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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人防成本是否可以分摊(兼顾人防成本是否可以分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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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兼顾人防成本是否可以分摊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兼顾人防成本是否可以分摊费用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开发商可以出卖地下人防车位吗
  2. 人防工程可以改为停车位吗,你怎么看
  3. 人防车位公摊怎么判断
  4. 人防工程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吗
  5. 人防工程是否要分期分摊成本

开发商可以出卖地下人防车位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学习一下什么叫人防车位。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划部门要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取得规划许可证,首先要进行方案审批;其次,要进行施工图审批。在施工图审批通过后,规划部门就会向发展商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里面会对小区的人防设施及位至及位置作出标明,人防设施是国家强制要求建设的,战时作为防空、避难场所。如果发展商不建设地下防空设施那么他就要向国家交纳高额的“防空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人民防空法》规定,利用住宅地下建设的防空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战时作为防空、避难场所,非战时谁投资归谁管理,收益也归投资方。通常非战争时期发展商会将住宅防空地下室作为停车场使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人防车位。

地下防空车位这产权归国家所有,非战争时其使用权、归收益权归投资者所有。作为投资人的发展商当然拥有地下人防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通常非战争时期发展商会将这些设施作为停车位以租赁的形式让业主使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这些停车位的租赁时间是不能超过20年,因此发展商与业主所签订的并不是车位的买卖合同,而是一份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

总之,由于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是无权出卖地下人防车位的,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只是一份长达20年的地下人防车位租赁合同。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免费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人防工程可以改为停车位吗,你怎么看

关于这个问题我建议你上网搜索《物权法》看看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么解释的你就一清二楚了。人防准确的称谓叫避难层,其产权属于国家其使用权归业主共有,既不能出售更不能出租,其管理权使用归业主大会决定,其所得经营收益归业主共有补充到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也可以链接法律讲堂;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xNzgwOTk3NQ==&mid=2247489740&idx=1&sn=d2df5573f1a3e4cc11075227499b7857&source=41#wechat_redirect

也可以链接;

https://m.toutiao.com/i6569433911594582541/?tt_from=weixin&utm_campaign=client_share&from=singlemessage&timestamp=1529633713&app=news_article_lite&utm_source=weixin&iid=36111126438&utm_medium=toutiao_android&wxshare_count=2&pbid=6569731962658555405

进行了解。

人防车位公摊怎么判断

专业判断方法:

1)观察建筑结构,查看是否有战时安全出入口,防护通道以及密闭通道。

2)防护功能是否涵盖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是否有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破活门等安全设备设施。

3)设计是否满足抗核暴荷载冲击波要求,地下室顶、底板以及侧墙厚度较普通房屋比较是否偏厚。

人防工程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吗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扩展资料:

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人防工程是否要分期分摊成本

个人认为不能强行分摊,必须出于自愿。依据在于《人民防空法》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注意个人出资的,收益归属问题。

关于兼顾人防成本是否可以分摊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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