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出口退税取消时间,中国有哪些税?
整理:现行税种介绍及税率!
01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2007年底之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国务院于2007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税法和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法人制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按公历年计算、税率(基本税率25%)、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境外所得税抵免、企业重组特殊政策、特别纳税调整、在年度翌年的5月31日或之前完成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03 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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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1950年1月,我国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了特种消费税,当时的征收范围只限于对电影戏剧及娱乐、舞厅、筵席、冷食、旅馆等消费行为征税。1953年修订税制时,将其取消。1989年针对当时流通领域出现的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等商品供不应求的矛盾,为了调节消费,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对彩色电视机和小轿车开征了特别消费税,后来由于彩电市场供求状况有了改善,1992年4月24日取消了对彩电征收的特别消费税。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参照国际作法的基础上,顺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对11种需要限制或调节的消费品开征了消费税。对消费品有选择的征收消费税,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合理的调节消费行为,正确引导消费需求,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投资流向。消费税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相配合,构成了我国流转税新体系。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档手表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税目数量调整为14个,并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的税率。消费税适用于生产和进口特定种类的商品,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珠宝、鞭炮、焰火、汽油和柴油及相关产品、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具、游艇、奢侈类手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按商品的种类,消费税可根据商品的销售价格及/或销售量计算应缴的消费税。除关税和增值税外,某些商品另需缴纳消费税。
05 营业税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
建国初期我国就实行过营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工商统一税同其他几个税种又合并为工商税。虽然营业税作为单独的税种不存在了,但是按营业收入课税的制度依然存在,成为工商税的一个组成部分。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又将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恢复成为一个独立税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原营业税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所有营业税行业都已改为缴纳增值税。
06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征,对于有效筹集城镇维护建设资金,改善城市设施面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缴。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分为三档: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07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附加率征收。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另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具体附加率由各省市规定。
08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初具规模并逐渐完善。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土地供给计划性不强,成片批租的量过大,土地出让金价格偏低,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各地盲目设立开发区,非农业生产建设大量占用耕地,开发利用率低;房地产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行为不规范,“炒”风过盛,冲击了房地产的正常秩序。为了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控制房地产的过度炒买妙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的精神,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或处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增值收入”按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征收的税项。(1)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财务费用(例如利息,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扣除);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和管理费用)是可以有限度的扣除,最高扣除额为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一般为印花税);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另外可以按照头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2)转让旧房可扣除项目包括旧房的评估价格和在转让中缴纳的税金。(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4)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应纳税额=增值额×规定税率-扣除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09 关税中国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执行征收。一般来说,关税采用从量税或从价税的形式征收。
(1)从量征收按货物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比如每单位或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2)从价征收按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从价征收的方法下,按货物海关完税价格乘以从价税率,计算出应缴税款。适用的税率一般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来确定的。商品的原产地也决定着若干其他政策的适用性,例如:配额,优惠税率,反倾销行动,反补贴税等。对于原产地是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商品,一般适用最惠国税率,但适用其他政策的例外:比如优惠税率(在自由贸易协议下),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如果货物的原产地是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成员国而该货物列入自由贸易协议所涵盖的货物范围,那么进口方可适用优惠税率(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当然,该进口方还需要满足自由贸易协议规定的其他所有条件,例如对原产地判定的规则,直接运输的要求和文件档案方面的要求。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项目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列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设备除外。
(4)对于暂时进境并将复运出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货物,某些情况下可以给予免税。暂时进境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但可延长至1年。有时需要支付应纳税款的保证金。
(5)对用于进料加工或者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材料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进出口保税区的货物,某些情况可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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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所有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从借款合同金额的0.005%到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金额的0.1%不等。对于营业执照、专利、商标以及其他权利许可证照按每本人民币5元征收印花税。不在印花税税目范围内书立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1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政务院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房产税,1951年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将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的房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房产征收。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重新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纳入该税征收范围。同时,将对内资纳税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并于1986年9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市房地产税仍保留,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是一个古老而又普遍征收的税种,我国周代征收的廛布、唐代征收的间架税就具有房产税的性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房产税(或房地产税、不动产税)。房产税税源稳定,税负不易转嫁,比较便于征管。由于房产不能移动、税基固定,比较适合作为地方税。我国及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 房产税是对房屋和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是代管人征收的税种。
(1)从价计征:税率为房产原值的1.2%。地方政府通常会提供10%到30%的税收减免。
