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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发生的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企业将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发生的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吗?——这个看似复杂,其实很简单。
首先,题主提出这个问题,其实就是知道,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的支出也好,哪怕是不用于研发而是用于其他用途的支出,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更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为,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允许从应纳税税所得额中减除的。即不作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相应也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显而易见,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肯定不得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也就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可见,一项支出,能否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其基础是该项支出首先能允许税前扣除,再看该项支出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如果该项支出不能允许税前扣除,那就不要谈能否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事了。
如果企业是将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即不将该项收入从应税所得中减除,而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那么,以该项收入用于成本、费用开支(包括购置资产后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就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
继而,如果该项支出又用于企业的研发,且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那么,该项支出就可以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为此,企业将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发生的研发费,也就是作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允许进行加计扣除。
当然,企业还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不征税收入怎么处理
应税收入与扣除是相对应的,不征税收入本来就不属于应税收入,所以对应的成本费用当然就不可以扣除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2、扣除,是相对于收入而言的,是从成本费用所对应的收入内扣除。而从法理依据上来说,不征税收入本来就不征税,对应的不是应税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当然就不允许扣除了。免税收入则不同,对应的是应税项目,只是暂时给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而已,所以相关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而允许扣除,才能给企业实质享受到该税收优惠。
财政性资金,摊销年限
这部分不征税收入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利润,也可以分期摊入企业利润,摊销年限按收益期年限;
关于不征税收入分摊50年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