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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摊土地转让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分摊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应计入开发成本后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分摊土地转让,不可售车位如何分摊开发成本?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处理。(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分摊成本,要看其是否在可售建筑面积内。如果属于可售建筑面积,应当分摊成本,如果不属于可售面积,则不用分摊成本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地下车位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后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具体分摊方法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执

还是自已组织起来耕种好?

大家好!我是湖北的三农达人山野秋风,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随着城市发展,农村和城市的收入差距逐渐加大,越来越多的人口和劳动力流向城市。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大多是老年人,随之,农村就出现了大量土地半耕种或荒废的现象。国家对此也非常重视,解决的办法是允许农村进行承包土地有偿流转。

承包土地流转的优点:1.通过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实现现代化、机械化生产,降低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2.通过土地流转改变分散经营的状况,使土地向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集中,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3.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农业,发挥集中优势,让农副产品形成产、供、销一条龙格局。

4.能提高投入产出质量,优化土地利用资源,改变农村土地分散、闲置、荒废现状。

5.土地流转能确保农民增收,让农民摆脱土地束缚,用大量富余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增加收入,稳定获取土地租金收,双份收入。

6.能降低农民承担的收入风险,为农业增产增收提供保障,繁荣城乡经济。

总之,国家要加大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法律层面建立健全规范的流转手续和流转机制。农民也要解放思想,破除陈旧观念,让自己手中的土地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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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退股其他股东怎么分摊股份?

假设A的股份可以其他三个人协商如何分配,或者是由其中一人全部购买。

A的退股,实际上是股权转让,即转给他们三人或者其他一人,或向他们三人以外的人转让,他们他们三个具有优先购买权。

D不在公司任职了,其股份仍然可以保留,具体情况还需要他们三人协商。

分公司是否允许扣除以总公司名义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在项目发生地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因总公司与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土地价款由总公司名义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公司可凭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按规定扣除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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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或继承吗?

应该不可以。

农垦的土地应该是国有性质,不同与农村的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可以分摊到人头。

国有土地只能承包种植,个人无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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