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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企业绿色评估机制(轮胎企业绿色评估机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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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轮胎企业绿色评估机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轮胎企业绿色评估机制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中策轮胎是哪里生产

中策轮胎是杭州生产。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已经覆盖了乘用轿车胎、商用轿车胎、卡客车胎、工程车胎、各种工业农业车辆专用轮胎及两轮车胎、橡胶履带、炭黑等系列。中策橡胶旗下主要品牌有朝阳轮胎、威狮轮胎、好运轮胎、全诺轮胎、雅度轮胎、中策车空间等。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1958年建立的杭州海潮橡胶厂,是集轮胎研发、生产、销售以及汽车后市场服务为一体的大型轮胎企业,拥有三万余名员工和两千余名工程技术人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信部两化融合试点企业。

相关信息

2016年6月2日,首批绿色轮胎等级认证(C-GTRA)结果在天津公布,中策橡胶旗下好运轮胎(GOODRIDE)SA-37成功通过“汽车绿色轮胎等级认证“,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也成为国内通过汽车绿色轮胎等级认证的轮胎企业。

2016年3月31日,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携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出轮胎生产企业首个正规轮胎保险项目——“中策轮胎保”。2018年1月,中策轮胎保升级到2.0版,新增加一年内享全国签约门店免费补胎服务。

《人民政协报》:十四五”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开启“绿色黄金时代

随着 汽车 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废旧轮胎(固体形态污染源)产生量增长迅速,每年约为3亿多条,折合重量已突破1000万吨。提高对废旧轮胎的综合利用率,是对这些“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有效途径,对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意义重大,不仅有助于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橡胶工业绿色可持续发展,而且有助于节约橡胶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并逐步消除“黑色污染”。“十四五”开局,废旧轮胎循环利用需要乘势而上,以创新驱动,推动绿色发展。

搭上生态文明建设快车

废轮胎(橡胶)从机器的这一端进去,再出来时,已经变身为再生油、炭黑、钢丝等产品,裂解率超过了99.5%,而且,烟气排放指标符合所有项目所在地最严格排放要求。这套设备是山东省 济南恒誉环保 科技 股份公司 的产品,其 工业连续化有机废弃物热解生产线荣获了国家 科技 进步二等奖 。

旧轮胎翻新再利用,废轮胎(橡胶)循环利用、“吃干榨净”,使废旧轮胎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正是这个行业的时代使命。 恒誉环保的技术研发,是这个行业 科技 创新的一个缩影,也见证了整个行业由数量到质量的转变。

仅以废轮胎(橡胶)的热裂解处理方式为例,来自中国轮胎循环利用协会的数据显示,2019年,通过热裂解方式处理废轮胎(橡胶)约为100万吨(不含“土法炼油”;其中连续自动化裂解装备处理量约为15万吨),比行业“十三五”预测2020年产量50万吨翻了一倍。

“十三五”,是整个行业的重要转折点。目前,我国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已初步形成旧轮胎翻新再制造、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废轮胎生产橡胶粉和废轮胎(橡胶)热裂解等四大板块,废旧轮胎循环利用产业链已初步形成。

过去,由于行业传统工艺技术和装备在加工处理废轮胎(橡胶)过程中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被大家称为“黑色污染”发源地。至“十三五”收官之时,整个行业状况得到了有效改观。

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取得丰硕成果。中国轮胎循环利用协会会长朱军表示,“十三五”期间,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引下,全行业产业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产品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生态环保意识持续增强。

这样的变化要得益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十三五”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产业政策,扶持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发展。至2020年底,相关重要规范文件达10件之多,其中,2017年之前出台的文件占到7成。文件的宣贯与执行,既促进了行业形成共识,同时也成为催动行业绿色升级的动力。“黑色污染”正在褪“黑”,行业迈入“绿色黄金”时代。

迎难而上 推动全面绿色转型

得益于绿色技术研发的进步,我国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正在逐步改变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在改变“黑色污染”“二次污染”方面有了明显进步和改观。

