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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配套分摊土地成本吗(公共配套分摊土地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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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公建配套分摊土地成本吗的问题,以及和公共配套分摊土地成本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公建房能买吗
  2. 怎么判断开发商是否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了
  3. 人均建设用地名词解释

公建房能买吗

建议不要买,因为买公建房有风险

1、无法过户和落户

公建房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部队等建造、购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的房屋,分配给其所属职工居住或承租。当公建房产权还未完全到房主手中时,其过户一般是不能成功的,需要房主完全拥有产权后,才可以过户。若是不能过户,那么买房落户的申请一般也是不予通过的。

2、二次交易受限

部分公建房是政策性福利房,其上市交易是有时间限制的,当超过规定的年限后,才可以上市交易,这时房主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买卖时,一般还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怎么判断开发商是否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了

“归开发商的部分:成本和面积均没有分摊到建设成本中去,则其产权是完全归属开发商的,业主没有所有权。2、归业主的部分:如果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或面积分摊到了社区的开发成本或销售面积中去了,则这些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扩展资料:

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人均建设用地名词解释

一般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按城市总人口分配的人均面积。例如某城市2010年城市人口为180万人,规划建设用地16000公顷,人均综合用地89平方米。

这里讲的综合用地,是因为规划建设用地是用于住宅、商业、办公、科研等多种规划用途。

另外,对于同一宗地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时作为综合用地。有些综合用地城市公建项目(如公园、体育场、广场等),在规划建设时需要计算人均综合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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