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原则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原则以及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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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哪个部门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根据《临夏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1.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2.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3.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和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4.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用。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10.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未正常运行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镇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镇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镇持有关材料,向市物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列支;
(五)市物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组织实施单位,由组织实施单位划转至维修单位。
11.业主大会成立并正常运行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前款规定外可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方案。
12.发生危及业主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规定办理: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面有脱落危险且物业已到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开始大面积松动剥落、形成高空坠物,影响行人通行安全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其他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使用安全的。
13.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14.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业委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规定
主要来源于两处:一处是由业主分担;另一处是从物业公有部分经营所得收入中列支。并且工作经费的出入情况,应该按期在物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当然,至于工作经费的筹备、处置和运用的具体方式,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该如何正确分摊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领导开会共同审议物业维护资金,会议决定由专人负责签字报到组长签字,由组长报到维修部长签字,资金大的由部长签字报到副经理审核签字,如特殊需要可报物业经理办公会上讨论呀!杜絕跑漏丟费现象!哈哈哈哈哈!
物业小区门面房如何收取维修基金
根据产权面积分摊来计算收取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在购买房产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就会将需要交的维修基金金额标明,这是经过公摊分摊计算的,也是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要求。
小区电梯坏了,维修费住户平摊吗
《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专项维修资金分摊原则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