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分摊原则不适用于什么保险和分摊原则不适用于什么保险业务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分摊原则不适用于什么保险以及分摊原则不适用于什么保险业务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保险的最终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2021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所以需要当事人如实告知,即要求当事人最大诚信。
二、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原则,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指最近的原因。而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以致在一连串的事件中,人们从各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预料到的结果。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那么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起决定或者强有力的原因。例如,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成为产生保险标的的近因,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事故的过程时,依据保险合同规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这种损失的填补,就是保险法中的“补偿”。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二是保险赔偿的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而外的利益。
但是保险补偿原则也有例外,下面情形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
1、人身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我们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目的不是弥补损失,而是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如心灵的慰藉。
2、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的限制。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会规定最高赔偿数额、免赔额等从而限制了补偿原则。
3、比例承保、定值承保和重置成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例如比例保险中,如果约定了赔偿的比例,发生事故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全面的赔偿。
四、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取得代为求偿权,即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必须将该权利转让。保险的代位原则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五、保险分摊原则
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事故发生的时候,按照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注意,此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吗
个人觉得,保险公司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生的,却不是资本主义的产物。
资本主义,在骨子里资本至上,金钱至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未必都是资本主义这种金钱至上的东西,也有一些是好的。所以我们是可以借鉴这种模式为我们服务的。比如市场经济也是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西方的国富论也是十分有价值的。经济学领域,什么gdp,什么ppi不都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吗?国家通过投资推动经济发展不也类似于西方国家的凯恩斯主义吗。保险制度也是如此,最初行形成于西方国家,然后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足见保险公司是多么被认可。所以,有些东西不能在扣上主义的帽子。资本主义国家的确有它进步的意义,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科技的进步,但是绝对比不上社会主国家和共产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最终发展的目标,社会各方面都达到最完美境地。包括人民知识水平,人民的素质和信仰,社会的物质财富等所有方方面面。当然也会继承人类发展过程中所有好的东西,那时候也许还有保险公司,也许根本不需要也就不复存在了。
2、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共同费用如何进行分摊选择分摊方法的原则是什么
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共同费用如何进行分摊?选择分摊方法的原则是什么?
一般在实务中,我们经常选择的是
按按材料重量分配或是按材料买价分配
运费一般是按材料重量分配,其他的费用,大致是按材料买价分配
什么是保险共保体有什么监管要求
2015年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后,工程保证保险共保体逐渐在各地落地。当前,在我国业已发文推行工程保证保险的28个省级行政区中,除山东省不鼓励保险机构以联合体形式开展业务、湖北省要求保险机构采取市场化公平竞争方式开展业务,以及四川、辽宁、广西等地既允许保险机构采取联合体方式亦允许单独承保外,大多数试点地区都鼓励采用共保体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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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体模式选择分析
不同于自然灾害风险、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风险等超过单个公司承保能力的风险,各地在最初试点工程保证保险时普遍选择采用共保体模式,主要出于对工程建设领域信用风险的认识尚未深入、缺乏历史经验数据等考虑。因此,多地在部署试行期间组建共保体的同时,也明确待试行期满、条件成熟后逐步开放市场竞争。在试行期间由共保体承保工程保证保险,一方面旨在完善保险公司承保工程保证保险的管理制度,形成相对系统、全面和长期的风险分散和解决方案,为深入推进该险种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有意规避恶性价格竞争,减少市场摩擦,为险种稳健发展创造环境。在同一区域内针对工程保证保险组建唯一的共保体,也有利于规避市场份额分割,维护投保人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先联合承保后自由竞争”的主流做法,早在2015年10月起便着手开展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福建省走出了相反的路径。2018年12月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共保体正式成立落地,是福建首次采用共保体的方式进入工程保证保险市场。而此前福建在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险种中均采用了自由竞争模式,此次创新跨越可谓调动承保人积极性、共同分摊风险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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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体模式组织分析
在共保体的组建过程中,各地对于组织角色的安排有较大不同:西藏自治区要求由西藏银保监局牵头组建区内保险机构联合体;内蒙古自治区要求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研究保证保险方式,确定具体共保模式。在选择了政府采购方式的地区中,四川省韶关市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遴选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业务承接主体,浙江省湖州市、嘉兴市则由住建局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项目共保体进行公开招标。整体而言,各地共保体的成立都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体现了“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自愿参加”的原则。在共保体的成员安排中,各地共保体的组成也有较大差异:在“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的主流组成之外,以四川省遂宁市、乐山市为代表的地区还在共保体中加入了风控和技术服务提供商;福建省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共同体则包括主承保单位、次承保单位、代理机构与技术支持单位。不难发现,各地共保体成员组成的创新与工程保证保险技术性强的特征相关,体现了模式应用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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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体模式运作分析
就共保体成员的名录管理看,为保证保险服务质量,各地普遍要求共保体在章程中明确成员的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并及时对服务差的保险公司予以公布,定时清出名录。这有助于在共保体内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与分散机制,使投保企业享受统一、规范、高效的服务。就共保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看,为统一业务承保流程,各地普遍要求成员各方以“共保协议”授权,委托首席承保人统一收取保费、出具保单、负责处理赔案等,如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保函服务平台仅与保险共保体首席承保人对接;为贯彻风险分摊原则,各地共保体也普遍采用“利益与风险按比例分摊”的运行机制,由各共保方按承保份额比例的收取保费并承担风险、分摊赔款。共享经营成果有助于促使共保成员积极履行职务,逐步加大共保体展业力度;共保体也可在共保基础上叠加再保,通过综合使用风险分散方式进一步优化经营成果。就共保体运作的监管体系看,以四川广元为代表的地区要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共保体的经营情况、赔付情况、费率执行情况、风险防控情况,一方面为正确厘定保险费率提供数理基础,另一方面也为确保风险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性。此外还需在监管体系中完善以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增加监管透明度。
在日益市场化运作的工程保证保险领域,当前“共保体”经营模式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主流选择。而共保体模式也有不利于市场竞争的不足之处:其掩盖了各家保险公司经营水平的差异,任何一家共保成员试图创新产品或优化服务,都可能面临成本一家独担、成果多家共享的局面。因此在充分发挥共保体优势的同时,也要注意在共保体模式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间求得平衡。
保险最早起源于哪个国家
现代保险起源于意大利也有说是中国首创,意大利起源说:远在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商人在遇海难时,为避免船只和货物同归于尽,便往往抛弃一部分货物,损失由各方分摊,形成“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成为海上保险的萌芽。中国起源说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中国商人即将风险分散原理运用在货物运输中。由镖局承运货物,收费签发“镖单”。货到目的地,收货人按单验收后,在镖单上签注日期,加盖印章,交护送人带回,以完手续。镖局的这些手续与现代保险的承保手续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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