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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祖期的房租要分摊吗(免租期房租怎么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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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免祖期的房租要分摊吗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免祖期的房租要分摊吗以及免租期房租怎么摊销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2. 18万的房租一次性进费还是分期摊销
  3. 免租期租金确认会计处理
  4. 房租需要摊销吗,房租摊销方法
  5. 有免租期租金的是如何处理的

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如何缴纳房产税?

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对于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是一次性全额缴纳房产税,还是按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各地规定不一,你公司在缴纳税款时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执行口。

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未出台相关法规明确,但有些省(市)的税务机关制定了地方性政策,且各地规定不一,纳税人执行时应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要求,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因此,对于合同金额确定的,无论收取多少款项,何时收取,均按合同金额在合同签订时计算贴花,合同金额不确定的,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补贴印花。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一次性收取跨年房租是否一次性全额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省市一般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第一条规定,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第二十条规定,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18万的房租一次性进费还是分期摊销

房租费是一次性进费还是分期摊销?

要根据这些房租费的租期时间的长短来定,如果是一年以内的房租费,可以一次性的记入当期费用,如果说是一年以上的租赁费用,那就要按照租期年度进行分摊,所以18万的房租费用,如果是一年的房租费,那可以直接进费用,如果说是一年以上的租赁费用,那就按照年度进行分摊。

免租期租金确认会计处理

免租期不用计算租费,应该从8月开始计算租金进行分摊。提前支付的租金应该计入计“长期待摊费用”,因为在一年以上。如果不在当年的也计入了本年费用中是需要做纳税调整的,否则不用。

房租需要摊销吗,房租摊销方法

房租的租期超过一年或一个会计年度,需要进行摊销。摊销方法是受益期间进行平均摊销。公式:每期摊销额=租金总额/租期“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是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企业在进行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时,不得随意增加费用项目,不得将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经营期间产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按受益期间进行平均摊销;但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有免租期租金的是如何处理的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本文以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为例分别试析之:

【例1】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1、印花税问题:

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00万×0.1%=6000元:

借:管理费用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2、企业所得税问题: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账款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3、营业税问题:

如果双方系非关联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及其实施细则24条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由本例可知,由于合同约定2009年免付款,因此2009年未发生营业税应纳税义务,但是会计上从配比原则出发,应当确认营业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120×5%)

贷: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6

2011年年初预收200万元租金时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应纳营业税200×5%=10万:

借: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4

营业税金及附加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

交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

贷:银行存款10

2012年与2013年均作相同会计处理。

4、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我们认为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如果不存在关联交易,则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无租使用情况,理由是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因此2009-2010年没有房产税从租计征依据,2011-2013年以实际收取的租金确认房产税纳税义务,由于房产税系地方税,各省级政府有权设定税收条款,目前有的省级政府规定以实际收到租金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有的省级政府则将预收的租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每季或半年的纳税义务发生,假设采取前种方式,则该商场2011-2013年度收取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24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24

贷:银行存款24

关于免祖期的房租要分摊吗,免租期房租怎么摊销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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