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分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这个问题,分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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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补偿适用范围
公平补偿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责。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多处受益人或者行为人的公平“补偿”义务,构成了我国民法上的补偿义务规则体系,这些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一道,构成了对于受害人权益受到侵害后的立法救济体系。
公平补偿责任是一项适用弹性较大的规则,也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有力补充,它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时地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公平责任的适用,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作出评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所贯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但哪些侵权案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侵权责任法》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侵权纷争,而在司法实践中,学者们对此也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补偿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人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失,在不得以情况下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在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况下,紧急避险人或他人从紧急避险行为中受益,可基于公平考虑,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监护人无过错时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责任而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补偿受害人损失,否则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只有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心智丧失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比如码头上搬运工不知自己有病,在搬运木料的过程中晕倒,掉下的木料刚好砸伤乘客的脚,虽然搬运工对砸伤乘客的脚这一损害行为没有过错,但是乘客毕竟受到损害,此时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有效得平息纷争。
四、具体加害人不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无法具体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人权益,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非赔偿,也体现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五、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但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也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上述(五)、(六)种情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虽未被这次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吸纳,但并不意味《侵权责任法》否定或者放弃了类似纠纷解决的规则,相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就能够很好的解决类似纠纷,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适用于因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失。
一方面受害人因意外事故的发生遭受无辜损害,另一方面受害人的损害与致害人有关,但是损害的结果是因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年金保险的受益人是谁
年金保险的受益人不可以是保险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年金保险:
1、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在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保险人立即终止支付。
2、投保年金保险可以使晚年生活得到经济保障。人们在年轻时节约闲散资金缴纳保费,年老之后就可以按期领取固定数额的保险金。
3、投保年金保险对于年金购买者来说是非常安全可靠的。因为,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而且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准备金储备制度保证,即使投保客户所购买年金的保险公司停业或破产,其余保险公司仍会自动为购买者分担年金给付。
4、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给付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请问下,劳务分包自有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劳务分包人买还是总包单位买
答:是总包单位买。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保险的经济范畴是什么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自驾游路上车坏了修理费怎么分摊
对于有偿搭载同行者的车主,车主有义务提供安全无故障服务。因此修车的费用及违章罚款应由车主自行承担。这和打的的道理是一样的。
最近常有自驾游者为减轻经济负担招揽同行者,这是一种变相出租行为。所产生的过路费、油费、修理费、肇事赔偿等分摊原则均应事先商定。关于人身伤害赔偿国家有规定,个人商定了也不好使。
你只想到车坏了找人分担修理费,有没有想过发生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对方家属会把你告上法庭?
因此笔者强烈建议喜欢自驾游的朋友,不要搭载除直系亲属外的任何乘客!
关于分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