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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2022年青岛会取消公摊面积吗
- 重磅!取消预售制和公摊面积再被提起!2021会不会全面取消
- 2023年交房的还有公摊么
- 如果住建部取消了公摊面积,已购房的公摊面积产权归业主吗若归物业,业主会有补偿吗
- 对国家住建部拟取消购房公摊面积的政策,你怎么看
2022年青岛会取消公摊面积吗
青岛在2022年是不会取消公摊面积的。在国内购买房屋时,不动产权证上是按照建筑面积进行登记和收取购房人的房款的,房屋的实际面积跟建筑面积之差,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公摊面积,这在全国新建房来说,是公开的秘密,公摊面积的计算,每个楼盘的计算范围也不相同,为此大家对此意见很大,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取消的正规文件的。
重磅!取消预售制和公摊面积再被提起!2021会不会全面取消
预售本来就是开发商套走了买房人的钱,买房的人还要等几年,不过这个只要那些买房人愿意也没辙,最怕的是钱拿走了,房子没盖起来这就和那些非法集资有共性了。
那个公摊面积我觉得真的实属不该,掏多少钱买多大平米的房子就应该是实数,这个公摊面积一弄,谁能保障你的房子到底多大平米
2023年交房的还有公摊么
不但有公摊面积,而且还多了一个外墙的公摊面积。这大概是所有买房人最不喜欢听到的结果了。
前几年,人们轰轰烈烈的打算提意见,取消公摊面积,但是听到最新的消息是住建部,不但没有取消公摊,反而是增加了外墙的什么面积。
这就意味着,我们买房子需要的公摊更多了。
如果住建部取消了公摊面积,已购房的公摊面积产权归业主吗若归物业,业主会有补偿吗
这个问题本身有误解,需要首先澄清问题。首先,建设部的这个文件只是改变了以前以公摊面积计费的方式,而不是“取消了”公摊面积。这对业主共有的面积没有实质性影响。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依然由业主共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与共有二部分,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专有与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其次,这只是计价方式的不同,对房价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比如,一套100平米的住宅,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5平米,公摊面积25平米,总售价750万。按以前的计价方式,每平米75000,交易面积100平米,总价750万。如果按新的计价方式,每平米就是100000,交易面积75平米,总价还是750万。
第三,公摊面积的产权依然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计价方式的改变不影响产权归属。
第四,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选聘的管理人,其本身的管理行为并不涉及产权交易。无论何种情况,物业管理行为并不会获得或丧失产权。
所以,无论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间进行何种交易,都不可能出现任何“若归物业”的情况出现。当然,业主也不可能也没必要“获得补偿”。
第五,建设部的这个规范虽然只是征求意见,但其中的目的很是耐人寻味。
不可否认,以前的计价方式存在很多问题,它分散了业主的权利关注。因为这种方式人为地模糊了权利边界,使得部分“奸商”有机可乘,混水摸鱼。他们利用人们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普遍存在的对共有利益的忽视与轻视,侵占,挪用公摊面积的侵权案例时有发生。
但是,其实这从本质上说并不是计价方式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甚至法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我们实际上废除了物权体系,“一切权利归于人民”。淡化甚至消除了诸如“资本”、“资产”等许多与物相关的权利概念。改革开放后,为了经济的需要,我们参考西方的做法逐渐引入了物权概念,但是由于历史文化及政治体制的差异,这些东西难免水土不服,在许多环节与我们的现实发生了抵触,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对拿来的东西加以修正,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东西,物权,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比如我们引进的区分所有权,西方已经实践了数百年,是非常成熟的。但在我国,尤其是将其放在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和文化背景下,就产生了很多冲突。这方面的事例很多,这里就不展开了。举一个文化方面的例子。