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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保险分摊原理(共同海损保险分摊原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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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共同海损保险分摊原理的一些知识点,和共同海损保险分摊原理包括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出海一定要买保险吗,海上保险怎么样
  2. 财产损失险发展历程
  3. cif的保险从哪里开始保

出海一定要买保险吗,海上保险怎么样

在国际货物买类业务中,保险是不可缺少的条件。其中业务量最大,沙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海运保险的险别

1、基本险别

海上货物运输基本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险种。

基本险中有一般货物险和特别货物险两类。一般货物险中义分成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特别货物险分为收装桐油险和冷藏货物险两种。

在两类五个险种中,投保人必须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从中选定一种作为基本险。在此基础上,如果投保人愿意,可以选择一些附加险投保。没有投保基本险的保险合同无效。

(1)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尖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选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几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火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承保上述平安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

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不因生锈而影响使用的货物,如五金材料,旧的汽车、机械、机床、散装金属原料等。

(3)一切险

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承保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

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散装桐油险

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是专门以散装桐油作为保险标的物的一种海上货物运输险种。它承保散装桐油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冷藏货物险

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是专门适用于冷藏货物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我国各保险公司开办的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是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为依据的。

具体内容包括: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它们的保险责任分别为一般货物险中的水溃险和一切险加上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24小时以上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6)一般货物险的除外责任

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由于上述除外责任均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陷以及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消耗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人将这些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财产损失险发展历程

财产保险的历史是非常悠久的,它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起初它起源于共同海损之中,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可视为财产保险的原始状态。共同海损分摊原则起源于古代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商人,当地商人用船运运输货物。然而,为了防止船舶在遭受自然灾害后沉没和减轻载荷,将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谁的货物该丢弃?没有人愿意丢弃任何人的物品。共同海损分摊原则规定,如果损失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应由全体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失。也就是说,为了保护全船的利益,甲商船将所有货物抛入水中,则被保护的船上的其他商人要共同承担甲的这部分损失。后来,欧洲国家开始出现了一些为航海运输提供保险保障的机构,也就是最初的海上保险。

火灾保险产生于17世纪之后的英国。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火灾造成的损失惨重,灾后的人们非常渴望能有一种可靠的保障,来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提供补偿,减少火灾损失。因此,火灾保险对当时的人们来说,已经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状况下,房屋火灾保险应运而生,如今它已经得到很大的发展。保险业务的经营也开始走向专业化与规范化。

工业革命开启了机器大规模生产的时代,机器生产开始取代越来越多的手工劳动。以承保工程险、车险为代表的财产保险业务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涌现出一大批保险公司。海上保险已扩展到陆地和航空领域,发展成为货物运输保险。火灾保险也从个人保险发展到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19世纪中后期,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得到快速发展,财产保险的业务结构由传统的单纯以实体财产为标的转向实体保险与非实体保险并重。所以,财产保险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分别为共同海损分摊、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工程和汽车保险、责任和信用保险。

cif的保险从哪里开始保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andFreight(insertnamedportof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因此,保险由发货人投保,一般注明可在目的地赔付。CIF条款,根据INCOTERMS2000规定,和FOB一样,越过船舷为界。也就是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为界限。

而它的保险责任如下:

一.平安险:

1: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运输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碰撞互有过失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水渍险: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三.一切险: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注意:建议投保直接投保海运一切险即可

关于共同海损保险分摊原理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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