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分摊原则的使用条件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分摊原则的使用条件的知识,包括分摊原则的使用条件是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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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隔离费用的规定
关于隔离费用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被强制隔离期间的医疗费用是由国家政府进行承担的;
2、政府要求对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无力负担救治费用的患者,由其所在单位分担部分开支。
公共关系八大原则
公共关系应遵循八大原则来帮助企业危机。
原则一:保证信息及时性
危机容易引起恐惧或恐惧心理,因此确保信息的及时性,让受众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情况,是企业危机公关的关键。
原则二:保证受众的知情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话语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当危机发生时,所有危机受众都有权利参与到与之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企业危机公关的目的不应该是转移受众的注意力,而是告诉受众真相,让他们能够参与到危机管理的工作中来,表现出积极合作的态度。
原则三:重视受众的想法
当危机发生时,受众所关心的不仅是危机造成的破坏或赔偿,他们更关心的是,有关各方是否在乎自己的想法,是否给予足够的关注。如果他们发现当事方不能做到这些,就很难给予当事方以信任,化解危机也就变得更加困难。
原则四:保持坦诚
总是保持坦率的态度,面对危机不畏惧,敢于承担责任,容易获得观众的信任和理解。公共关系的首要目的也就在于此,保持坦诚,是保证公共关系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
原则五:保证信源的一致性
企业危机公关中最忌讳的就是所传递的信息存在不同,这样很容易误导公众和破坏危机中所建立起来的信任。如果当事人不能保证信息的一致性,那么危机管理就无从谈起。
原则六:保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
媒介在企业危机公关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既是信息的传递者,又是危机事件发展的监督者,因此,与媒介的有效沟通直接影响着企业危机公关的进程和效果。
原则七:信息要言简意赅
在企业危机公关过程中,受众和媒体都没有兴趣去听长篇大论,他们需要的是言简意赅的核心内容,实时掌握事件的最新动态,内容要通俗易懂,便于传播。
原则八:整体策划
尽管企业危机公关是由一定的事件引发的,具有不确定性,但企业危机公关方案的制定,必须站在全局的角度,精心策划,才能保证其有效性。
2、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共同费用如何进行分摊选择分摊方法的原则是什么
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共同费用如何进行分摊?选择分摊方法的原则是什么?
一般在实务中,我们经常选择的是
按按材料重量分配或是按材料买价分配
运费一般是按材料重量分配,其他的费用,大致是按材料买价分配
保险五性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近因原则
3:保险补偿原则
4:保险代位原则
5:保险分摊原则
公平补偿适用范围
公平补偿责任,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责。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多处受益人或者行为人的公平“补偿”义务,构成了我国民法上的补偿义务规则体系,这些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一道,构成了对于受害人权益受到侵害后的立法救济体系。
公平补偿责任是一项适用弹性较大的规则,也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有力补充,它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时地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公平责任的适用,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作出评判,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所贯彻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但哪些侵权案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侵权责任法》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侵权纷争,而在司法实践中,学者们对此也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补偿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的人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失,在不得以情况下而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在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况下,紧急避险人或他人从紧急避险行为中受益,可基于公平考虑,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监护人无过错时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责任而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补偿受害人损失,否则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只有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心智丧失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比如码头上搬运工不知自己有病,在搬运木料的过程中晕倒,掉下的木料刚好砸伤乘客的脚,虽然搬运工对砸伤乘客的脚这一损害行为没有过错,但是乘客毕竟受到损害,此时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有效得平息纷争。
四、具体加害人不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无法具体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人权益,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非赔偿,也体现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五、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在此情况下,即使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但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六、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而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也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上述(五)、(六)种情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虽未被这次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吸纳,但并不意味《侵权责任法》否定或者放弃了类似纠纷解决的规则,相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就能够很好的解决类似纠纷,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适用于因意外情况造成的损失。
一方面受害人因意外事故的发生遭受无辜损害,另一方面受害人的损害与致害人有关,但是损害的结果是因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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