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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分维修基金分摊比例(公共部分维修基金分摊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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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制造费用分配表分配金额怎么算
  2. 公共区域维修法律规定
  3. 7层楼加装电梯45万分摊方法
  4. 济南市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5. 消防设备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

制造费用分配表分配金额怎么算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成本。它包括生产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工资、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机修费、停工费等。它具体的分配方法、分配标准和分配率是什么呢?

对企业各个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固定资产使用费和维修费等进行的分配。应按照各生产单位为产品生产而发生的间接计入成本按单位分别归集后,月终就需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该生产单位所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成本间进行分配。确定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

分配标准可根据各行业生产特性来确定,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分配标准:

(1)直接人工工时,各受益对象所耗的生产工人工时数,可以是实际工时,也可以是定额工时

(2)直接人工成本,各受益对象所发生的直接人工成本数

(3)机器工时,各受益对象所消耗的机器工时数,可以是实际工时,也可以是定额工时

(4)直接材料成本或数量,各受益对象所耗用的直接材料成本或数量

(5)直接成本,各受益对象所耗用的直接材料成本和直接人工成本之和

(6)标准产量,将各产品实际产量换算成标准产量,以各产品的标准产量数作为分配标准。

因为制造费用是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因此常用直接人工工时来做为分配标准,所以,分配率计算方式为:

制造费用分配率=制造费用总额/产品总耗用直接人工工时

结转制造费用的分配率有几种计算方法:

1.按产品生产的总数量计算分配率

2.按产品生产的总工时计算分配率

3..按产品别生产的工资总额计算分配率。

4.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

制造费用每月归集后在月末要在完工产品和未完工产品中分配,方法主要是按产品的标准工时分,如果有实际工时统计准确的话也可用实际工时,如果标准和实际的工时都没有的企业那只能用产品的数量来分了。

工时比例

生产工时比例分配法是按各种产品所耗生产工人工时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的一种方法。对于这种分配方法,查账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有真实正确的工时记录。

某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该产品的生产工人实际工时数*制造费用分配率

工资比例

生产工人工资比例分配法是按照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的生产工人工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的一种方法。采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各种产品生产机械化的程度应该大致相同,否则机械化程度低的产品所用工资费用多,负担的制造费用也要多,而机械化程度高的产品则负担的制造费用较少,从而影响费用分配的合理性。

某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该产品的生产工人实际工资额*制造费用分配率

机器工时比例

这一方法适用于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产品,因为这类产品的机器设备使用、维修费用大小与机器运转的时间有密切联系。采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各种产品所耗机器工时的完整的原始记录。

查账人员审查采用机器工时比例分配法分配制造费用的账务时,应首先对被查企业机械化程度及机器工时记录等情况进行核实,查明该企业是否适用这种分配方法,然后,再复核数字计算的正确性。该方法的计算程序、原理与生产工时比例分配法基本相同。

年度计划分配率

采用这种方法,不论各月实际发生的制造费用多少,每月各种产品成本中的制造费用都是按年度计划确定的计划分配率分配。年度内如果发现全年制造费用的实际数和产品的实际产量与计划数发生较大的差额,应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

这种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的生产企业,因为在季节性生产企业中,每月发生制造费用相差不大,但淡季和旺季的产量悬殊却很大,如果按实际费用分配,各月单位产品成本中的制造费用将随之忽高忽低,不便于进行成本分析。

举例:制造费用本月发生100元,本月完工产品有两个A和B,A的标准工时3小时,B的标准工时是2小时,分给A产品的制费是100*3/(3+2)=60元,分给B的制费是100*2/(3+2)=40元,如果有在产品道理是一样,只要有工时标准就行了。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A产品60

-B产品40

贷:制造费用100

制造费用结转是在月末有在产品情况下,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制造费用后,在产品的制造费用应结转到生产成本的在产品科目中,制造费用科目期末应无余额。例如本月完工产品A和在产品B的标准工时是3小时和2小时,制费100元在其分配的结果如上例是完工产品工60元,在产品B40元,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A产品60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产品40

贷:制造费用100

公共区域维修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六章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层楼加装电梯45万分摊方法

关于老旧楼房加装电梯在武汉市来讲,政府是支持的,加装电梯政府要支付10万元的电梯维修支金,7层楼的加装电梯的总价是45万元,那么就会有分配方式,一般都从二楼开始分摊金额,二楼出钱1万,三楼是2万,四楼是3万,五层是4万,而六层是5万,七层是6万的分摊方式。

济南市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专门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第一项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1〕27号)交存商品住房维修基金的,其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同一幢楼内尚未交存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购房人仍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市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及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政策提取的售后公房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须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交存额30%的,该房屋的业主须及时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应不少于本办法规定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金额。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幢提取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该楼业主应及时补交,交存标准为20元/平方米。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开户、交存及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已售单位自管公房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已售直管公房及已售单位自管公房售房单位已破产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补交维修资金工作完成前,该幢房屋的维修资金暂停使用。

第十三条已办理房屋确权手续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项目,须补建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具体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已办理房屋确权手续且已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商品住宅区域内,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须补交,补交手续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督办。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须按照出售公有住房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补交。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为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按照下列程序和相关规定,讨论决定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下拟定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制度,明确拟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管理经费来源;

(二)公示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经费来源等事项;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须补交后方可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按下列程序申请移交维修资金:

(一)持业主大会决议,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的银行开立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

(二)与开户银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及时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同意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三)持维修资金移交申请、业主大会决议、授权协议书、街道办事处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的监督证明、开户手续及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票据原件等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备案和资金移交手续。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收到维修资金移交申请等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同时将有关明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并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九条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为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户账。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售房工作结束后,应按幢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目,并将交存的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立的专户。

第二十条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由分担维修责任的业主承担应分摊的费用,并在其分户账中列支。

涉及已售公房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首先在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使用业主补交的维修资金时,由分担维修责任的业主承担应分摊的费用,并在其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相关业主按照下列规定分担维修责任:

(一)属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与房屋结构相连的汽车车库的维修,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并在物业区域明显位置公示。

没有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各社区设立的房屋维修便民服务站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须经有利害关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积和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持相关资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支用申请或备案手续。

(三)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工程预算资金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开户银行。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验收报告,并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验收报告和审核证明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扣除合同约定质保金后的剩余款项;业主大会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六条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过程中发生的监理、鉴定、造价审核、管理服务等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七条物业区域发生屋面防水严重损坏、电梯因故障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维修资金移交业主大会自主管理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单位将经居民委员会核实的维修项目情况说明和维修方案,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维修。

(二)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维修资金专户后,业主委员会将经居民委员会核实的维修项目情况说明和维修方案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立即组织维修。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持工程决算、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划转维修资金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已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物业区域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或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消防设备动用维修基金的条件

答: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3)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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