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按照时间收费吗?
不是的,地铁收费是按照行程总公里计算,当然是指你从某地(A点)进站刷卡开始计算到你出站(B点)刷卡那里的总公里(按照路程阶梯收费)。。。。
当然还有基础费(起步费)就是指你进站的那个地铁站(A点),但是因为某些原因,你进站刷卡后有出站了,或者你到某个目的地(B点)但是没出站又回到你进站的那个地铁站(A点),即A点进A点出,它只收你基础费(起步费)。。。。
地铁过年免费吗?
单程票卡:乘客可在地铁车站自助售票设备上购买,购买车站当日进站有效。进站时刷卡,出站时由闸机回收。
城市通IC卡:由城市通智能卡公司发行,包含普通卡、学生卡、老年卡、敬老卡、优惠卡、优待卡和特惠卡。使用城市通卡乘车时,进出站均为刷卡过闸。另外,带有“交通联合”标识的手机虚拟交通卡与异地交通卡也可以乘车使用。
乘车二维码:目前,乘客可在地铁使用的乘车二维码官方APP为“哈尔滨城市通”APP和“METRO冰城行”APP,可使用第三方APP包括微信“乘车码”小程序、微信“哈尔滨城市通”公众号、微信“同程乘车呗”小程序、支付宝“哈尔滨支付宝乘车卡”、支付宝“哈尔滨城市通乘车卡”、云闪付APP、招商银行APP、华为钱包APP。另外,已加入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协会“城轨易行”平台的外地地铁官方APP也可生成哈尔滨地铁乘车码。使用乘车二维码时,进出站均为将二维码对准闸机扫码读头后通过。
人脸车票:乘客在“智惠行”APP中注册人脸车票并开通乘车服务后,进出站时只需要将面部对准闸机人脸识别模块即可通过。
地铁计次纪念票:地铁集团会不定期发行计次纪念票,在车票有效期内可不计里程乘坐一定次数。进出站使用时均为在闸机上刷卡后通过,车票在使用次数用尽后由乘客保留。
哈尔滨老年卡坐公交新规?
不会免费的,我昨天今天都坐了的,都是收费的
哈尔滨老年卡坐公交新规?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常住本市的六十周岁以上外埠老年人凭居住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老年人除享受《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或者财政支持的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免收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病床免收出诊费;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入老年大学学习,学费享受半价优惠;
(三)到律师事务所免费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第六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优先受理。
对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公证机构应当减半收取或者免收公证费。
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七条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分配适于其居住的楼层;在农村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住房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第八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八十至八十九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市有关规定的老年人以及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医疗机构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为患有慢性病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站点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候车(船)室或者交通工具上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
第十一条 商业、饮食、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邮政、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示优待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免收或者减收服务费。
第十二条 市、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受理有关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解决有关问题,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或者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优待老年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1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