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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颁布的土地法?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法令。共6章40条。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的土地。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也予以保留。土改中团结中农,保护农民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材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外,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该法对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问题的处理,以及土改的执行机关、执行方法等,也都作了具体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
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废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第六条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
第七条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法规定所有应加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以后,如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者,一律无效。此项土地,应计入分配土地的数目之内。但农民如因买地典地而蒙受较大损失时,应设法给以适当补偿。
第九条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社会阶级成分的合法定义,另定之。
第三章土地的分配
第十条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收,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条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帛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但区或县农民协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的地区,为便于耕种,亦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错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者,即划归该乡分配。
第十二条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
原耕农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权者,在抽动时,应给原耕者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之土地。
第十三条在分配土地时,对于无地省地人口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如下:
一、只有一口人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得分给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
二、农村中的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属,应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得不分给。
三、家居农村的烈士家属(烈士本人得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员、战斗员、荣誉军人、复员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随军家属在内),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得视其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的多少与其对于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程度,而酌情少分或不分。
四、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而家属居住农村者,其家属应酌情分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其家属生活者,得不分给。
五、农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六、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证明其失业的工人及其家属,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生产者,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七、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的人员及其家属,有劳动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以维持生活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八、家居乡村业经人民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争罪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分子,不得分给土地。其家属未参加犯罪行为,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有劳动力并愿意从事农业生产者,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第十四条分配土地时,得以乡为单位,根据本乡的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作本乡土地调剂之用。此项土地,暂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但所留土地最多不得超过全乡土地的百分之一。
第十五条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求救农场之用。此项土地,在未举办农场以前,可租给农民耕种。
第四章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
第十六条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为利于生产,应尽先分给原来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分得此项土地者,可少分或不分普通耕地。其分配不利于经营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之。
第十七条没收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应随田分配。其不宜于分配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其原由私人投资经营者,仍由原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之法令继续经营之。
第十九条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田、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
第二十条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
第二十一条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不合农民使用者,得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充作公用。
第二十二条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
第二十三条为维持农村中的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得按原有习惯予以保留,不加分配。
第二十四条华侨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益的原则,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五条沙田、湖田之属于地主所有或为公共团体所有者,均收归国家所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之。
第二十六条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飞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划定线路并指定日期开辟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留土地者,须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所有的土地,由私人经营者,经营人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
第五章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人民政府对土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在土地改革期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经人民代表大会议推选或上级人民政府委派适当数量的人员,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九条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第三十一条划定阶级成分时,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之。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其申辩。评定会,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土地改革的实行,在土地改革期间,各县应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于罪大恶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犯罪,依法予以审判及处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
人民法庭的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三十三条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前,为保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严禁一切非法的宰杀耕畜、斫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为保障土地改革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工作人员的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的郊区。大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办法,另定之。
本条所称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按城市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六条本法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但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地改革时,应依本法与汉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凡在本法公布后开始施行土地改革的地区,除本法第三十五、第三十六及第三十七条所规定之地区外,均须按照本法施行。各地何时施行土地改革,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人民政府以命令规定并公布之。
第三十九条本法公布后,各省人民政府应依本法所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批准施行,并呈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本法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
(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
日本的政治制度怎样?
日本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国家象征,无权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力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规定: 实行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 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 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日本国会
日本国会是日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两院议员均从国民中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议员。国会有立法权、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条约的批准权、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权,议院有国政调查权、对法官的弹劾裁判权等。虽然一切法案都由国会审议,但内阁也有提案权,内阁提出的法案占80%以上。众议院权力大于参议院。如参议院对众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作出不同决议时,众议院再次以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成法律。众议院有权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票,但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建议天皇宣布解散众议院。国会的常会每年召开1次。内阁可以决定召集国会临时会议,一定数额的议员也可要求内阁决定召集临时会议。会期及延长事宜由国会本身决定。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也同时闭会。如有需要,内阁可要求参议院紧急集会。紧急集会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10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同意,即失去效力.
