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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风险属于计价与分摊(什么风险属于计价与分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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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什么风险属于计价与分摊,以及什么风险属于计价与分摊风险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1. 保险具有防范风险分摊损失经济补偿的功能
  2. 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有什么不同
  3. 什么是保险共保体有什么监管要求
  4. 共保体是什么共保体是什么
  5. 互助共济保险是什么

保险具有防范风险分摊损失经济补偿的功能

保险基本功能体现保险的机制,用收取保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实现经济补偿的目的,分为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两项功能。

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有什么不同

一、可保风险的特征

个人或企业通过保险方式转移给保险公司的风险通常是纯粹风险,但保险公司并不会承保所有的纯粹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nsurableRiskj,其余的风险称为不可保风险(NoninsurableRisk)。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五个基本特征。

(一)损失的经济可行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生钢笔损坏、雨伞丢失、自行车轮胎被扎破等损失事件,但这些损失相对较小,凭借个人的财务能力通常是可以承受的,没有必要通过保险来转移这些损失风险。从保险经营角度来看,由于承保微小损失风险的管理费用、调查成本相对于标的价值而言过高,以至于影响目标市场和对投保人的吸引力,也失去了操作的可行性,从而也不可能将其视为可保风险。

(二)损失率的可预测性

为了提供某种特定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必须能够预测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损失率。保险公司必须预测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可能发生损失的时间和次数,进而计算相应的损失率,作为计算纯保费的依据。事实上,损失率的可预测性要求风险是可度量的,也就是必须具有足够大的同质的样本量,参见上一节“可度量的风险”部分。

(三)巨灾损失结果可以由保险主体及市场有效承担

如果一次损失事故的发生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灾难性的财务冲击,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非常慎重地对待这种风险,或者不予承保,或者承保后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其他保险公司。一个保险公司向另一个保险公司转移风险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实现的,其根本目的是确保自留风险不会造成巨灾损失。关于再保险业务将在第十章进一步讨论。

二、可保风险及其构成条件

作为一种最为普及的、使用最广泛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不能将各种风险通通予以承保,这概念有理论上的限制,也存在着保险经营理念、手段和经营方法上的限制。在这里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只有可保风险才可以采取保险的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可保风险(InsuranceRisk)是指可以保险的风险,即可以采取保险的方法进行经营的风险。

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分析,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保险,对客观存在的大量的风险,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成为保险经营的风险。保险公司对其经营的特殊商品-风险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业经过几百年的经营,各国保险人积累了丰富的承保经验,总结出一套可保风险的条件。

1、可保风险必须是纯风险,而不是投机性风险

纯风险与投机性风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它们造成的后果是不同的。就保险行业的承保技术和手段而言,保险公司只承担由纯风险发生导致的损失。由于投机性风险的发生可能带来获利的机会,所以投机性风险不具有可保性。

2、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相似的风险单位都面临的风险

保险经营的重要数理依据是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统计学中的一个重要定律。大数法则是指随着样本数量的不断增加,实际观察结果与客观存在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小,这种差异最终将趋于零。因此,随着样本数量的增加,利用样本的数据来估计的总体的数字特征也会越来越精确。

大数法则在保险中的应用是指随着投保的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加,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用以计算保险费率的预测损失之间的差异将越来越小。

大数法则的运用必须存在大量的、相似的或同类的保险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大数法则所揭示的规律性。那么,数量多大就构成了大数?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看大数不是一个具体的数量,它是保险公司愿意承受风险程度的函数。保险经营中所需大数的多少取决于保险公司承受一项风险发生的实际损失偏离预期损失的程度的意愿。举例来说明,假设汽车发生碰撞并造成全损的概率是1‰,承保了1000辆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汽车在明年发生碰撞导致的全损的预期是1辆。在一年期满时,1000辆承保的汽车都没发生碰撞损失,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则发生了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差,但这种偏差是对保险公司有利的;与此想法,在一年期满时,1000辆承保的汽车中有2凉发生了碰撞导致的全损,这对保险公司而言,也发生了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偏差,但这种偏差是对保险公司极为不利的;只要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是公平精算费率,则1000辆汽车的保险费累积的汽车险保险基金不足以补偿2辆发生全损车辆的损失赔偿。因此,就保险公司的经营而言,承保数量1000构不成大数。在保险费率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增加承保汽车的数量来减少实际损失超过预期损失的风险。当承保数量达到10000辆、100000辆时,虽然预期的损失也在成比例的增加到10辆、100辆,但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差异大大降低,则保险公司经营汽车险的风险随之降低。承保标的的数量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是至关重要的。参加保险的标的越多,实际发生的损失与预测的损失就越接近,而根据预测损失制定的保险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的积累就越多,保险公司补偿损失的能力越强,经营效益越好。

