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2016 土地价款分摊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土地价款分摊计算方法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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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系数
什么是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1、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是由各地依据当地土地价值确定征收标准。
2、一般依据房产所在地区参考价、房产使用剩余年限、房产的性质不同确定征收系数数。
3、经常使用的计算出让金的方式:
(1)出让金=房屋参考价格×房产证上的建筑积×征收系数;
(2)出让金=基准地价×分摊土地面积×征收系数。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还有以下的区别: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案例如下:
福建省泉州市郑先生有一处个人建房,地址位于鲤城区海滨街道中山中路,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需补办出让。该宗地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住宅用地级别图一级区,基准地价5670元/平。
其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
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100平×30%=170100元。
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当)之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5670元/平×100平×60%=340200元。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市区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等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交土地
购入土地如何入账
1、不管是契税还是什么税,都必须连同购买的价值一起计入到固定资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
2、摊销: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时,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A.土地招标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B.土地拍卖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C.土地挂牌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摊销年限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2。入账后,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一般为70年,你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3。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当将尚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所以,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可以很长,但实际摊销中,由于转入建造项目成本的原因,摊销期十分有限。
土地使用权 IFRS16如何做账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划拨取得、外购取得及投资者投资取得。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应将形成房屋、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明细科目,道路、围墙、绿化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价款仍保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时)、“资本公积”(行政划拨取得时)科目。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当工程动工时,将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当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与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一些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当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时,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摊销。
当工程完工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
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制度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待商品房开发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务摊余价值全部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
待开发商品房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摊余价值全部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开发成本。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第三,投资者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土地一同购入的房屋、建筑物,如果取得时的价款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是合并在一起的,无论任何企业在账务处理上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时)科目。
2016 土地价款分摊和土地价款分摊计算方法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