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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电取暖峰谷电政策

一、居民用电1.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包括非居民照明用电);2.对用户用电实施分类计量,和其他地方电网中建立各自的时间交易体系,分别进行峰谷时段的交易结算;3.居民峰谷时段划分:4.对于超过基本电费标准部分的峰谷差额电费由供电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后全额缴入国库;5.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周期暂定为两年;6.根据《财政部国家...

一、居民用电

1.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包括非居民照明用电);

2.对用户用电实施分类计量,并在“三峡电网”、“两江电网”和其他地方电网中建立各自的时间交易体系,分别进行峰谷时段的交易结算;

3.居民峰谷时段划分:第一个时段为每日23:00至次日7:00,即晚上11点到早晨6点;

第二个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即晚上10点到次日早晨7点;

第三个时段为每日0:00至24:00,即晚上21点到次日早晨6点;

4.对于超过基本电费标准部分的峰谷差额电费由供电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后全额缴入国库;

5.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周期暂定为两年;

6.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主要农产品生产者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建〔2014〕119号)精神,对大中型沼气工程用电继续给予优惠电价支持,对农村户用沼气池用电继续给予低谷时段电价优惠。

二、农业生产用电

三、大工业及其他用电

四、基本电费标准及相应电价水平

五、电力市场交易

六、结算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其它事项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区县级电网销售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6〕2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8年9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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