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份额分摊,分摊请求权啥意思?
分摊请求权的意思是指在连带责任人内部,承担超过自己最终责任份额而使得其他连带责任人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请求分推相应份额的民事请求权。
分摊请求权不同于追偿请求权,是与连带责任相对应的制度。分摊请求权的产生基础是矫正正义。
根据法律可以耕种自已的土地吗?
在法律上面是可以的。
在农村里面的土地管理办法里面,特别是承包土地的经营承包权,物权法里面有明确的指出来,出嫁的妇女。如果在婆家没有土地分配的那么原来所分配的土地是依然可以使用的。
也就是说嫁到婆家之后没有分得土地,那么原来承包经营的土地还是你的,不能够回收。
土地的承包经营管理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在农村里面的妇女嫁到其他的村子或嫁到其他地方去。这种情况呢,有的农村里面是不会再分土地的,特别是土地改革以后是不能够再进行调整或者分配土地的
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原来的名下承包经营的土地呢,还是可以继续行使我们承包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力的。
因为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法律明确的指出来,如果对于出嫁的女人,在嫁入的地方没有分配土地的时候,那么原来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还是在他的名字之上的。
所以你原来的土地经营承包的那一部分,还是能够继续耕种,继续行使土地的经营承包权利和各种形式的福利。
土地经营承包,以家庭为单位对于农村里面的土地经营承包,多半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所以这个不关系到个人不个人的问题
这个问题从农村里面,死不减地生不增地,这个说法当中可以看得到。
如果不是集体进行大面积的调整,那么多干部会取消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
更何况在我们农村里面领取承包经营土地,只是以户口为单位,以人数的多少为衡量,所分配农村里面土地承包经营的多与少。
所以在农村里面假如出嫁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而言你家里面的承包经营土地是不变的。
各种福利还是存在的,比如说农村里面对土地经营承包的补贴以及各项福利政策等等都是有你一份的。
只不过它是以家庭户口为单位的形式发放,这时候如果你真真切切的需要那么几分补贴,可以问你的家庭户口的户主要。
遇到拆迁征用,你的名额也有一份。假如遇到拆迁和征用,那么这种情况之上,如果你的户口还留在这边,农村里面是有你一份的。
如果对于户口已经搬迁出去,那么拆迁可能没有,但是征用土地,你原本拥有这个土地的经营承包权,那么按道理上面按法律上面来说,你是可以分配的一份征用的费用。
但是所分配的专用费用这个多半都是直接拨给户口里面的户主。所以这种情况下就看你户主怎么分配这个费用了。
现在要分摊医药费10几万?
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岳父拆迁款200万,一分钱也没给女婿,现在岳父生病要求女婿分摊10万多的医药费,女婿自然心不甘情不愿,这叫“对等”。
但从法理的角度而言,特定情况下,可以让妻子主张200万赔偿款的一部分,同时分摊医药费也是女儿的义务。
这个问题牵扯到拆迁款划分和养老两个问题,同时后续又会牵扯到百年后的继承问题。我们从法理角度出发,分别阐述下:
01,200万的拆迁款,女婿到底有没有份?拆迁补偿中,既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拆迁款200万,说明补偿形式是货币补偿。又鉴于拆迁是发生在农村,大概率200万中不止有房屋拆迁补偿,应该同时还包含征地补偿。
那么已经出嫁的女儿,女儿女婿能否主张这200万拆迁款中的一部分呢?
