正常的收入来源,又能实现子公司费用的税前列支呢?
对此,2008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对以上两条规定做了延伸性说明: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要在申报所得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总结一下,也就是说,按照以往提取管理费的相关文件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想要在税前扣除,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要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2、要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母公司确认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子公司相应计入成本费用;
3、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相关材料。
说白了,就是把以往子公司上交管理费的类似行政管理的行为,转变为,子公司向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购买服务的市场行为。使集团公司内部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更加市场化。
企业管理费在概算哪部分
企业管理费一般分是经营期还是建设期或是筹办期,在经营期时企业管理费计入办公费;在建设期或是筹办期时计入建管费或开办费,待项目完成后进行按年分摊。如果有概算的话是项目建设。企业管理费一般是按项目概算总金额按一定比例进行计提,通常情况下企业管理费在概算的其他费用部分列出。
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比例
一般规定为工程概算的5%。
工程建设管理费主要用于工程项目申报、项目论证、专家评审、差旅办公、工程建设所必须的辅助性支出等等
关于分摊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分摊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公式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