1955年起,原称保守合同的自由民主党(自民党)一直长期执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间短暂被对手社民党取得政权并短期执政。1996年,自民党重新执政后就一直执政到今天。
除了社民党之外,日本国会的主要在野政党尚有日本民主党、日本共产党等,而今日本国会乃是由自民党及公明党组成的联合政府执政。
日本的政党
战后日本政权曾长期把持在自民党这一资产阶级保守政党手中。从1955年到1993年38的年里,自民党控制着国会中众参两院的大多数席位,党内派系间对总裁位子的角逐事实上取代了政党间的夺权斗争。与之相对的社会党、共产党等革新政党则作为在野势力,“保革对立”是为冷战时期日本政治斗争的主线。
自民党、民主党 、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新党等.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党等。
自由民主党(简称自民党,Liberal Democratic Party -LDP):1955年11月由原自由党和民主党合并而成,1955年起连续执政38年。1993年8月沦为在野党,1994年6月底参加三党联合政权,重返执政地位。1996年11月恢复单独组阁。1999年1月与自由党组成联合政权,10月与自由党和公明党组成三党联合政权。2000年4月与公明党、保守党建立联合政权。自民党是历史较长的传统保守政党,在中小城市和农村势力较强。党首为总裁,任期2年,原则上只能连任1次,可酌情适当延长。
民主党(Democratic Party):仅次于自民党的第二大政党。1998年4月27日成立,由原民主党、民政党、新党友爱和民主改革联合四党组建而成。1998年7月参议院选举和2000年6月众议院选举后实力大增。该党主张推行民主、稳健的政治路线,构筑新自由社会。2003年9月,民主党和自由党在东京签署合并协议书,正式将两党合并为一个新的民主党。根据合并协议,自由党解散。合并后的民主党在国会占有204席。
公明党(Komei Party):1964年11月成立,其母体为宗教团体创价学会。1970年6月实行政教分离,93年8月参加非自民联合政权。但自94年底以后,为参与日政界分化改组,公明党分出一部分力量参加新进党,新进党解散后,组成“和平新党”。未分出去的部分则重组为“公明”。1998年11月7日,“和平新党”和“公明”宣布合并,并恢复原党名。1999年10月,公明党加入自民党和自由党的联合政权,成为执政党,2000年4月,公明党与自民党、保守党组成联合政权。该党基本政策主张总体上仍沿袭了过去公明党“中道路线”的传统,坚持稳健的政治路线,提倡和平主义。
日本共产党(Communist Party of Japan -Nippon Kyosanto):1922年7月15日成立的左翼政党。战后获合法地位。七十年代中期出现发展的高峰期。进入九十年代,日共根据冷战后新形势,对政策主张再次进行调整。2000年11月,日共召开第二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章,把党的性质由“工人阶级的先锋政党”改为“工人阶级政党”和“全体日本国民的政党”。该党支持阶层比较稳固,基层组织健全。
社会民主党(Social Democratic Party):简称“社民党”,1945年11月成立,1996年4月由社会党易名为社会民主党。该党主要成分是工会和农协的活动家、中小企业主和知识分子。冷战期间,该党作为革新派政党与保守的自民党长年对峙。93年日本政局剧变,社会党先是加入多党联合政权,后又与自民党联合执政。该党委员长村山富市出任首相。98年5月,该党退出联合政权。近年来实力大减。
保守党:2000年4月由自由党26名成员脱党组成。成立伊始即与自民、公明两党组成新的联合政权。6月众议院大选后席位减少。该党主张要体现“保守主义”的真正含义,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及和谐。
政府
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日本政府实施行政改革后政府机构为1府12省厅。
