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一下,这里讨论的是村委会、居委会与招用人员之间的关系,不讨论由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村委会、居委会之间的关系。
本文重点讨论用人单位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了解了用人单位的本质特征自然就能知道村委会、居委会是不是用人单位了。
【实务观点】
一、有观点认为,村委会、居委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劳动合同法列举的用人单位。所以,村委会、居委会不是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不形成劳动关系。
参考案例:
案例一 (2021)京03民终20937号
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并非所有的民事主体均能够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村委会不属于社会团体,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对外行使劳动法律权利及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案例二 (2021)辽10民终1805号
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因此,村民委员会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二、也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所以,村委会、居委会是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形成劳动关系。
参考案例:
案例一 (2020)粤06民终10503号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之前,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具备法人资格。被告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于2018年2月7日才注册成立,在2018年2月7日之前,被告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2018年2月7日之后,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案例二 (2021)苏08民终48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村民委员会确定为特别法人,特别法人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从特别法人与用人单位应具有的资格及能力方面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依法成立、能够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有“用人单位”属性,故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
案例三 (2022)闽02民终69号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景财于2002年1月1日与曾厝垵居民委员会的前身曾厝垵村委会签订了《曾厝垵村委会值班人员聘任协议》,聘任刘景财为所在村的值班人员。曾厝垵居民委员会除了每月支付约定工资外,还为刘景财办理缴交社保手续。从上述约定看,双方系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四 (2022)新民申117号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未明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但对于双方因服务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可以参照劳动关系处理。如村民委员会与其对外招聘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实务总结】
笔者认为,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源还是要搞清楚到底何为用人单位?
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适用范围对于以上主体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根据以上条文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用人单位,但通过列举的方式不能穷尽所有的用人单位,所以,我们需要总结一下用人单位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列举的用人单位最后的核心词是“等组织”,这里的“等”,属于“等外”规定,最终得出的结论是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
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它们也是组织。
以个体工商户为表现形式的个体经济组织,虽然规定在《民法典》的自然人项下,但最终还是以一个组织的形成出现,所以个体经济组织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所以,用人单位以组织形成出现,并不局限于法律列举的情形,只要是组织都有成为用人单位的可能。
二、用人单位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由相关主体承担责任。
通过法条列举的主体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具备一些共性:系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组织、诸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济上有能力独立用工的物质基础和财务保障,能够依法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组织体系,有较为固定的业务,承担一定的职能和经营活动。
这些共性可以进一步总结为,用人单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由相关主体承担责任。
那么,用人单位有两个本质特征: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用人单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由相关主体承担责任。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除外)不是组织,不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法人、非法人组织本身为组织;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由相关主体承担责任。所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符合用人单位的本质特征。
《民法典》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属于法人的一种,为特别法人,且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所以,村委会、居委会为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符合用人单位的本质特征,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