西方的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建筑物的基础上的,它依赖于建筑物本身的独立性和排它性。但在我国,物权体系是建立在“单位大院”基础上的,中国独有的“围墙”限制了建筑物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开始就有修正了“物业管理区域”的概念,将他从建筑物,扩大到了整个大院。这就使得我们的区分所有权并不是基于建筑物的,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是扩大到了整个“大院”,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们还创造性地发明了“建筑区划”的概念,尽管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被赋予法律上的定义,具体建筑区划是什么,谁也说不清楚。
这个问题也不展开说了,想说的是因此而带赉的区分所有权的变化以及计价方式的调整。对于单体建筑物而言,产权状态是相对清晰的,那就是除了专有的,全是共有的。而专有部分由法律确定,也就是所谓的物权法定。这种情况下大家的权属相对清晰,范围也是一致的,也不会出现第三种业态。但扩大到“建筑区划”后就不同了,各个单体建筑物之间的共有范围也是有差别的。比如甲楼四部电梯,乙楼二部电梯,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分摊差别,甲楼的共有面积就多,乙楼就少。与之相应的,专有部分的比例就有差别。相对而言,甲楼的生活更加便利,当然负担的义务也多。乙楼就相对不便,当然负担也轻些。如果这种情况下坚持“建筑区划”区分所有,把两个楼的共有拉平,自然就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为了调整这种尴尬,建设部于九十年代未就出台了公摊规定,公摊仅限于建筑物“毗邻部分”,“非毗邻部分”不得分摊。
这种规定虽然解决了建筑物自身的问题,但放大到建筑物区划后又出问题了。那就是在分摊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设施设备时,就又出现了不公。对于甲楼而言,同样的专有部分,他们却需要分摊更多的公共义务。举个例子或许能说得更清楚。
假设甲楼乙楼的专有部分都是50平米,甲楼公摊是50平米,乙楼公摊是25平米。在各楼负担各自的公摊时没有问题,甲楼四部电梯,乙楼两部电梯,所以甲楼应当为其便利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没问题。但在分摊两楼共同的管理费时(比如共有道路、给排水系统和消防系统等),就出现不公平了,同样的专有面积,甲楼却要分摊更多的管理费用。因为尽管两楼有相同的专有面积,但甲楼的分摊面积更大,房本面积是100来米,而乙楼只有75平米。按专有部分的比例说是1:1,但加上公摊的话,共同管理费用分摊就成了100:75,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
按专有部分交易,实际上是想从源头上改变这种不公,交易只有一次,过去也就过去了,但因此而带来的问题却是要长远的,尽管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但这样做真的能平衡所有的不公么?会不会产生新的不公?谁也不好说,拭目以待吧。至少,如果不能明确地切割建筑物共有与建筑区划共有,那甲乙楼的问题依然存在,只是变成了相反的不公。乙楼要给甲楼的便利承担责任了。如果围墙还在,这个问题似乎永远无解。
最后说说物业费,物业费事实上是全体业主分摊共同管理权行使费用,从建筑物而言,因为公摊是一致的,因此无论是以专有面积分摊还是房本面积分摊,理论上说金额是一样的,不同的只有单价。比如100户分摊100万,专有50平分摊50平,房本面积100。按专有面积比例分摊,每户1万,每平米200。按房本面积分摊,还是每户100,只是每平米单价变成了100。但如果是放在建筑区划内,如果不同的建筑物存在不同分摊比例,那就不一样了。
对国家住建部拟取消购房公摊面积的政策,你怎么看
感谢邀请!
同样的问题,前面我已受邀请回答了多次,现在再次重申一下。
房屋建筑工程,从土地拍到手时,根据容积率,就基本上知道了房屋建设的建筑面积是多少了,也就是说,建筑面积要想变动,几乎不可能了,那么,开发商想获利,就只有在建筑配比上动脑筋,除此之外,就只能寄希望于捂盘涨价。
套内面积是个什么东西?他是建筑面积-公共面积,或者是使用面积+结构面积。什么是公共面积?就是房屋内公共大厅、过道、楼梯、电梯井、水、电、气、排污管道井、配电设施等关乎业主平时生活的配套设施。什么是结构面积?它就是给你安全保障、防火、隔音、保暖的墙体,他关乎类型、厚度和强度。
都以建筑面积作为计量单位的时候,开发商为了“顾及”房屋”品质“,一般不会打公摊面积的主意的,就造成了有些房子“公摊过大”想象。
改变了计量单位后,开发商在动不了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可以把墙体、过道、楼梯、电梯等面积减小,以加大套内面积来获取最大利润。
所以,废除建筑面积采用套内面积甚至使用面积作为商品房的销售单位,给开发商有赚大钱的机会,高兴的当然是他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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