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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是如何得到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三条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公司如何分摊比例是按照什么计算的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总公司费用按什么分摊给分公司比较合理
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交易提供的管理或者其他形式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由分支机构提供的鼓舞分摊的费用,也有独立法人之间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提供的管理而分摊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而得到解决。
1.实行集团公司统借统贷的方。
2.集团公司直接将费用分摊到下属子公司,但须将相关材料或者协议报税务局核定。
3.通过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达到费用转移的效果。
4.通过子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方式转移,但是子公司的费用税前不能扣除。
5.通过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既可以直接分摊,而且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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