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关联方成本分摊需要开票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关联方成本分摊协议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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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如果没有业务往来,需要合并报表吗
单体财务报表如同每一个人一样,本是没有一点关系,通过社会活动组成家庭,构成合并财务报表。
老婆说了算,老婆是实际控制人,老公和孩子就是控股子公司,但是并不是意味着老婆不给孩子买零食,就不是亲妈,老婆不给老公零花钱,就不是夫妻。
通过上述联系实际生活的对比,可以看得出来,合并范围内单体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并不意味着就不合并,具体原因如下:
控制权是判断是否合并的标准判断一家公司(甲方)是否将另外一家公司(乙方)纳入合并范围内,要看相对于最终控制方来说,甲方是否能够控制乙方,最常见的标准就是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1%的股权。
就拿董明珠董小姐的格力电器来说吧,根据2018年财报显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珠海格力大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格力大金)51%的股权,2018年度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交易,截止2018年12月31日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往来,但是,仍然将格力大金纳入了格力电器的合并财务财务报表。
业务往来合并抵消业务往来,专业点说叫做合并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关联往来,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需要合并抵消。
合并范围内的关联交易抵消
关联交易抵消的基本原则就是使得最终的结果显示为作为一个整体,公允的体现对外成本和收入。
小猪佩奇花了50块钱买了一盒樱桃,卖给猪爸爸60块钱,猪爸爸将一半樱桃卖给羚羊夫人,收了100块钱,问PIG一家挣了多少钱,保证十个会计九个都会。肯定是赚了100-50=50元,并且还有花了25元的樱桃在手里。
很多人说合并财务财务报表难,合并抵消分录不会写,只要你经常将苍白的数字联系一些无厘头的生活乐趣,就会很好理解。
合并范围内的关联往来抵消关联往来抵消,首先是合并财务报表中各往来科目不存在合并范围内往来单位的挂账,其次需要抵消相应的账龄,不能单体报表上列示的是1年以内,合并抵消放在1-2年,最后相应的坏账准备以及因此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都需要抵消金额至零。
掌握了这两类基本原则之后,再去理解不能类型的业务的合并抵消分录就思路很清晰,少了很多困惑。感谢小猪佩奇一家给我们带来的合并财务报表的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有收入但没有成本费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缴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成本发票,企业所得税怎么缴纳不是关键问题,关键问题是怎么降低税负!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有收入、没有成本费用发票,企业所得税税负会升高,这是不争的事实。
不要相信有些人说的付税点,找人开发票的办法,未发生真实业务,找人开发票,那属于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也不要相信什么找供货商要发票什么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受各种因素影响,能取得发票的话,肯定取得了,还跑这里提什么问啊?
那么怎么才能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呢?没有其他办法,只有一条路可选,那就是让企业去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政策红利,把税负降下来!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另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指标,基本上都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指标的,那么,就只剩下了一个指标了,那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简单地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假设,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年收入500万元,成本费用没有发票的话,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也是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交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元,税负=125/500*100%=25%,税负当然高了。其实,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很多支出不需要发票一样可以在税前扣除,比如:
1、小额零星支出所谓的小额零星支出,主要是根据增值税的起征点来判定的,低于500元的属于小额零星支出,不需要提供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收据;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支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也不需要取得职工开具的发票。但是,需要有福利费、困难补助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福利支出凭证,同时,不要超过工资总额的14%;
3、差旅费补助职工因公出差,企业支付给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补助不需要发票。但是,需要有注明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的差旅费报销单,同时,最好是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差旅费补助的标准;
4、误餐补助这项支出,同样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请注意这是误餐补助,如果是具有普惠性质的午餐补助,那属于工资薪金的一种,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问题;
5、违约金支出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未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合同违约金支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也不需要发票即可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提供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或者有的需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等;
6、工资薪金支出这个很好理解,发给职工的工资,肯定不需要发票了,但是,要注意个人所得税问题;
500万元的收入,上述这些成本费用怎么也有200多万吧,假设上述成本费用合计有250万元,那么应交的企业所得税=(500-250)*50%**20%=25万元,税负率=25/500*100%=5%,已经很低了。
假如您还不满意,还可以参考我朋友的做法:
我朋友兄弟两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年收入也就600万元左右,成本费用基本上没有发票。我朋友的做法是:兄弟二人分开,成立两家小规模纳税人,老大对外供货,老二负责安装,这样,一套人马,两套班子,两家公司分别对外开发票。
这样,通过合理地把收入分解,两家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都降低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也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当然了,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合法地分解,如果不能合理分解,仅仅是为了少交税,那是偷税漏税,是不可行的!
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我的回答能为您提供帮助!
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是指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新税法规定了“成本分摊”条款,即“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成本分摊协议即(CCA),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确定这些资产、劳务和权利的各参与者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最常见的CCA是无形资产共同开发协议,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获得所开发无形资产的一份权利。在这种CCA中,每个参与者都被授予独立的利用无形资产的权利。当参与者对CCA开发的资产拥有所有者权益,且贡献是按适当比例划分时,参与者无需为使用与其获得的权益相一致的资产,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报酬。
如何计算关联企业间借款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个企业同时向多家关联企业借款,同时借款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关联利息支出时,一般要分四步进行。第一步,计算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第二步,用关联利息支出总额扣除第一步计算出的数额(以下简称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计算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标准比例,是指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于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与税法上的权益投资不同。具体有三种情况:1.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所有者权益;2.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3.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式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不应包括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因其已经先行作为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处理,不应再作为计算基数来计算另一项不得税前扣除利息。这一点税法规定尚不明确,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第三步,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关联企业间分摊。正确的方法是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关联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分配比例=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总额。对分配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按下列原则处理:1.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高于本企业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低于本企业的,若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这里注意两点:一是实际税负,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的规定,计算方法为:实际税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境内关联方取得的上述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关联方的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2.分配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那么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第四步,计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关联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债资比例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注意,这里说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是指不允许在本期和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会产生永久性应纳税差异。如果企业存在向非关联方借款,又向关联方借款,既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又存在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超限情况,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时,应分别计算。企业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关联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东出资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额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成本基准的组成部分
成本基准是经过批准的、按时间段分配的项目预算,不包括任何管理储备,只有通过正式的变更控制程序才能变更,用作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的依据。成本基准是不同进度活动经批准的预算的总和。
项目预算和成本基准的各个组成部分。先汇总各项目活动的成本估算及其应急储备,得到相关工作包的成本。然后汇总各工作包的成本估算及其应急储备,得到控制账户的成本。再汇总各控制账户的成本,得到成本基准。由于成本基准中的成本估算与进度活动直接关联,因此就可按时间段分配成本基准,得到一条S曲线。
最后,在成本基准之上增加管理储备,得到项目预算。当出现有必要动用管理储备的变更时,则应该在获得变更控制过程的批准之后,把适量的管理储备移入成本基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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