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以及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是多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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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磨机淘汰落后标准
一、通用标准,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12723—201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二、电力行业,GB 21258—2017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
三、石油石化行业,GB 21343—2015 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4—2015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5—2015 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138—2012 磷酸一铵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139—2012 磷酸二铵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140—2012 纯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141—2012 工业硫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37—2012 工业冰醋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38—2012 聚甲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39—2012 硫酸钾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0—2012 炭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1—2012 稀硝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2012 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GB 30250—2013 乙烯装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251—2013 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527—2014 聚氯乙烯树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528—2014 聚乙烯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529—2014 乙酸乙烯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0530—2014 有机硅环体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
轮胎是否高耗能企业标准
轮胎同属于高耗能企业,政策调控是早晚的事;另外,目前多地化工企业已经出现大面积限电停产,很多都是轮胎重要原料供应商,这必将带来轮胎供应链的紧张,最终也会传导到轮胎市场。
据有关消息,山东省已经启动“能耗双控”。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日照供电公司发布《关于有序用电的紧急预警通知》,称受电煤供需矛盾加剧和高温天气影响,山东电网供电能力急剧下降,电力供应出现较大缺口,电力供需形势十分严峻 。
从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获悉,轮胎行业两项重要的国家强制标准,开始修订:
这两项标准,分别为《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9-2012)和《炭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0-2012)。
去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通知,将这两项标准列入修订计划。
今年9月26-28日,中橡协在浙江杭州,组织召开了国家强制标准修订工作组第一次会议。
根据会议精神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计划委员会的要求,标准修订数据的采集,要有广泛性,确保调研企业数量覆盖产能的70%。
因此,中橡协决定,在轮胎和炭黑行业进行能源消耗的调研。
9月30日,该协会发布《关于轮胎和炭黑行业能源消耗情况调研的通知》。
此次调研的信息反馈时间,截止到10月15日。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
(二)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及用地标准。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轮胎翻新企业;已建的轮胎翻新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逐步退出。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生产经营规模
(一)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下同)。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
(二)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工艺及配有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检测设备。
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资源回收利用
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企业自身如不具备橡胶下脚料利用条件,由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加工再利用。废轮胎及边角料、橡胶粉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二)能源消耗指标
轮胎翻新加工的能源消耗限定为:预硫化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模压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
环境保护
(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与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废气和粉尘
在生胶加工、翻胎材料加工及轮胎翻新过程中所有产生粉尘的作业区,均应配备除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各种供热锅炉均应配置先进的除尘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凡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三)废水
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
新建企业要设有专门的废胶料、废轮胎与橡胶下脚料存放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五)噪声
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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