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什么叫做房屋分摊土地,什么叫做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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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属于集体还是属于个人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型式。农村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农村土地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根据用途又分为:
农村宅基地,即村民居住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和法律文证上标注的房前屋后的院子,这个土地产权也归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即村庄内的道路,学校,公用设施,村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等所占用的土地。
耕地,耕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根据土地法规定基本农田不得改用非农用途,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荒地,即暂时不能做为农业生产使用的荒山,荒坡等土地。
林地,即用于林业生产的土地。
农业设施用地,也属耕地范围内的一种,但需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
目前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即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权归承包农户,经营权可以流转。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什么土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什么土地?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含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三大类。其中,经营性用地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一般包括:(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我们过去常说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就属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做了较大变动,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土地交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且,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该建设用地。
三、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思考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允许入市,对目前土地供应格局将产生影响,尤其是对一些土地资源紧张、土地市场较热的城市,用地相对紧张的局面将得到一定缓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可为集体土地市场化、多元化,营造符合市场发展的基本环境,土地将会出现一个真实的市场供求价格,这会有利于土地价格的理性回归。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升级,也会相应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尽管入市有许多好处,但对可能出现的不合理因素也要警惕。要避免出现以长期租用土地的方式规避土地征收的情况发生,因为按照目前的市场行情,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征收补偿费用。新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规定,长期租赁具体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最长期限是20年。到20年之后,如果变更合同内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是不是还可以继续承租?如果可以继续承租,是不是就会出现以长期租用土地的方式规避土地征收的情况?所以,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使农民能够真正享受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好处。
1947召开全国土地大会的主要精神
总结了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发布以来土地改革的情况,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是在全国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
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院落和空地的补偿有什么不同
您好,谢邀。
在农村,许多老百姓的宅子、乡村四合院甚至是独栋的别墅几乎都有自己的院落、空地,对于院落、空地是否予以补偿,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补偿。通常院落和空地的补偿是不加以区别的。加以区分的是,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和空地和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和空地情况。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集体土地上的院落和空地虽然不属于耕地,但是它们可以归为“其他土地”。
《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征收中院落、空地的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征收机关在征收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院落、空地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可以直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的法律依据。同时这一精神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可以借鉴。
但在农村,法律规定的可以补偿的院落、空地并不是指的是只要是自己家房屋和院墙中间的空地就是院落和空地里。要清楚法律概念和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的区别。一定是属于自己宅基地范围内的院落和空地才是本处所指法律意义上的院落和空地,否则仍然属于集体土地范围,不会补偿给个人的。
综上所述,对于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的院落和空地,法律有规定也应当给予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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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何时重新分配土地
土地确权后,什么时候能再重新分配土地?这是还没有分配到土地农民心里所想的,又或者自家人口数量多,心想着到时候分配土地能分配大点土地。有这些想法的农民是还不了解我国分配土地的依据了。
去年我们家丁进行了土地确权,确权证件上已经写上当时户口薄里所有成员的名字,而我老婆是确权之后才把户口迁过来我家乡,所以确权证件上并没有我老婆的名字,但是,我们要知道土地承包期内,经营土地单位是家庭联产承包的,这主要是考虑到家庭新增人口和去世人口的家庭人口数量的变化,所以,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土地。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2028年到期后再延长30年,确保经营土地稳定性,保障农民利益,让农民用心放开手去经营土地,也方便农民流转土地。土地承包期比较长,在土地承包期内,就有刚才所说的,家庭人口数量的变化。为了不打扰农民正常的生活,减少农民之间的纠纷,所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2057年后土地承包期到期后会重要分配土地,但是不会完全打散土地再分配,这样不利于农民管理土地。重要分配土地会把新增人口的名字确权上证件里,同时也会给还没有土地的农民分土地。同时新农村建议,每个农村具体实情不同,可能会有局部调整土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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