目前,我国大部分大中型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已基本实现了生产过程中对废水、废气的综合治理;再生橡胶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与环保型助剂的研发和应用,则为行业向低碳绿色转化提供了转型契机;用连续自动化裂解工艺技术处理废轮胎(橡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运行安全问题已成为行业的共识。

然而,不能回避的是,行业发展依然面临较大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据协会2020年的调查统计,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四大领域中,环保压力依然排在靠前位置。有企业反映,只要所在区域空气质量不达标,环保部门就会责令关停,环保“一刀切”现象比较普遍。环保审查日趋严格,企业整改压力大。

4月23日,在中国轮胎循环利用协会召开的行业绿色发展座谈会上,一些企业表达了同样的担心:“环境部门对整改要求很严格,不放过任何细节。”“我们整改资金投入太大,有点泰山压顶。”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是“伪”战略性新兴产业。面对现实,许多企业有清醒的认识。

“发牢骚没用,只能迎难而上。若不整改,那只能关门走人。”一位山东企业代表说。

“我们要在生产环节管理上多下点功夫,提高安全性。”一位河北企业代表说。

“环保只会越来越严,我们一定要做环保评级,企业规范发展才有出路。”一位吉林企业代表说。

以再生橡胶领域为例,经过两年多的努力,相关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橡胶及其制品》已经完成并即将发布。中国轮胎循环利用协会参与了这项环境标准的制订工作,提供了不少行业数据和建议。中环联合认证中心有关人士介绍,制订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的环境标志标准,可通过标准的引导作用,树立再生橡胶及其制品的环保榜样,推广绿色产品、环保工艺,推动废轮胎(橡胶)再生行业绿色转型升级,促进行业 健康 有序发展。

不抬头看路,企业走不远。转变生产方式与推动 科技 创新并举,才能不断推进行业绿色化改造,促进行业、产业实现全面绿色转型。

在朱军看来,“十四五”行业发展要以绿色发展为宗旨,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基,以创新发展为驱动力,以废旧轮胎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为目标,积极 探索 适合我国国情、对世界轮胎循环利用事业发展可借鉴、对人类生态环境保护有贡献的“中国方案”。

加快构建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 社会 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 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要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今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出台,对废旧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出了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的要求。

当前,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体系建设仍存在一些“卡脖子”难题。在4月22日中国轮胎循环利用协会的年会上,有专家谈到,废旧轮胎具有资源属性、环保属性和经济属性,涉及 社会 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公共服务领域,属于半公益性事业,仅靠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轮胎生产者(消费者)责任延伸制度缺失。

朱军指出,国家尚未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专项立法,缺少用法律、市场和技术等手段控制环境污染与 社会 资源的浪费;尚未建立“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的回收处理收费补偿制度。如何建立起在法律框架下实施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管理运营模式,已成为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亟待解决的问题。

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更多的是要久久为功。 朱军表示,行业“十四五”规划接力“十三五”未完成事业,继续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体系、废轮胎回收体系,推行轮胎翻新再制造技术质量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改革没有回头箭。方向既明,正如许多企业所认识到的,全行业绿色转型势在必行,势在提速进行。在此其中,还需要政府、 社会 、行业组织、企业力往一处使,共同推进我国废旧轮综合利用的减碳事业。

如何建立生态有价评估制度

首先,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

推进不动产管理,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或《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对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矿产等不动产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健全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制定交易目录,完善交易规则,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工作,探索建立活化使用权、保障收益权、激活转让权的资源管理机制。统筹各项规划,落实用途管制。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生态功能区划实施方案,划定基本农田管制界限,做好城乡规划和各项规划的衔接,确定城镇发展边界。健全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制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发展低能耗绿色建筑,制定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措施。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摸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监督权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主体,梳理各部门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职责,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其次,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健全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包括生态补偿性转移支付、生态保护性转移支付、区域引导性转移支付、政策性补助等的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性转移支付制度,以生态能值为基础,生态环境破坏度越低,生态外溢价值越高,补偿的程度和力度越大。建立生态保护性转移支付制度,对各地通过自身财力安排的生态保护支出进行适当补助。建立区域引导性转移支付制度,引导提高所辖生态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实施跨区生态补偿及保护,重点解决禁止开发区的各类保护和发展问题。建立政策性补助制度,对于国家禁止开发区面积占比较高、辖区内有跨区大型水库等生态外溢性较大的地方,以及资源枯竭城市的生态恢复和地质灾害治理给予补助。

