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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和送礼物的分别(男女朋友间赠与的财物分手时能主张要回吗)

包括用于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转款15000元、用于支付王某女儿学费的转款20000元,杨某认为转款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杨某与王某确定恋爱关系仅有半年时间,期间因王某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和其女儿上学需要学费,将这两笔15000元和20000元的转账视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符合常理和一般人的认知,也均认可无法缔结婚姻的现实,将这几笔小额转账认...

​男女恋爱期间,情意浓浓,经济往来频繁,互赠金钱礼物,互发红包以及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但当两人不欢而散的时候,给对方的“爱情转账”能要回来吗?

【案件详情】

杨某在妻子病故后,认识了已离婚并独自抚养女儿的王某,随着了解的深入,双方感情越来越甜蜜,随后建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王某进行了多笔转账,其中有转账记录的金额为38720元,包括用于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转款15000元、用于支付王某女儿学费的转款20000元,还包括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520元以及其他几笔转账。两人分手后,杨某认为转款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现在结不成婚了,王某应当返还,而王某不同意返还,双方遂发生纠纷,杨某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杨某与王某确定恋爱关系仅有半年时间,期间因王某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和其女儿上学需要学费,杨某分别转给王某两笔大额资金,将这两笔15000元和20000元的转账视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符合常理和一般人的认知,现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也均认可无法缔结婚姻的现实,故王某将这35000元返还给杨某,符合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关于其他几笔小额转账,有在特殊日期的转款,有特殊含义数额520元的转款,还有发送红包,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杨某的经济现状,将这几笔小额转账认定为联络感情或表达爱意的一般性恋爱赠与较为适宜,尚未超出合理范围,故杨某要求返还小额转款共3720元,不予支持。综上,夷陵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恋爱期间收受杨某的转账款35000元。

男女恋爱期间互相的经济给予,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恋爱过程、数额大小、经济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

一般性恋爱赠与是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双方互相转账或者互送礼物,这种情况下,所涉财物金额往往不大,很多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消费性支出或者是“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为维系感情而支出的红包,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的范畴,所以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而对于恋爱关系结束后因各种原因尚未缔结婚姻,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贵重财物或者大额赠与,则应当予以返还。因为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的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要求返还的,应当酌情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在恋爱和婚姻中,男女双方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感情里,最重要的是态度,而不是金钱,被金钱束缚的以金钱衡量感情的婚恋关系终究不会长久。要学会平等、独立地看待双方的金钱关系,这样的感情才能得到尊重,也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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