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摊几年,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及时间节点?
1、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难以抵御恶劣的自然条件,因此采取集体劳动的生产方式,集体劳动所获得的产品平均分配,这也就决定了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土地,为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因此,原始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为:土地公有制。
2、奴隶制社会(夏商周)
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君主既是奴隶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井田制,井田制起于商朝,盛于西周。
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点是把土地划分成九块,每块百亩,其中八块为私田,中间一块为公田,形状如“井”字,故曰“井田”。
农奴首先要在公田上进行无偿劳作,然后才能在私田上耕种,且在公田耕种的收入全归奴隶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描述的便是井田制。而井田制的实质是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
3、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的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时期人类进入铁器时代,生产力提高,井田制逐渐瓦解。
战国时期,公元前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亩数征收赋税。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实际上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4、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秦统一六国之后在全国推行名田制,汉朝在实行“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同时沿用秦朝的土地制度。
名田制是以军功爵制为基础,按户籍计口授田的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国家授出的土地即成为私人占有,国家不再收回,“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5、北魏至唐朝中期
北魏至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被废止。
废除均田制后唐朝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之为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
6、北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实行方田均税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客观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7、明朝
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折成银两,
住宅土地分摊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公摊计算:30层以上公摊25%;点式楼盘公摊15%-17%;18层以下公摊13%-15%;多层住宅公摊10%-13%。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各套(单元)的妾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别墅土地分摊算私人吗?
土地证上的分摊面积和使用面积,是指该套房在小区内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此土地使用权属于共同共有,是分摊的,不是独享土地公司土地多少年摊销完?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2、入帐后,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一般为70年,你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3、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当将尚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虽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可以很长,但实际摊销中,由于转入建造项目成本的原因,摊销期十分有限。
不动产证土地分摊面积一般是多少?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分摊面积,是你经分摊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小区所占总用地面积,按每套房子建筑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越大越好 。土地证是整个小区土地分摊到各户上的面积,不光是楼的面积注意与房产证区别,房产证是房产的面积就是有公共地盘的也要分一部分给你啊,所有权比如小花园,如果有人要买下它,它又是你们小区集体所有,钱应该每人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