加快建立重点领域补偿机制。以流域水生态保护为总目标,积极开展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湿地公园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探索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完善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提高保证金缴纳标准,改革缴纳和退还方式,对于重金属矿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周边矿区、矿业城市、历史遗留矿区,建立矿山生态风险补偿机制。在重点旅游区适时开展旅游业反哺机制。提高水电开发生态补偿标准和力度。建立生态移民安置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智力、资金等补偿手段,多渠道促进生态补偿制度落实。

逐步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积极推进森林碳汇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具有主要树种的碳汇计量参数与模型,研究开发相关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探索开展森林碳汇补偿试点,建立森林碳汇补偿市场形成机制,培育森林碳汇补偿市场需求机制。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发展环保市场,探索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森林碳汇交易。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社会化运行制度。推进排污权交易、碳减排量交易的市场建设,建立碳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的企业层次的数据库,建立排放指标的收储、分配和回收制度,发展新型交易品种,逐步建立横向的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发展基于碳资产的金融衍生产品与工具。

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第一,推进新环保法全面落地。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则,规定了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环境保护权力、责任与义务。目前,我国已有30部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90部相关的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性地位,相当于环境领域的上位法,其他环境保护的单项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修订和执行中都应遵循并服从于《环境保护法》。因此,推进新环保法全面落地,可以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法制保障。

第二,探索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在生态保护红线的框架下,应加快推动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体系。同时,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根据生态红线要求,研究制定生态红线保护管理办法和措施,严守划定的森林、湿地、物种等生态红线,加大对越线行为的惩戒。逐步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保护资金的财政拨款渠道,确保生态红线区域的各项工作资金得到保障。

第三,完善污染物排放监督体制。一是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覆盖主要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规范污染物排放行为,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企事业单位是污染排放的主体,要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特征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与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二是构建统一监督所有污染物排放管理体制。应当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环保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工业点源、农业面源、交通移动源等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纳污介质,加强统一监管。严格环境法规政策标准,进行综合管理,实现要素综合、职能综合和手段综合,实现污染治理的全防全控。协调处理好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的关系,把环境质量反降级作为刚性约束条件,确保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质量不降低,生态服务功能不下降。

第四,健全环境预警联动机制。一是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监测机制。一定地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限定着其所能支撑的经济和人口规模,决定着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提供能力,也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标志。应当以流域、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状况及其变化、损害健康的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为基础,构建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和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及时亮红灯,促进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及布局的调整优化。二是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抓好森林、湿地、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促进流域、沿海陆域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促进沿海陆域流域和近岸海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外之间的统筹保护。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陆续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于水污染防治,根据陆地和海洋国土空间的统一性,把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结合起来,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有效衔接。

第五,强化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要更好地发挥群众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体现政府、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要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公开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企业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主动向社会通报环境状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引导企业进一步真实、客观地公开环境信息,监督企业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加强环境标志认证,倡导绿色消费。畅通环保信访、12369环保热线等信访投诉渠道,实行有奖举报,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建立政府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政府、企业和社团组织的环境保护参与互动机制。

推行生态优先考核制度

一方面,要建立奖惩分明考核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因此,必须彻底转变观念,摒弃以GDP论英雄的思想。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评价考核制度,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考核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加强资源环境统计和核算,取消对限制开发区和生态脆弱的国家级贫困地区生产总值的考核,弱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产总值考核,执行以生态保护、环境要素质量、低碳环保产业发展等指标为主的政绩考核,将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对考核优良的相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实施问责,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要建立生态损害追究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总体框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基础理论和核算方法的研究。探索领导干部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损益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刑事责任追究制,推动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企业环保责任追究制度,震慑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生态环境的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合理鉴定、测算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为落实环境责任提供有力支撑。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更是建设美丽中国的系统保障。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必须健全绿色高效决策制度,建立生态有价评估制度,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与推行生态优先考核制度,从而使生态文明制度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项制度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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