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一张发票按月分摊确认收入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一张发票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知识,包括一次性开票,每月分摊收入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过一个月再开票收款,如何做账何时确认收入
- 一个季度可以领多少张发票
- 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会计处理
- 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回一年的物业费同时开具营业税发票这笔怎么记账,然后规定按月摊销收入这笔怎么记账呢
- 普通发票开超是按月交税还是按季度交
过一个月再开票收款,如何做账何时确认收入
你要在14年开票后,按月分别确认收入;比如你合同金额为:120000元,每月1万借:应收账款-xx单位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300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14年第一个月凭证把发票和合同附上;以后每月都这样做分录,摘要注明,发票在14年10月份第x号凭证后附,并把发票复印件和合同复印件附到后面作为原始凭证。这样记比较清楚又省事。
一个季度可以领多少张发票
发票一般是每月领取。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也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一般纳税人的话,可以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局会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会计处理
一、税法的"任性"——时而权责发生制,时而收付实现制!
确实,"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税务处理却很任性,时而要求是权责发生制,时而要求是收付实现制,然后满足条件的又可以回归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租金收入的专门规定——收付实现制原则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存在以下可能:
(一)租赁期限不跨年度
1.租赁期1年的,但是没有跨年——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处理!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的1月至12月,虽然也是租赁期限是1年,但是没有跨年,那么收取的租金是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
比如,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取2021年全年的租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租赁期间低于1年,但跨年的——反而可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处理!
比如,2020年6月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约定的租金是在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收取。
该合同的租赁期限虽然不足一年,但是"跨年"了,且"提前一次性"收取了房租的,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使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分摊确认应税收入。
(二)租金不是提前支付的——不能分期确认收入
虽然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但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
比如企业在2020年12月一次性收到一笔租金,属于租赁期限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租金,不是提前支付的租金。
(三)一次性租金不是合同约定租金全部的“一次性”——不能分期确认收入
虽然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但却不是合同约定租金的“一次性”。
比如,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取2021年全年的租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从2021年1月1日至205年12月31日,不是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支付。
(四)正确理解"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关键词包含了"提前"和"一次性"。
作为企业来说,在租金延后支付的情况,肯定会选择执行税务上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实现推迟交税目的。
因此,重点就变成了对于"一次性"的理解了。如果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是3年,一次性收取1年的租金,对于整个租赁期限来讲就不是"一次性",因为按照合同约定有3次收取租金的次数,约定收款的日期也有3个,怎么能算"一次性"呢?
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回一年的物业费同时开具营业税发票这笔怎么记账,然后规定按月摊销收入这笔怎么记账呢
收到一年的物业费借现金(银行存款)120,贷预收账款120(这个科目最好按房间登记或者按房间设台账登记每个月应该转营业收入的金额)。
次月按120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按受益期间,每月转入营业收入借预收账款10,贷主营业务收入-物业管理费收入10供参考。。
普通发票开超是按月交税还是按季度交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开普票不超过30万,免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要交的。增值税是按季度申报的,只要季度开普票不超30万即可,后面2个月可以少开点票。
文章分享结束,一张发票按月分摊确认收入和一次性开票,每月分摊收入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