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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最新规定
农村宅基地转让规定: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依法依规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
农村宅基地过户手续费多少
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按照有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是不能买卖和转让及过户的,也不能收取过户费的。如果,你符合建房用地使用条件,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建房用地使用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安排使用宅基地,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也是不能收取费用的。
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有哪些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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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对宅基地作出了如下规定:
1.在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宅基地审批权下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房屋分摊系数怎么算
1房屋分摊系数是根据一栋楼的建筑面积和每个单位的实际使用面积来计算的,通常用于物业管理中,分摊各种公共设施的费用。2计算公式为:分摊系数=每个单位的实际使用面积÷总建筑面积3例如,一栋10层楼的大厦,总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其中一个单位的实际使用面积为80平方米,则该单位的分摊系数为0.016(80÷5000),表示该单位需要分摊公共设施费用的比例。4如果所有单位的实际使用面积都相等,则分摊系数也相等,即每个单位的分摊系数为1÷总单位数。
买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后遇拆迁,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直接决定了买卖的效力。对于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条件或者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的,一般应当认定房屋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但如果宅基地房屋买卖双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一、买卖有效,拆迁款归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假如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拆迁补偿归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二、买卖合同无效,拆迁款归原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假如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如遇拆迁,补偿款归原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假如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量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特别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全面、公平、合理的补偿。三、效力待定,补偿款协商分配。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假如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并且居住多年,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如遇拆迁,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配补偿款;如遇纠纷也可由法院进行裁判分配。
关于住宅基地使用权分摊比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