3、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如果客观存在的风险一定会造成损失,这种风险保险公司不会承保。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必须只包含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也就是说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之所有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原因之一,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的发生;原因之二,是保险经营的基础是大数法则,而大数法则的应用是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的。

4、损失是可以在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和损失程度上进行确定和衡量的

所谓损失是可以确定的,是指风险造成的损失必须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可以被确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此项损失是否为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内的损失。所谓损失是可以衡量的,是指风险造成的损失程度必须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只有这样,保险人才能对损失进行补偿。因此,从保险经营的角度来看,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一定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

5、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必须是严重的

从风险管理的理论来看,管理风险的措施是多样的,保险只是方法之一。从理论上讲,人们只对发生频率低,而损失程度严重的风险采取保险的手段进行风险转移。因为这种损失一旦发生,人们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补偿损失或自己补偿损失极不经济。判断损失的严重性是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量标准。它是相对与企业、家庭或个人能够并且愿意承担损失的大小而定的,不是绝对的。对于投保人来说,如果一种风险造成的损失的可能性很大,但损失结果并不严重,对这种风险购买保险是很不经济的,人们可以通过自留风险和控制损失频率的方法来解决。

但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应是巨灾损失(CatastrophicLoss),保险中的巨灾损失是指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损失程度和损失的范围上不仅超出了保险精算费率预期的损失严重程度,而且也超出了为该风险积累的保险准备金的数量。

6、可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保险经营风险的前提是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保险费率。而保险费率的确定是建立在预期损失的基础上的。如果一种风险是可保的,它的预期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预期损失是根据损失的概率分布计算出来的。如果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概率分布可以确定在一个合理的精确度以内,则这项风险就是可保的。

三、不可保风险

是指商业保险方式不予以承保的风险。动态风险、投机风险等都是不可保风险。一般来说有两种因素使得风险成为不可保的。它们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通常认为,下列事项属于不可保的风险:

1、人身险中:(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2、财产险中:(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3)核反应、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5)保险标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导致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损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损失;(6)保险财产遭受承保危险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7)由于行政或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8)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一般来说有两种因素使得风险成为不可保的。它们是“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hazard)。

1、逆向选择主要是指在家庭保险中,对每一项风险都精确分级分类代价太昂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某种类别的风险所可能导致的平均损失,来对该组所有的风险都收取同样的保险费。一些潜在的低风险的投保者可能会觉得基于平均损失的保险费对于他们来说太高,而不购买保险,这样将会增加所承保的风险的平均损失,导致保险公司将来提高保险费,这样又会使更多的人放弃购买保险,很明显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最终使得风险变为不可保,在一些情况下,可根据无索赔奖励系统方法来处理这类问题。

2、道德风险是指投保者有可能会在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不履行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当事故发生后减少相应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以进行检查,确保投保人履行其义务,但检查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并且费用最终是由投保者承担的,如果这些费用很高的话,潜在的投保者将不购买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变成不可保的。

什么是保险共保体有什么监管要求

2015年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后,工程保证保险共保体逐渐在各地落地。当前,在我国业已发文推行工程保证保险的28个省级行政区中,除山东省不鼓励保险机构以联合体形式开展业务、湖北省要求保险机构采取市场化公平竞争方式开展业务,以及四川、辽宁、广西等地既允许保险机构采取联合体方式亦允许单独承保外,大多数试点地区都鼓励采用共保体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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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体模式选择分析

