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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是否分摊土地成本(人防工程是否分摊土地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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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人防工程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人防工程是否分摊土地成本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建筑工程中人防是什么意思
  2. 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是否可以将地下人防工程一并出售
  3. 人防车库可以分着做吗
  4. 人防车位求助

建筑工程中人防是什么意思

人民防空工程亦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人防工程按构筑形式可分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积式工程和掘开式工程。

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低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体地面高于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堆积式工程:堆积式工程是大部分结构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盖的工程。

掘开式工程:掘开式工程是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单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单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没有直接相联的建筑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坚固的楼房,亦称防空地下室。

早期人防工程多为地道工程。80年代以来人防建设实行了指导思想的战略转变,强调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新建的人防工程多为掘开式工程,位置较好,质量较高。同时,为了吸引人们到地下来,为人们提供比较舒适的环境,一些人防工程装修的档次普遍高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五大类。

指挥通信工程:指挥通信工程是指各级人防指挥所及其通信、电源、水源等配套工程的总称;

医疗救护工程:医疗救护工程是在战时提供医疗救护的地下中心医院、地下急救医院、医疗救护点的总称;

防空专业队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是指各级抢险抢修、救护、消防、防化、通信、运输、治安专业队工程及相应的附属配套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人员掩蔽工程是指各级党政军机关,以及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的掩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

其他配套工程:其他配套工程是指地下医院、各类仓库、生产车间、疏散机动干道、连接通道、区域性电站、供水站、核化监测站、音响警报站等。人防工程按平时用途分为地下宾馆(招待所),地下商场(商店),地下餐厅(饭店、饮食店、酒吧、咖啡厅),地下文艺活动场所(包括舞厅、电影院、展览室、录相放映厅、卡拉oK厅、射击场、游乐场、台球室、游泳池等),地下教室、办公室、会堂(会议室)、试验(实验)室,地下医院(手术室、急救站、医疗站),地下生产车间、仓库、电站、水库,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车库等。

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是否可以将地下人防工程一并出售

关于居住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理论和实务上分歧较大。概括而言,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下称,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金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政府的人防办也代替国家行使所有权,将结建人防工程出租或作其他商业化利用。

二是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结建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工程建造者开发商就应当享有所有权。

三是业主共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居住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所以,应当为小区业主共有。

以上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可见,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在法律规定上尚处于不明确状态。即使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不明确,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如地下人防工程被确认属于开发商投资建设,由于地下人防工程的特殊地位,开发商仅有权对地下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并有权获得收益,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无权将地下人防工程一并出售。

人防车库可以分着做吗

人防车位可以分着做。人防工程是政府部门强制开发商必建的空防专用场所。专项设计,单独投资,建筑成本打入建筑总成本,最后分摊到业主。但管理权归空防委员会。车库是开发商带建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建。所属权归开发商出售。可地上公共用地上划建。也可地下修建。总之,人防车库可以分建。

人防车位求助

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是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必须建设的配套设施,其配套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资金由第五十一条规定列入商品房项目总投资。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四条规定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不计入业主分摊面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因小区人防工程的建筑成本已分摊至地面商品房的购房款中,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随着商品房的销售、业主购房的完成,实际已转化为全体业主为人民防空地下室真正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精神,人防车位的受益人则是全体业主。

虽然商品房小区人防地下室的产权和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所有,但不等于要免费使用。因为小区的人防地下室主要功能是为了防备战争时期的敌方常规武器和核武器打击时的避难场所。人防设施平时要接受当地人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平时需要开发利用需要经当地人防部门批准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此证三年一审,因此业主租用地下人防车位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年,其车位租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人防地下室和人防设施的平常维护,以保证按《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的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小区建筑区划内除了专有产权和属于市政的道路、绿地之外,剩余的土地、道路和建筑物都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有产权需要有权利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是,如果这些规划车位是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它场所设置的汽车停车位,这些车位则归全体业主共有,当事人则无权处分。

至于租金价格,倒是没有强硬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各个小区业主车辆多少和小区拥有多少车位由业主们自已竞争价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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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选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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