日本实行以天皇为国家象征的议会制。日本的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天皇的权限只在形式上。天皇虽有任命总理大臣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但前者须经国会提名,后者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名。天皇的有关国事活动必须由内阁建议和承认。天皇只能按内阁的决定,作礼仪上或形式上的活动。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国民选举产生。众议院有议员511名,任期4年;参议院有议员252名,任期6年,其中参议员每3年改选一半。宪法规定,国会职权有立法权、对政府的监督权以及外交、财政和司法的监督权。1994年1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政治改革方案,据此众议院实行“小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并立”,改变中选区制度,小选区选300名议员,比例代表区选200名议员,公费资助得票率超过2%的政治家才能得到众议院议席。投票方法是记号式的两票制,总理府设为划定参议院选区的第三者机构。
内阁是日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内阁由国会中议席占半数以上的多数党进行组阁。根据惯例,议会中多数党首脑一般是内阁总理的当然候选人。如果没有一个政党议席在国会中占多数,就由国会中议席占最多的两个以上政党组阁,由席位最多的政党领袖任内阁总理大臣。
法院是日本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所有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日本宪法及法律约束”。
日本是多党制国家,参加日本政治活动的政党有自民党、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共产党、新生党、新党等。自1955年以来,日本内阁一直由自民党执政,总理大臣也一直由自民党总裁担任。1993年7月,日本自民党在大选中失利。执政38年后下台,转向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新党等7党组成的联合内阁,细川护熙任内阁总理大臣。自民党氏期执政,却在瞬息之间垮台,其原因是由于“金权政治”的作用。用金钱换地位和用地位换金钱的“金权政治”导致自民党内部腐败,直至垮台。要成为自民党总裁的第一个条件就是“筹措资金的能力”,只有得到财界的“政治捐款”,才能在国会大选中获胜,才能执掌政权,才能给财界回报。这使金钱与政治紧密结合,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70年代的洛克希德贿赂案使田中角荣下台;80年代的里库路特贿赂案断送了中曾根和竹下登;90年代的佐川快件公司行贿案又使自民党副总裁金丸信被捕。这些丑闻,使日本对自民党失去了信任,党内也发生分裂,最终导致1993年7月大选的败北。
大正癸亥年是公元哪一年?
“大正”是日本第123代天皇嘉仁在位期间使用的年号,是日本第245个年号。大正癸亥年是公元1923年。黄帝纪年4620年。
癸亥年是干支历的六十甲子之一,癸亥年是一甲子中的最后一年。这一年出生的人属猪,是猪年。
干支纪年法是中国传统的纪年方法,以十天干,十二地支两两组合从甲子、已丑开始,到壬戌、癸亥结束,共组成六十组,即六十年,称为六十花甲。两组又属一个纳音五行。
明治45年(1912年)7月30日凌晨,睦仁因尿毒症病逝,享年60岁,当日嘉仁继位,改元大正。
1923年的大事有:
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
1月2日——中国国民党公布《党纲》。《党纲》分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两部分。
1月10日——法国、比利时联军10万人占领鲁尔工业区。
1月12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通过《关于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的关系问题的决议》,促进了第一次国共合作。
1月16日——孙中山夺回广州,发表和平统一宣言。
1月17日——蔡元培因教育总长非法逮捕北大教师,愤而辞去北大校长职务。
1月23日——第一座民办广播电台开始播音。
1月26日——孙中山与俄代表越飞发表联合宣言。表明孙中山确立联俄政策,同时也表明苏俄政府对孙中山的支持。
2月1日——京汉铁路工人在郑州举行京汉铁路总工会成立大会,遭到中国直系军阀吴佩孚的武力阻挠,总工会遂发动全路工人于2月4日实行总罢工。
2月4日——京汉铁路工人举行震惊中外的大罢工。这次罢工的主要领导人有张国焘、项英、罗章龙、林育南等。
2月7日——京汉铁路工人罢工运动遭到中国直系军阀吴佩孚武力镇压。京汉铁路总工会江岸分会委员长、共产党员林祥谦及武汉工团联分会律师施洋英勇就义。亦称为“二七惨案”。
