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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楼顶漏水费用各楼层分摊比例
不分摊。楼顶漏水应该是工程质量问题,如果是刚刚交房,那开发商必须要负责给修好,否则业主可以拒绝收房闹到实在谈不下去,可以走法律程序。
如果是已经过了有些年头,比如五年、十年,需要大修的话,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动用维修基金,也不需要其他楼层来分摊费用。
2022民法典物业公摊费收取合理吗
合理。建筑物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费用和受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我小区没维修基金,物业又没交接,消防给业委会发整改通知书,怎么办
这是三个问题,下面分别进行讨论:
首先是我们小区没有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是根据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的要求,于1999年后才有的制度性安排,这以后,才有一部分地区的商品房建立了维修资金。到了2008年后,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部令〔2007〕165号,维修资金才正式进入法律体系,维修资金作为一项强制性制度才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很多商品住宅是没有缴存维修资金的。
对于2008年前,尤其是1999年前的,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小区,建设部财政部〔2007〕165号令也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因为补建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因此,有关补建的问题可以向当地政府咨询,各地并没有统一的规范。
其次是物业又没交接:
这个问题描述得不是很清楚,是物业公司进场时未做承接查验还是撤场时未与新的管理人进行交接?还是物业公司擅自撤场?这些事情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比如在北京,擅自撤场是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通常来说,物业公司交接与否与维修资金关系不大。维修资金通常是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户管理的,业主大会划转前,由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划转后由业主大会管理。这部分钱与物业公司关系不大。物业公司是否交接与维修资金没有直接关联。
第三是消防给业委会发整改通知:
严格来说,业主委员会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消防发来的通知应该是发给管理人的,没有管理人的,应该是发给业主大会。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函并不是发给业委会的,而是发给业主大会的。因此,业主委员会不过是承担了收发的工作,收到后应当直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当然,如果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真对来函内容提出整改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然后将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整个过程说明复函消防,并抄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本身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来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回到问题:怎么办?
你们小区没有维修资金,因此在补建维修资金之前自然无法启动维修资金项目。而消防设施关系到公共安全,因此属于一种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恢复功能。至于资金的出处,可以按照共有关系进行分摊。工程费用可以先行找人垫资。最后再进行分摊。对于拒不分摊的业主,可以诉讼追解决。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公司出租业主共有区域,收益用于全体业主可以吗
谢谢邀请!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经营的小区公共收益可以按照《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用于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条例》有明确的前期物业管理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小区房屋规划建设到交付使用,一直都有业主的存在,开发商就是所谓的大业主。大业主将房屋出售前,同样需要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维护小区物业服务,完善相关程序后才可以出售,就有了“前期物业管理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对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结算都有明确的约定,按照约定,公共收益用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部位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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