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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1、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 2、昆明传统文化习俗
- 3、云南省建设民族文化强省战略措施是什么
- 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 5、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 6、云南传统文化教育网彩云杯知识竞赛没有提交下次还可以继续答题吗?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学生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第三条 民族教育应当优先发展,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第五条 民族教育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教育主管部门主管,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民族教育的财政投入,确保民族教育经费投入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各类学校布局,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新建居民区和易地搬迁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对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对学校建设用地应当在供地、用地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支持。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解决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防止其辍学。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学前教育,逐步普及学前教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学前教育。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幼儿园、民族小学、民族中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学水平较高的普通中小学开设少数民族部(班),并在农村办好必要的小学教学点。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举办双语幼儿园,并在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阶段开展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的双语教学。第十二条 民族学校、民族部、民族班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中小学应当加强民族团结、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当地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体育课程。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招生时,应当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费、书费、住宿费,并为其提供生活补助。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少数民族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奖励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学校、少数民族聚居区学校教职工编制的基本需求。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的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颁布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
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给予下列优待:
(一)享受民族教育生活补助。
(二)连续从教满10年的教师,优先安排疗养和国家及省级教师培训。
(三)连续从教满15年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连续从教满25年的教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连续从教满30年的教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连续从教满5年的教师,其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时,享受少数民族学生优惠政策。
(五)优先安排教师周转房或者保障性住房。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工作。民族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应当每3年至少安排1次培训或者进修。
昆明传统文化习俗
1、昆明彝族火把节,白天举行斗牛、摔跤等娱乐活动;入夜则点燃火把,成群结队行进在村边地头、山岭田埂。
2、昆明密祉龙灯盛会,全村男女老少身着盛装,抬着灯具到村外的井边或河水源头烧香磕头,又唱又跳,耍龙舞狮。
3、昆明元宵节踩街文化活动,踩街文化活动自1990年开展以来,参加的人数越来越多,全八街镇4.2万人,2003年参加活动的近3万人,很受百姓欢迎。
4、昆明傣族泼水节又名“浴佛节”,傣语称为“比迈”(意思为新年),多在公历4月中旬左右举行。
5、“刀杆节”,是云南边陲轮马山一带傈僳族人民一年一度的传统体育节日。时间是农历二月初八。刀杆节由来于一个传说,纪念明朝时期体察边民疾苦的兵部尚书王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昆明
云南省建设民族文化强省战略措施是什么
具体请参阅《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纲要》 四、保障措施和实施对策 24.建立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实行与精神文明建设相一致的各级党委、政府负总责,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人大、政协督促推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党政各职能部门要在民族文化大省建设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下,动员组织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同时,建立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各地州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和制度。 25.加强领导目标责任制和工作会议、奖励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纳入“十五”计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要在年度计划中提出具体的分解目标、任务和措施,年终总结时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价。建立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定期表彰奖励为民,族文化大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奖励优秀文化人才和优秀艺术作品。对优秀传统文化艺术及其传承人进行命名,对各种艺术门类杰出人才授予称号。 26.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和基础设施投入。制定《云南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条例》,加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广播电视人口有效覆盖率,加强博物馆、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科技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19跖]37号文件精神,对经济落后地区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给予特殊倾斜。省里已出台的扶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十五”期间继续执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遗产相对丰富的地区,要从城市维护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城市新建小区要按建筑造价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设立贫困地州国家级贫困县“两馆二站”建设专项资金,各级政府也要配套一定资金,集中解决贫困地州国家级贫困县的图书馆、文化馆和乡文化站修扩建问题。设立文化精品创作扶持资金,扶持省内外文化工作者围绕云南题材的精晶创作。 27.大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完善公共财政支持公益性文化建设的政策,每年的文化投入根据财政状况作相应增加;适当增加财政资金在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引导信贷资金投入,逐步增加对有潜力、有效益项目的贷款额度,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吸引国际金融资金投入我省的文化建设;积极探索利用外资办文化产业的有效途径。以政府支持、社会赞助的方式建立并壮大民族文化发展基金会,吸收利用社会资金成立云南文化投资公司、文化资产经营公司等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发行民族文化彩票,鼓励支持文化产业集团上市。充分运用土地、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文化事业的积极性,吸引各方力量对文化建设投资或捐赠。 28.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政府主要实行以政策指导、法规约束、信息服务、检查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宏观管理,把部分微观文化行政管理职能赋予行业组织,使政府的宏观调控与行业组织的微观管理有机结合。推进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机制的改革,制定政策促进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产业实体转化;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步伐。规范文化产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形成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制度;鼓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实体通过资产重组,实施全新的现代管理模式,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规模化发展。 29.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以资本为纽带、政府宏观调控、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文化产业发展机制,引导、培育和发展文化市场;遵循市场规律,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兴办多种形式的文化产业。采取政策措施,调整文化产业资产存量结构和文化产业结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有利于促进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本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各级各类文化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政策,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化产业,促进各具特色的文化产业协调发展。鼓励文化产业单位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发展外向型文化产业。加快文化产业中介代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文化经纪人、独立制片人制度和项目建设招投标制度。 30.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民族文化队伍。要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民族文化队伍;造就一支事业心强、有真才实学的民族文化创作和研究队伍;造就一支善经营、懂管理、守法纪的文化企业家和经营者队伍。制定《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全省文化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在充分调动现有人才积极性的同时,广开渠道,引才纳贤。