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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电费加价如何做分摊(公司电费加价如何做分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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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高可靠性电费怎么收
  2. 公摊的电费在电卡扣除吗
  3. 交通公路工程公司施工用电执行什么电价
  4. 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规则
  5. 转供电损耗费用如何收取

高可靠性电费怎么收

现阶段,主要是将为提高可靠性的成本分摊到各个受益用电用户身上。分摊方法有三大类,一种方法是以基本电价的形式分摊;

一种方法是以电度电价的形式分摊;另外一种方法是一部分分摊到电度电价,一部分分摊到基本电价。

高可靠性电价可以理解为输配电价的一种特殊形式,宜实行两部制输电电价,一部分回收固定资产的投资,另一部分是短期电力电量交换效益。

但由于短期电力电量交换的不确定性,难以按电量计算确定输电电价,因此,高可靠性电价宜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

从用户方考虑,由于提高了可靠性并没有使用户增加用电量,只是供电的容量成本提高了,具体操作时可以在正常的基本电价的基础上再收取可靠性加价部分。

公摊的电费在电卡扣除吗

公摊的电费不在电卡扣除。一般情况下,小区公共部分分摊的照明用电费用,都包含在小区物业管理费里,其中就有公共照明费用,不会在居民购电卡中扣除。居民购电是不用通过物业管理的,直接与供电局买卖。小区物业管理是无权介入和加价的。

交通公路工程公司施工用电执行什么电价

这种情况一般来说是事前先确定好电价,然后按照电表读数进行计价。目前施工临时用电应该在0.95元/度左右。

你需要算一下,到底用了多少度电,这是关键。根据《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75)水电财字第67号)和《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京津唐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的规定,高速公路的路灯照明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收费站和广告牌用电执行商业电价。

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规则

电费结算要求

第六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签订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不得进行电费结算。

第七条电网企业代理优先用电用户的年度、月度、月内(多日)省内及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需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八条电费结算有关事项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计量装置及其设置,上网电量的抄录、计算、核对和确认,上网电费的计算、核对、修正和确认,基准电价、市场交易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环保电价等各类价格水平,可再生能源补贴结算,上网电费发票开具,上网电费支付方式,发电企业收款账号,以及违约处理等。

第九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上网电量计量装置,确保计费电量真实、准确。

第十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市场规则,不得自行变更电价水平或电价机制进行电费结算。

第十一条电费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周期应当为每个自然月)。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费自并网运行后以月为周期进行结算。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费原则上以季度为周期进行结算,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向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转付中央财政等补贴。原则上电网企业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转付地方财政补贴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电网企业在收到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根据相关地区交易结算有关规定进行抄录和确认,逐步实现发用双方抄表日历同期,原则上应当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上网电费应当严格按照购售电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按规定进行核对、修正和确认,原则上应当在上网电量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当根据厂网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及时、足额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当在上网电费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应当详细列明交易品种、交易电量、交易金额、辅助服务考核项目及金额。实行分时电价机制的应当详细列明分时电量、电费等内容。

第十六条跨省跨区交易结算由相应电力交易机构统一出具结算依据,由电网企业负责电费收取,向输电方支付输配电费及线损折价,向发电企业支付购电费。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双方确认的电费结算单(结算依据),及时足额支付电费。

电费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在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给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经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于该期电费的百分之五十,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五个工作日,第二次付清时间不得超过电费确认日后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电费结算采取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在购售电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

从用户侧收取电费中承兑汇票占比较高且经营效益较差的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支付的承兑汇票,不得高于当期从用户侧收取承兑汇票的百分之五十,且应当在发电企业间进行合理分摊。经双方协商一致,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中使用承兑汇票的比例,应当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电网企业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兑付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央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从用户侧收取电费,不得以用户侧欠费为由停止或者减少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电网企业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上网电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应当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约定,由电网企业支付至发电企业电费结算账户。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代理的优先用电用户电量(包括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应当合理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保存各自电费结算的原始资料与记录。

第二十二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电费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争议和调解不得影响无争议电费的结算。

转供电损耗费用如何收取

1、转供电主体之间用电损耗率的分摊:转供电主体存在多级转供的,各级转供电主体当年度转供过程中的用电损耗率,一般应以其上一年度向上下游转供电主体的结算电量差为基数,按照其在上一年度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中的占比进行分摊,合计不超过10%。严禁在各级转供过程中向终端用户层层加价。

2、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电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电费等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量或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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