(2)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的12%征收房产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12 车辆购置税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以第294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费改税”转化而来,属中央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13 契税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政务院颁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当时开征契税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保障土地、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相继制定了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房地产交易市场得到快速发展,原《契税暂行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规定出现了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状况,一是原条例规定对土地所有权转移征收契税,与《宪法》规定不得买卖土地的条款相抵触;二是契税只对一部分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征税,对公有制单位免税,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为此,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对原《契税暂行条例》作了较大的修改,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契税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转移征税,不再具有保障土地、房屋权属的作用;统一了各种经济成分的税收政策,对典当行为取消了契税,缩小了减免税范围,下调了税率,修订了计税依据。此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支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国家又相继出台了相关契税优惠政策。新条例新政策实施以来,对调控房地产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买卖、赠与或交换需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至5%征收契税。纳税人为受让人。其中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14 车船税车船税是对行驶于我国公共道路,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车船,按其种类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1951年政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在上世纪70年代税制改革时,将对国营、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在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确定恢复征收这个税种。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除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拥有使用的车船仍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缴纳车船使用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相比,车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税额、减免税和征收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合并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将车船税定性为财产税;三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四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五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车船税是我国自2004年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以来,第一个实现内外统一的税种,也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第一个实现全面改革的地方税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5 船舶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其中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16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逐渐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攀升,1988年规定的税额标准就明显偏低。此外,仅对内资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符合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额是按年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地方政府核定的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计算的。
17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国家对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有四:一是征税对象的特定性;二是课征税额的一次性;三是税率确定的灵活性;四是税款使用的专项性。我国是人均耕地少、农业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目前,我国耕地只有18.27亿亩,人均仅有1.39亩,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长期以来,我国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耕地的情况相当严重,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过度扩张。人多地少与土地粗放利用并存、用地结构不够合理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人与地的矛盾,极大地影响了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为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取消了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征管,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18 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保护税对在我国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区、市)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环境保护税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利于构建绿色税制体系,进一步强化税收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倒逼高污染、高耗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19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由于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开采资源的企业因资源禀赋差异而利润相差悬殊,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并出现了滥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等严重破坏和浪费国有资源的问题。为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级差收入,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同时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税在征收范围等诸多方面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本着“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等原则,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取消了盐税,将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修订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作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以从量计征的方式征收。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 烟叶税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1958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1983年,国务院以《农业税条例》为依据,选择特定农业产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当时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包括烟叶,对烟叶另外征收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1994年我国进行了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取消原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将原农林特产农业税与原产品税和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统一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并于同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其中规定对烟叶在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为31%。1999年将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下调为20%。200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规定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暂保留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外,取消对其它农业特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至此,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失去了法律依据。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税率为20%。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条例》。新税法实施后,烟叶税纳税人为按规定收购烤烟叶、晾晒烟叶的单位,以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计税依据,并延续了20%的税率。
21 文化事业建设费从事娱乐业、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营业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
(1)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2)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22 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免除和退还其在国内各环节征收的流转税的一种制度,符合WTO规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避免了国际间的重复征税,有利于出口货物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我国增值税、消费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我国调节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即除对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外,对出口货物发生的进项税额也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自1994年以来,由于受到征税水平、出口骗税、财政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对出口退(免)税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
一架客机价格动辄几亿十几亿元?
按照我国民航公司的主流机型,一架飞机的购买价在5亿-25亿之间,倘若单凭售卖机票的收入,很难在客机报废前收回成本;而事实上民航领域却乐此不疲地经营,倘若不盈利,谁愿意干这苦差事呢?
正如“隔行如隔山”,民航公司的经营模式并非我们所认为的“买飞机-售机票”,倘若按照这种模式,没两年就垮了。
一方面,民航公司除了机票这一基础收入之外,还有其他收入来源作为补充;另一方面,很多飞机并非买来的,退役后的飞机同样能为民航公司带来收入,这就是各航空公司能长久经营的原因所在。
一架飞机动辄几亿到十几亿,在其寿命范围内到底能不能赚回本钱?航空公司又是如何保证盈利的?
