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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分摊(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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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分摊的一些知识点,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部分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个人所得税父母扣除标准
  2. 赡养配偶父母专项扣除标准
  3. 个税怎么不能修改分摊方式

个人所得税父母扣除标准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是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注意事项:

倘若是因为没有按时报送或者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而致使多缴税款的,由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信息的下一个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并准确缴纳预缴税款。

中国境内的员工(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被派往国外工作,符合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可按规定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配偶父母专项扣除标准

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个税怎么不能修改分摊方式

因为《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所以分摊方式一经选定,在一个年内是不能修改的。

关于本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分摊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部分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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