不同于自然灾害风险、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风险等超过单个公司承保能力的风险,各地在最初试点工程保证保险时普遍选择采用共保体模式,主要出于对工程建设领域信用风险的认识尚未深入、缺乏历史经验数据等考虑。因此,多地在部署试行期间组建共保体的同时,也明确待试行期满、条件成熟后逐步开放市场竞争。在试行期间由共保体承保工程保证保险,一方面旨在完善保险公司承保工程保证保险的管理制度,形成相对系统、全面和长期的风险分散和解决方案,为深入推进该险种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有意规避恶性价格竞争,减少市场摩擦,为险种稳健发展创造环境。在同一区域内针对工程保证保险组建唯一的共保体,也有利于规避市场份额分割,维护投保人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先联合承保后自由竞争”的主流做法,早在2015年10月起便着手开展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福建省走出了相反的路径。2018年12月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共保体正式成立落地,是福建首次采用共保体的方式进入工程保证保险市场。而此前福建在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险种中均采用了自由竞争模式,此次创新跨越可谓调动承保人积极性、共同分摊风险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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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体模式组织分析

在共保体的组建过程中,各地对于组织角色的安排有较大不同:西藏自治区要求由西藏银保监局牵头组建区内保险机构联合体;内蒙古自治区要求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研究保证保险方式,确定具体共保模式。在选择了政府采购方式的地区中,四川省韶关市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遴选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业务承接主体,浙江省湖州市、嘉兴市则由住建局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项目共保体进行公开招标。整体而言,各地共保体的成立都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体现了“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自愿参加”的原则。在共保体的成员安排中,各地共保体的组成也有较大差异:在“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的主流组成之外,以四川省遂宁市、乐山市为代表的地区还在共保体中加入了风控和技术服务提供商;福建省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共同体则包括主承保单位、次承保单位、代理机构与技术支持单位。不难发现,各地共保体成员组成的创新与工程保证保险技术性强的特征相关,体现了模式应用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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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体模式运作分析

就共保体成员的名录管理看,为保证保险服务质量,各地普遍要求共保体在章程中明确成员的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并及时对服务差的保险公司予以公布,定时清出名录。这有助于在共保体内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与分散机制,使投保企业享受统一、规范、高效的服务。就共保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看,为统一业务承保流程,各地普遍要求成员各方以“共保协议”授权,委托首席承保人统一收取保费、出具保单、负责处理赔案等,如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保函服务平台仅与保险共保体首席承保人对接;为贯彻风险分摊原则,各地共保体也普遍采用“利益与风险按比例分摊”的运行机制,由各共保方按承保份额比例的收取保费并承担风险、分摊赔款。共享经营成果有助于促使共保成员积极履行职务,逐步加大共保体展业力度;共保体也可在共保基础上叠加再保,通过综合使用风险分散方式进一步优化经营成果。就共保体运作的监管体系看,以四川广元为代表的地区要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共保体的经营情况、赔付情况、费率执行情况、风险防控情况,一方面为正确厘定保险费率提供数理基础,另一方面也为确保风险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性。此外还需在监管体系中完善以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增加监管透明度。

在日益市场化运作的工程保证保险领域,当前“共保体”经营模式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主流选择。而共保体模式也有不利于市场竞争的不足之处:其掩盖了各家保险公司经营水平的差异,任何一家共保成员试图创新产品或优化服务,都可能面临成本一家独担、成果多家共享的局面。因此在充分发挥共保体优势的同时,也要注意在共保体模式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间求得平衡。

共保体是什么共保体是什么

有些保险项目规模较大,需要由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按承保份额分摊风险和保费,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共保体。

通常由主承保人收取出单费并出具保单,提供对客户的服务,负责处理赔案并告知其他共保方按比例分摊赔款。

互助共济保险是什么

互助共济保险就是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互助保险和保险又有所不同,互助保险的这种形式曾存在在各种互助合作的组织之中。保险与互助保险既有共同性的一面,更有其差异性的一面。

互助保险是一种保险公司,没有股东,而是完全拥有其保单。本所有权或者延伸到所有的投保人或仅限于某些类别的保单。职工互助保险是由社会团体提倡和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

关于什么风险属于计价与分摊,什么风险属于计价与分摊风险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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