首先,一架飞机的成本到底是多少?以中国南方航空、中国国际航空、中国东方航空三大航空公司为例,使用的主流机型有两种,一是空客系,二是波音系,比如空客的A319-A321、A330、A340、A350和波音的7开头的机型都是我们最常见的机型。
机型不同则售价大相径庭,比如波音737客运飞机的售价约在5.3亿人民币左右,而空客A380大飞机的售价则在25亿人民币左右。
鉴于我国A380的数量很少,只有个位数,因此不具有参考意义;暂且以波音系、空客系这两大主流机型作为参考,看一下它在寿命范围内能否回本:
二,客机的使用寿命一架客机能使用多少年?飞机是否达到退役标准与三个指标直接挂钩:
1,飞行小时寿命;
即按照飞机的飞行时间来计算寿命,支线飞行时间短,干线飞行时间长,因此负责短途运输的客机寿命更长,相反那些来往于国内最北端到最南端,或者是承担国际航线的客机寿命要更短一些。
通常,一架客机的飞行小时寿命在6-8万小时之间,一旦达到这个时间,小毛病就会越来越多,考虑到安全性,就会退役。
2,飞行起落寿命;
以“一起一落”为一个单位,在支线和干线客机的起落寿命设计上,考虑到支线客机飞行距离近、飞行时间短、起落频次高,因此起落寿命较长,通常能达到6万个起落。
干线飞机飞行距离远,起落频率低,因此起落寿命差不多只有4万个。
3,飞行年限寿命;
鉴于飞行时间过长或者起落频率过多都会对机况造成影响,因此才有了“年限寿命”一说,达到一定的飞行年限,即便机况尚且良好,也需要退役。
通常一架客机的年限寿命是25年-30年,当然经济发达的国家更换的频率会更勤一些,而经济不佳的国家只能“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
飞机以上三个寿命就像是我们做汽车保养,行驶5000公里或者行驶6个月就需要保养一次,触及其中任何一个指标就需要保养一次;飞机也是如此,三个寿命中有一个触发退役标准,那么就要退出飞行。
我国民航公司的一般最长能使用25年-30年,超过这个年限就要退役,所以留给客机回本的年限也就这么多。
三,飞行成本有多大?刨除购买飞机的成本不谈,飞行成本中比重最高的当属“燃油成本”,而且极易受到国际油价的影响,成本很难控制。
1,燃油成本
以执飞上海-成都的A320为例,单程消耗航空煤油在6吨以上,单吨航空煤油按照现在的价格大约是6000多元,即一个往返就需要花费7万元左右。
以一天两架次为例,全年消耗燃油的成本就达到了5000万,占飞机采购价的1/10左右,这一支出不容小觑。
2,机组人员的工资
以A320为例,通常配置2-3名飞行人员,5-7名空乘人员,全年工资350万元左右。
3,维护保养费、起降的费用
一架客机一年所花费的维保费用有多少?按照2017年上半年民航的数据,全年累计维保费用31.1亿元,当年共有民航客机600余架,平均每架飞机半年维保费500万元左右,全年大概是1000万元左右。
全年起降的费用差不多也是这个标准,在1000万-1500万元之间。
4,航线费用、机场服务费用:两项费用约合1000万元左右。
综上,以上各项费用加起来,执飞上海-成都的A320全年成本支出约为7350万-7850万之间。
四,收入的构成一架飞机最基础的收入是机票收入,而机票收入又和座位数量、航线、淡旺季、上座率、起飞时间等多个因素直接相关,因此各机型、各航线的飞机其票价是大相径庭的,全年票价收入只有几百万的也有,收入上亿元的也不在少数。
除了票价收入之外,以下几项收入也是航空公司收入来源的重要补充:
1,补贴和退税;
2,机场收入;
3,各项广告收入,包括机身广告收入、座椅和客机座位上的电视广告屏收入等等。
有些情况下,客座率可观的航线单凭机票收入就能完全覆盖成本,而上座率不佳的航线,其广告的收入也会大受影响,覆盖不住成本也是常有的事。
其中归结起来,一架客机能否在寿命内赚回成本,最大的因素还是“上座率”,上座率越高则票价收入越大,也能更多的吸引广告和赞助商,反之亦然。
上座率对收入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组数据中反映出来:
以国航、东方、南航三大航空公司为例,其在2019年疫情之前,当年均实现了整体盈利,盈利额分别是64亿元、31亿元、26亿元。
但是在受疫情影响的这三年里,各航空公司基本都账面浮亏,真正实现盈利的寥寥无几,甚至有的航空公司一天的亏损金额就有1个亿。
航空公司终归是服务型的企业,即便一条航线亏损,为了便于出行,也不能轻易地取消航线,航空公司算的是总账,只要其他航线赚钱且能弥补亏损航线的损失即可。
五,很多飞机压根就不是买来的而是租赁来的,且退役的飞机还能发挥余热,继续为航空公司赚钱我们所理解的客机来源是“购买”,其实并非如此:
很大一部分飞机并非航空公司花费巨资购买而来的,而是通过经营租赁或者融资租赁的形式得来的,相较于“购买”,这两种方式可以大大降低运营成本,只需要按年交付一定的租赁费或者融资成本即可。
而且既然不是“购买”,那么灵活性就会更大,比如发现某航线上座率不高,那么就及时调整机型,换成座位更少的机型,或者提前结束租赁,只需要支付一笔违约金即可,避免了闲置的尴尬,成本会更低一些。
再者,退役后的飞机能为航空公司继续赚取收入:
退役后的飞机可不是简单的当废品处理掉了,比如可以卖给经济条件不好的国家继续使用,或者改装成货机使用,也有一些客机被展览馆或者主题公园购买去作展览所用,同样需要支付给航空公司一笔费用。
即便最后拆解,机身都是铝合金材质,如此一个庞然大物也能卖出高价。
写在最后:
综上所言,一架客机能否在其寿命期限内赚回成本存在太大的未知数,关键还要看“上座率”,任何一家航空公司都不可能100%的保证每架客机、每条航线都是盈利的,只要所有航线上的飞机整体盈利即可,他们算的不是“小账”,而是“总账”。
即便一架客机在寿命期限内收不回成本,鉴于可以改装为货机或者卖给其他国家,也都可以作为兜底,即便某架客机亏损,浮亏也不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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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展到现在奔驰车才出来声明负责?
