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分摊原则与哪些原则相冲突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分摊原则与哪些原则相冲突呢,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分摊原则与哪些原则相冲突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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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成本的计算分摊是怎样的
分摊方法一:占地面积法
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即按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期开发的,首先按照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如无法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应按占地面积法分摊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土地成本分摊基本原则:分期开发,可以按占地面积分摊。
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以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一)按独立占地的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占该项目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可转让建筑物占地总面积×土地总成本
(二)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当首先确定该建筑物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该建筑物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1、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可售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社会保险的一般性原则
社会保险的原则主要分为几大类,其一,强制性原则;其二,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其三,公平原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险费用规定的险种和费率都有明文规定,除此以外的都不属于社会保险,谨防受骗。
(一)强制性原则
1、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保证雇主自愿为其雇员加入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2、另一方面,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使其自愿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期如实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实践推广中也是非常困难的。
3、在社会保险的参预与费用的缴纳等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原则,这样才可以有力地保证社会保险的推广和运作。
(二)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
1、保险基金的征收法定;
2、保险基金的用途法定。保费征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种类和费率的确定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未经法律授权而擅自改变。
3、如果对保费征收的权限不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出现保险费率和种类变动失控,加重投保人负担,促成社会不安因素。
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对基金进行妥善的管理和运用。通过对保险基金征用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可以更好地防止相关机构对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
(三)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和具体纠纷的处理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公平原则要求社会保险体系中每一个成员承受的负担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保持一致。
3、而相同社会经济区域条件下的投保人所获得的基本保障也应当是相同的,不论其最初缴纳的保险费用的多少。
4、在出现社会保险纠纷时,应以此项公平原则作为处理事务的指导精神。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的再分配,使收入在不同年龄、健康状况、时期以及就业机会的人们之间发生转移,虽然它在缩小贫富差距上的作用不尽人意,但却可以改善整个社会的福利状况,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法主要涉及保险基金的征用、强制性、公平性三个原则,社会保险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建立的,有助于提高家庭的抗风险能力。除此之外,当地社保缴纳费用主要根据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个人身份进行变动。
两大派生原则是什么
在保险行业中两大派生原则是保险代位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保险代位原则:指在财产保险中,若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i保险人赔偿后,将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和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人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一般由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五大原则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所以需要当事人如实告知,即要求当事人最大诚信。
二、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原则,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指最近的原因。而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以致在一连串的事件中,人们从各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预料到的结果。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起决定或者强有力的原因。例如,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成为产生保险标的的近因,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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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事故的过程时,依据保险合同规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这种损失的填补,就是保险法中的“补偿”。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保险赔偿的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而外的利益。
但是保险补偿原则也有例外,下面情形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
1、人身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我们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目的不是弥补损失,而是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如心灵的慰藉。
2、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的限制。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会规定最高赔偿数额、免赔额等从而限制了补偿原则。
3、比例承保、定值承保和重置成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例如比例保险中,如果约定了赔偿的比例,发生事故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全面的赔偿。
四、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取得代为求偿权,即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必须将该权利转让。保险的代位原则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五、保险分摊原则
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按照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注意,此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费用归集和分摊的说法
费用的归集分摊按照谁使用谁付出的原则,按使用对象和使用部位进行分配,对不能直接分配的费用应在各受益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方法分为台班法、预算法和工作量法。
台班法按受益对象使用的台班数进行分摊费用,预算法即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占预算规定费用比例进行分配的方法,工作量法按完成的工作量为基础进行分配。
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的分摊除有明确使用对象的按工程量的多少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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