在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重点院系、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建立民族文化大省人才培养基地,有组织、有计划地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创办民族民间传习馆(班),促进特殊文化人才的成长;保护好高龄民族文化传承人,培养中青年文化传承人。改革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职称、人事、工资、福利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的创造性作用。培育文化人才市场,用市场手段合理配置人才,使用人才。 31.加强民族文化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建立和完善民族文化研究体系,建立全省民族文化学科重点科研基地和民族文化信息库,强化云南民族文化建设中理论与实践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大民族文化科研经费投入,保证各项研究工作高质量展开。成立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发展民族文化事业的科学决策服务。 32.加强文化建设的立法工作,严格执法,为民族文化大省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在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有利于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的法规和条例,重点是制定和完善文化资源、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制定和实施文化领域的有关工作条例,建立和完善文化领域宏观调控和管理的各种法规制度,制定和完善文化市场管理的各项有关法规制度。认真贯彻《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加强文化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育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自觉性。建立文化市场执法责任制度,建立·—支高素质的文化市场执法队伍,依法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3.切实加强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工作。建设民族文化大省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事业,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统一认识,积极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本《纲要》的精神和要求,认真制定本地方、本部门的有关规划和措施。各级各种新闻媒体要加大有关民族文化大省建设内容的宣传力度。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把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变成全省人民的具体实践,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文明、民族团结、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发展民族文化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抢救、传承、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
(一)傣族、彝族等各民族的语言和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书画、雕塑等;
(三)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礼仪、节庆、体育、游艺和宗教文化等;
(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传统饮食等;
(五)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佛迹、庙宇、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六)具有史料、科学、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
(七)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八)民族民间纺、织、染、绣等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
(九)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及医学;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第四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濒危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并予以重点保护。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单位和个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每年四月第三周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宣传周。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馆、图书馆、民族博物馆以及乡(镇)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和民族文化传承基地等公共文化场所的建设,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研究等工作,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门人才的培养。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历史文化和特色民间文化编入地方乡土教材,并鼓励各类学校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教育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举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培训班。
自治县提倡公民穿戴少数民族服饰。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征集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时,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合理定价,并由征集部门发给证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接受捐赠的机构应当发给证书,并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自治县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评审委员会,负责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民族文化之乡、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单位的评审。第十四条 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人、民族文化之乡、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单位,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命名或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报或者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人:
(一)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的通晓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流程、规则的;
(二)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的;
(三)掌握和保存一定数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实物、资料的。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继承、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
(一)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
(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
(四)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
(五)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六)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
(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八)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第三条 本条例列举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确定为文物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第四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并且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管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费;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民族事务、教育、旅游、规划、建设、新闻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各民族公民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第二章 保护与抢救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等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普查、收集、整理与研究。
鼓励民族和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考察、收集与研究。保护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鼓励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第十条 对于即将消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
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考察与研究,应当注重对原生形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的保护与抢救,并且做到准确、科学。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研究人才的培养,发挥各级文化艺术馆在征集、收藏、研究、展示本地区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作用。第十二条 对于收集到的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有关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整理、归档,根据需要选编出版。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应当采用电子音像等先进技术长期保存。
整理、出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应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持其原有风貌。第十三条 私人和集体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资料、实物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征集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且由征集部门发给证书。
鼓励拥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将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的收藏、研究机构,受赠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并且发给证书。第十四条 境外团体和公民到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必须报经省级文化行政或者民族事务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外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和实物,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和资料、实物所有者同意,不得摄影、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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