对于已出嫁的女儿,能否获得娘家拆迁款的问题,答案不一而定,具体来说:
一种情况是,如果女儿户口未迁出,那么女儿依然是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家庭承包地中有她的份额,而征地补偿中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项目。也就是说,200万的拆迁款中含有征地补偿,耕地中又有女儿的份额,因此可以主张分配这一部分。当然,对于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补偿,女儿不是使用人、产权人,也就无权分配这一部分,全部归岳母岳母所有。
与这种情况类似的是,假设女儿嫁到了城镇,户口也迁到了城镇,按照“对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女儿耕地份额并不会因为户口变成城镇户口而消失,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的。
另一种情况是,倘若女儿因出嫁,户口迁到了丈夫所在村集体,新集体给她分配了土地,原村集体将她的份额已回收。此种情况下,女儿无权分配这200万拆迁补偿。
注意,即便如第一种情况所说,可以分配一定比例的拆迁款,主张人也是女儿一人,女婿是无权主张的。
归纳为一点:岳父未分配女婿(女儿)一分钱的拆迁款,并非一定无事实根据,关键看拆迁款中是否包含征地补偿,以及女儿的户口是否迁到了新的村集体而获得了新分配的土地、原村集体是否已经其土地份额收回。
02,分摊岳父十几万的医药费,女婿“委屈不委屈”?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义务,这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因此女婿法理上无需承担岳父的医药费。但是,女儿作为子女,赡养义务是法定的。
“分摊医药费”,可以理解为赡养义务中的一部分,女婿虽然无赡养义务,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都有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的。也就是说,女婿不用出医药费,但女儿必须出。
又因为是法定夫妻,婚后的工资收入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即便女婿不情愿分担医药费,实际上女儿支付的医药费中也有女婿的一部分。
再退一步讲,即便女婿有“情绪”,认为该分给他的拆迁款一分也没给,现在分摊医药费不公平。但是一码归一码,赡养义务不以不分配拆迁款为“对等”,医药费该出的还是要出的。另外,假设女婿认为法理上拆迁款有妻子的一部分,那么可以让女儿提出主张。
所以这事的脉络就很清晰了:拆迁款不一定有女婿的一部分,但妻子作为岳父的女儿,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应当分摊医药费。
03,是否承担医药费决定后续继承问题作为岳父的女儿,妻子是岳父岳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子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而如果此次不分摊医药费,一旦其他子女举证其有赡养能力而未尽到赡养义务,那么女儿的继承份额可以少分,甚至是丧失继承权。
婚后的继承所得,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形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现在作为女儿女婿,就面临这样的问题:倘若拒不承担医药费分摊,那么百年之后对于这200万拆迁款的继承,可能份额较小,甚至构成“遗弃”的情况下,无继承权。
从“利益”的角度出发,女婿就应当好好思考一下到底要不要分摊这十几万的医药费了。
写在最后:一家人不说两家话,在岳父病重的前提下,应重“情”,而非重“利”!以上都是基于法理角度来分析的,其实对于我们而言,家庭范围之内,情感更重要。
如今岳父病重,急需要医药费,作为女婿,有能力承担一定要敢于承担、主动承担,而不是一味的打自己的小算盘、溯及以往的种种“不公平”待遇,暂时把这些矛盾搁置一下,现在不是计较的时候。况且赡养义务还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分摊医药费在法理上就讲不通。
从妻子的角度出发,倘若女婿能主动承担部分医药费,也能加深夫妻感情和信任,有利于家庭和谐。
都说一个女婿半个儿,在此关键时期,主动承担更能彰显、践行这句话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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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计算?
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在共有土地面积中所分摊的面积,标注在土地证上。
分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标注在房产证上。二者不是一个意思。
计算方法:
1、房屋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楼房总建筑面积×楼房占地面积。
2、分摊面积=分摊系数×各套内建筑面积。
分摊系数=需要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土地使用面积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占地面积,即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共占的面积。
2、建筑面积,仅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3、居住面积,指室内居住面积。
此外,土地共用人之间所占地表和空间位置及不同用途对土地利用有一定影响,可在分摊面积时将这些因素折合成不同系数加入到分摊面积的计算中去,从而使土地共有使用权面积的分摊更接近实际、更合理。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多层住宅的各业主对本栋楼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按份共有的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即指本土地使用权属按份共有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依本业主房产建筑面积占整栋楼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