谢邀,本人就事论事发表个人看法,不喜勿喷!
首先,不管什么产品,多少会存在质量问题,百年奔驰也不例外。厂家和4S店要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向社会,同样,客户为了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犯,在接车时也要对车辆进行基本的检查,特别是外观、轮胎等易损部件这些容易引起纠纷的异常。
其次,发现车辆异常的时机至关重要,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车辆异常,要求4S店换车无可厚非,4S店也理应换车;如果在纳税后发现异常,这就要看4S店、厂家和客户如何沟通了,毕竟换车和退车都不会退购置税,特别是豪车动辄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几百万的购置税不是小数额,谁都不愿意白白付出这笔费用(也希望国家能针对车辆出台相关的退税和过户政策)。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车辆缴纳了购置税,除非是国家三包法规定的情形,否则,厂家和4S店是不会同意退、换车辆的(同时也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修改汽车三包法退、换车情形)。
最后,售后服务的质量才是关键,售后服务作为质量体系的最后一个环节至关重要,站在客户的立场考虑问题总会起到很好的效果。否则,一旦事情闹大,对品牌的影响是巨大的!
如何让几家加工能力数万吨废钢的回收再生企业?
在经过4年多的等待后,废钢加工企业终于迎来了政策曙光。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入准入公告的废钢铁加工企业生产的钢铁炉料产品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自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此次的退税政策是自2011年国家取消再生资源退税政策后的首个优惠政策,在行业整体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出台退税新政,给废钢冶炼厂带来一丝盼头。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副秘书长刘树洲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基于目前的废钢市场弱势,30%的退税政策只能缓解冶炼厂的运营下行趋势,我认为至少应回到2011年前退税50%的政策上,才能让废钢行业焕发新春。”刘树洲强调,如果退税政策到位,加上差价电费和节能基金的有力推行,废钢行业还是有竞争力的,节能减排是主旋律,也是必须要做的。
新政策对废钢市场有解渴作用
《通知》将原有免征增值税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等项目,调整为按不同比例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促进行业规范化,加速行业发展,对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行业属性,再生资源行业中企业差距非常大,且存在大量的无牌照作坊,存在不缴纳增值税情况,致使规范化企业在竞争中长期处于不利地位。本次政策的出台将利好规范化程度高的大型拆解企业,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资料显示,2010年底以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先征后返增值税政策。2009年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还。2011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退回。卓创资讯钢铁分析师刘春红指出,“我国的再生资源行业门槛很低,所以散户众多,回收利用时对环境有很大的危害,而正规的回收体系尚未建成,所以国家取消退税政策,将这部分税收优惠分配给拆解、利用企业。”因为这些企业相对经营规范,环保达标,具有一定的规模并且行业比较集中。他说:“这样可以有效地引导正规拆解回收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证废旧回收行业可持续发展。”
《通知》对享受上述政策的废钢资源、产品范围和企业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要求。据悉,相关部委和协会将在近期组织召开政策宣贯会,解读相关政策并部署后续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以物资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目前正在成为全球潮流,废钢铁回收利用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钢铁工业节能减排、转型升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中研普华市场研究员鲁伶俐认为,“虽然在所有再生资源中废钢仅退税30%,属于退税额度最少的产品,与前几年废钢行业期待的50%退税政策仍有差距,但至少给目前正处于‘水深火热’中的废钢贸易商以及废钢加工企业带来一丝希望,有解渴的效果”。
