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分摊土地面积是个人的嘛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分摊土地面积是个人的嘛为什么,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分摊土地面积是个人的嘛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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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私人个体要怎样才能征用村集体土地
个人是不能擅自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同样开发商自己也是不能的,所有的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都必须要由国土部门来代表国家行使此项权利,其他所有的不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私人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与私人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之间的区别,如果前者未经过法定的程序,那就是非法的,而承包只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后签订相关协议,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后就行了。
呵呵,想法很好,可惜实现起来太难。
1是这样的我们那里有一个有钱的本地人几年前他用50万,不知道他是征用了一片土地还是承包了一片土地,现在那里正在搞开发了,据说有人出5000万给他要那快土地.他都还没同意.我想知道那片土地与有钱本地人的是什么关系.是征用的呢还是承包的呢?
至于他是征用的还是承包的,建议你直接去问一下他本人,或者到县级国土部门去咨询一下。如果他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即县国土局按规定到省政府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等征收土地的手续,那个有钱人通过正常程序申请了国有建设用地)搞开发的,那他就是合法的,否则他就是违法的,你可以举报他。
2先在农村土地那么多,我想去乡下买一块土地起一个单元的房子有房产证的,那么我起房子的土地是算我征用的呢还是我承包的呢?与我是什么关系.
呵呵,你有很多钱吗?去乡下买一块土地,你怎么去买啊?国家是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去买宅基地的,也绝对不会有部门敢给你办证的。看一下下面的规定吧,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十三)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
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一些地方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义,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不减少。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对此,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处理。严肃追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地区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问责制,由国家土地总督察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同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3我想在城乡边界拥有一片土地,目前先种树,带时机成熟的时候在起单元房有房产证的,或者一土地主人的身份直接买给别人,也不说是买给别人咯!就是把土地变成钞票,从此这土地或房屋与我就没关系了,对土地要有这种权利的情况下.我是征用土地呢?还是承包土地?还是其他等?
建议你还是脚踏实地的想想办法先承包下来一块地再说吧,如果你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你也只能从别人手里去承包,等你把地包下来再说吧。空想是没有用的。
土地确权完成后,还会重新分配土地吗
农村耕地的确权以及再次分配是三农里面较为火热的话题。很多人都在问,土地确权之后是否还会重新分配耕地。只不过,根据当前的农村政策,在2057年之前,不会进行农村耕地的打乱之后的第三次重新发包,而是会维持现有的承包现状。
现有的土地承包是维持在1997年底进行的农村第二轮土地发包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分配原则,并且还有附加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支持。正常情况下,二轮土地发包的截止期限是2027年,还有接近10年的时间。很多1998年之后出生的人口以及后迁入村子的外来人员以及那些婚嫁妇女来说,都想着在二轮土地发包之后能够重新分配土地、得到自己的承包地。
但是在十九大上,提出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在延长30年”的土地承包意见,这就意味着在2027年二轮土地发包到期之后,还是会延续二轮土地发包的现状至2057年,在2057年之前不会再次分配土地。特别是在2018年的土地确权的基础之上,更是强调了十九大上提出的土地承包建议。如果在二轮土地发包到期之后打乱重新分配,那么2018年的土地确权成果就被推翻了,会对确权消耗的资源、人力造成大量的浪费。所以,在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之后,只需要拿着确权证书去更换一下承包合同就可以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土地的农村人口就一直没有土地。可以通过村民大会要求将机动地进行发包给无土地的人口;同时,也可以采取承包村子里的荒地、荒山等进行种养业的发展或者流转其他人的土地进行种植。
因此,土地确权之后不会出现土地被打乱之后重新进行分配的可能。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村集体征地补偿,村委和个人怎么分
回答,村集体征地补偿,村委和个人怎么分?
一,征用集体土地,土地,青苗和附属款,全部属于集体,村委和个人不许动用和私分,谁动用谁违法,虽然村委会属于集体单位,但是,只能有管理权,没有使用权,有人说,土地是本村的,为啥没有权力分配呢,分配必须合理合法。
二,征用土地必须分项,一,土地多少亩,每亩征地价格,二,青苗补偿,三,附属物,四,地面永久性和半永性,五,可耕地,建没用地和荒山湖波,六,沟塘路坝,七,合計总款多少,必须详情清单,上公试栏,张榜公布,实行公开,不能有私毫隐思。
三,征地款,村两委召开村民组长,群众代表和党员代表会议,参加人数,做花名册,让于会人员签名盖章按指印,上村委记录本,这是会议纪要,征地款和附属款多少,向大会公开,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和建议,参会人员一口同声分给群众,按照九四年土地到户,哪么方案是,人口一半,地亩一半,这样分配方案最合适,必须彩取,紧接村委报告到乡镇,乡镇党委召开会议,同意村委会和群众意,立即给予批复,村委接到批复后,可以按照九四年土地到户,按照人口和地亩分配,即合情又合理,更合法。
公摊面积是不是由开发商自定的
感谢悟空问答的邀请。本人主要是从事粤港澳大湾区一手楼盘,写字楼、商铺、海景房别墅等火爆投资项目的。很高兴由我来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公摊面积的计算是由测绘部门独立测算的。测绘部门向开发商出具测算报告后,开发商再告知购房者公摊比例是多少。至于具体的测算标准和明细,开发商是否公开,国家没有硬性规定。如果某小区的服务功能更全面、配套更齐全,如有较大的公共门厅、电梯过道、齐全的设备房等,则公摊系数会高一些;而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这样的房产相对来说会略低一些。一般情况下,住宅类的商品房公摊面积大致在10%-25%左右;多层住宅的公摊面积约10%~15%;小高层住宅一般在20%以内是比较合理的水平;而30层以上的住宅因为电梯数量的增多,公摊通常都在25%左右。酒店式公寓等高级住宅因为大厦内的公用面积偏多,公摊也有可能在40%以上的。从建筑形式上分,一般塔楼的分摊面积要大于板楼的分摊面积。在实践中,塔楼的分摊系数一般在18%~26%之间。而板楼的分摊系数则在14%~16%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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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成本的计算分摊是怎样的
分摊方法一:占地面积法
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即按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期开发的,首先按照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如无法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应按占地面积法分摊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土地成本分摊基本原则:分期开发,可以按占地面积分摊。
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以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一)按独立占地的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占该项目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可转让建筑物占地总面积×土地总成本
(二)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当首先确定该建筑物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该建筑物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1、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可售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分摊土地面积是个人的嘛和分摊土地面积是个人的嘛为什么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