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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用电峰谷电

一、大工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大工业用户是指年用电量超过3000万千瓦时的工商业用户,包括热电联产机组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自备电厂,但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农业排灌用电、水利设施用电等非工商业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用户以及转供电用户;(二)大工业用户实行“(四)具体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全省大工业用电...

一、大工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大工业用户是指年用电量超过3000万千瓦时的工商业用户,包括热电联产机组和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自备电厂,但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农业排灌用电、水利设施用电等非工商业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用户以及转供电用户;

(二)大工业用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三)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具体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全省大工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115号)文件执行,即第六档大工业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每千瓦时0.22元;

第七档大工业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每千瓦时0.25元;

第八档大工业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每千瓦时0.32元;

第九档大工业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每千瓦时0.36元;

第十档大工业用户峰谷分时电价每千瓦时0.40元。

上述各档次大工业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档标准基础上上浮20%或下浮10%,具体幅度由各市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公布。

二、大工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解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我省大工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尽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相应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统筹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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