希望退税到50%
然而,业内多位专家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30%增值税并不算多。刘春红表示,目前来看,各地废钢企业生存情况都不甚乐观,每吨废钢利润基本都在50元以下。主要原因是废钢价格持续、快速下跌,已创7年新低,废钢加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加工企业经常面临出货速度跑不赢跌价速度的局面,亏损风险较大。
“以目前废钢市场主流价格1100元/吨、正常增值税17%来算,退税政策实施后,1吨废钢可退税56.1元,对一家年加工能力为20万吨的企业来说,一年就能享受1122万元的退税,这比其一年的利润情况还要可观。而对于不合规企业,则几乎没有影响。”刘春红说,但目前合规企业只有132家,在废钢加工市场散户为王的态势下,只占极少部分,因此退税政策对整个市场的影响也就较小。另外,考虑到钢厂也想在退税政策中分一杯羹,可能会继续压低废钢铁采购价,这样的话合规企业获益会更小,退税政策的影响还要打折扣。
刘树洲认为,“现在废钢市场的情况比2008年还要困难,废钢冶炼厂开工不足,甚至达不到规模效应,废钢利用率非常低。”他指出,新政推出虽然缓解了废钢市场压力,但是还不足以带动市场重回竞争力。目前废钢行业的政策很少,除了刚刚施行的退税政策外,尚无其他全国性的行业优惠政策。“至少要退税到50%。”他强调。
7月1日新政对市场影响广受关注。在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电话调研的过程中,有家钢厂就说“可以考虑再跌价了”。由此来看,加工企业最后能获取的优惠,可能寥寥无几。最近几年加工企业倒闭、亏损大量增加,迟迟到来的废钢铁优惠政策很难拯救这个行业。一家月出货量千吨的废钢铁贸易商坦言,优惠政策无法帮助他们,他们也无法进行挂靠等操作,因操作难度太大。
据了解,2000~2014年,我国钢产量增长了6倍,但主流钢厂废钢年消耗总量仅增长了3倍,废钢比则下降了一半有余。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加工总能力超过5000万吨的新兴废钢铁加工配送产业群,并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了工业化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体系。但是,一直以来,市场监管难以到位,受不公平因素困扰,正规经营的企业竞争不过非正规企业,运行十分艰难,业内人士指出,仅靠行业自身无法解决。
近期,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相关部门一直在协调、组织和规范废钢行业的发展。刘树洲透露,“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与协会调研废钢行业发展,除去退税政策之外,也要重视引导行业自身的发展升级。”
优惠政策之外系升级才是根本废钢行业体
业内预计,未来3~5年,将是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黄金期。政策层面,电子废弃物目录的扩容,汽车零部件再利用的放开、行业规范性政策的出台,以及本次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退税,将促进行业发展;而报废的加速,致使电子废弃物拆解量有望从2014年的6000多万台发展到3年后年拆解量超2亿台,汽车拆解量从100多万辆上升到1000万辆。
鲁伶俐表示,税收优惠仅是再生资源行业政策利好之一,未来环保要求全面升级将推动多领域再生资源潜在需求释放,相关配套政策红利将着力于回收体系建设,回收渠道整合能力将成为核心竞争力。相关行业龙头有望借力资本市场互联网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实现回收、利用一体化,大幅提升盈利能力,重塑行业竞争格局。
废钢行业体系升级才是根本。刘春红表示,“短时间内政策落地并不会发生使废钢铁市场的格局产生明显变化,但是后期市场的资源和竞争力向大中型废钢加工企业集中的趋势是必然的。”未来环保要求将会全面升级,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约束只增不减,所以无论对散户还是大中型企业而言,废钢铁的出路一定是产业化。推进区域企业重组整合,建立先进技术支撑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才能更好地适应钢企发展。
目前中国钢铁企业过多,通过兼并重组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市场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钢企的重组提醒着废钢铁回收企业格局需要不断完善,形成回收利用的产业化体系,达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再生资源充分利用的重要目标。
废钢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是国家宏观节能减排的必要步骤。工信部今年发布的《钢铁产业调整政策》(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推广以废钢铁为原料的短流程炼钢工艺及装备应用,到2025年我国钢铁企业炼钢废钢比不低于30%,废钢产业发展之路仍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