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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保险分摊原则(共同海损保险分摊原则包括)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一切险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承保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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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战争险保房屋吗
  2. 出海一定要买保险吗,海上保险怎么样
  3. 增险是什么
  4. 构成共同海损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共同海损如何分摊

战争险保房屋吗

战争险不保房屋。战争险,是指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的一种附加险。保险人承保保险标的因海上发生的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禁制、扣押,并包括常规武器、水雷、鱼雷和炸弹所致损失,以及由此发生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的保险。

出海一定要买保险吗,海上保险怎么样

在国际货物买类业务中,保险是不可缺少的条件。其中业务量最大,沙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海运保险的险别

1、基本险别

海上货物运输基本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必选险种。

基本险中有一般货物险和特别货物险两类。一般货物险中义分成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特别货物险分为收装桐油险和冷藏货物险两种。

在两类五个险种中,投保人必须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条件从中选定一种作为基本险。在此基础上,如果投保人愿意,可以选择一些附加险投保。没有投保基本险的保险合同无效。

(1)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尖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选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几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火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承保上述平安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

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一般适用于不易损坏或不因生锈而影响使用的货物,如五金材料,旧的汽车、机械、机床、散装金属原料等。

(3)一切险

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承保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和费用。

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散装桐油险

海上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是专门以散装桐油作为保险标的物的一种海上货物运输险种。它承保散装桐油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冷藏货物险

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是专门适用于冷藏货物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我国各保险公司开办的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是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为依据的。

具体内容包括:海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它们的保险责任分别为一般货物险中的水溃险和一切险加上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24小时以上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6)一般货物险的除外责任

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由于上述除外责任均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主观过错、商品本身的潜在缺陷以及运输途中必然发生的消耗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保险人将这些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

增险是什么

增值保险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在投保之后,再增加一笔保险金额的保险。增值保险一般分为两种:货物增值保险和船舶增值保险。

(1)货物增值保险:买主在估计所买进的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完好价值将比卖主投保时与保险人议定的保险价值为高,因而将二者之间的估计差额向原保险人投保。这种保险一般是在原保单上按同样条件增加一笔保险金额,索赔时可以将两笔保险金额加在一起来计算。

(2)船舶增值保险:被保险人在投保船舶保险时(全损除外),为了减少保费支出,一般都将船舶的保险价值定得较低(低于船舶的实际价值或分摊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船舶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往往就得不到十足的赔偿(对于施救、碰撞责任、救助或共同海损分摊的赔偿,保险人亦按不定值保险的条件来计算,其不定值差额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为此被保险人为了获得充分保障,往往将这部分估计的差额投保船舶增值保险。

构成共同海损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共同海损如何分摊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管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船主河货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一是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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