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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是指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新税法规定了“成本分摊”条款,即“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成本分摊协议即(CCA),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确定这些资产、劳务和权利的各参与者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最常见的CCA是无形资产共同开发协议,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获得所开发无形资产的一份权利。在这种CCA中,每个参与者都被授予独立的利用无形资产的权利。当参与者对CCA开发的资产拥有所有者权益,且贡献是按适当比例划分时,参与者无需为使用与其获得的权益相一致的资产,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报酬。
劳务费如何按项目分摊
劳务费按项目分摊: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防护、人工费等费用的计取方式。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纳税调整有什么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安排。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扣除如何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付,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将比例提高到30%。以此为背景。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如果不超过上述的扣除限额,可以全部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部分和全部归集到分摊协议的另一方扣除。另一方扣除时,该部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占用其本身的扣除限额。
如下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表中,可看到,本企业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关联方费用需要占用扣除限额的额度,而从关联企业分摊来的费用不占用限额的额度。需明确的是,凡是存在分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体现在下表第六项中。
总公司费用按什么分摊给分公司比较合理
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交易提供的管理或者其他形式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由分支机构提供的鼓舞分摊的费用,也有独立法人之间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提供的管理而分摊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而得到解决。
1.实行集团公司统借统贷的方。
2.集团公司直接将费用分摊到下属子公司,但须将相关材料或者协议报税务局核定。
3.通过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达到费用转移的效果。
4.通过子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方式转移,但是子公司的费用税前不能扣除。
5.通过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既可以直接分摊,而且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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