3月1日——孙中山在广州重新组成大元帅府。
4月月初——毛泽东创办《新时代》杂志。
4月——张作霖创立东北大学。
4月4日——美国华纳兄弟影片公司成立。
5月1日——苏联向孙中山提供200万金卢布援助,用于统一中国,争取民族独立活动。
5月4日——新加坡《南锋日报》创刊。
5月5日——临城发生惊动中外的火车大劫案。
6月1日——长沙日军枪杀平民。
6月12日——中共在广州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6月13日——曹锟迫总统黎元洪出京。
6月15日——《国际歌》译配词在《新青年》上发表。译者瞿秋白。
6月26日——北京故宫建福宫失火,焚毁房屋130余间,损失40000元。
7月1日——中国共产党机关刊物《前锋》月刊第一期出版,陈独秀发表《中国农民问题》一文。
7月16日——爱新觉罗·溥仪裁撤宫内太监。
8月——鲁迅第一部小说集《呐喊》由北京新潮社出版。《呐喊》是中国现代小说的艺术巅峰之作。
8月——吴蕴初创办天厨味精厂,生产味精。
8月1日——陈光甫在上海创办旅行社。
8月26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总会在北京成立。
9月1日——日本发生里氏8.1级关东大地震
9月——闻一多诗集《红烛》出版。
9月7日——蒋介石率代表团抵达苏联。
9月14日——中国红十字会派救护队赴日本抗震救灾。
10月5日——曹锟贿选为大总统。上海、浙江、安徽、广州等省市各界团体旋即通电全国,一致声讨曹锟。
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颁布。
10月20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机关刊物《中国青年》在上海创刊,由恽代英、邓中夏、萧楚女主办。
10月25日——孙中山在广州召开国民党改组特别会议。
10月29日——凯末尔领导的土耳其革命胜利,土耳其共和国宣告成立。
11月12日——国民党发表改组宣言。
11月20日——国民党发表《中国国民党党纲草案》。
11月24日——北京新闻记者成立公会。
11月29日——邓泽如等国民党右派上书弹劾共产党。
12月3日——孙中山以强硬的态度,收回广东海关关税主权。
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通告第十三号》,要求全体共产党员积极参加国民党改组工作。
另外还有一些事件:
一、英国利华兄弟公司在上海设立中国肥皂公司。垄断长江以南地区肥皂市场。
二、法国古生物学家桑志华在内蒙古乌审旗萨拉乌苏发现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址,被命名为“河套文化” 。
三、怡和洋行创立怡和机器有限公司,在中国经营进口业务。
四、由李惠堂等组成的南华足球队访问澳大利亚。
五、中国12个省大旱,死亡数十万人。
六、高尔基完成自传性三部曲之三《我的大学》等。
1923年历史背景?
1923年大事记垍
一月垍
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垍
1月2日——中国国民党公布《党纲》。《党纲》分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两部分,阐明了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基本内容。三民主义即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五权宪法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考试权,并以五权分立作为五权宪法的原则,完成民国更进步的宪法。垍
1月10日——法国、比利时联军10万人占领鲁尔工业区,理由是德国不能按时履行《凡尔赛条约》规定的赔款义务。垍
1月12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通过《关于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的关系问题的决议》,促进了第一次国共合作。垍
1月16日——孙中山夺回广州,发表和平统一宣言。垍
1月17日——蔡元培因教育总长非法逮捕北大教师,愤而辞去北大校长职务。垍
1月23日——第一座民办广播电台开始播音。垍
1月26日——孙中山与俄代表越飞发表联合宣言。表明孙中山确立联俄政策,同时也表明苏俄政府对孙中山的支持。垍
二月垍
2月——张君劢游欧归国后,在清华大学作《人生观》的演讲。垍
2月1日——京汉铁路工人在郑州举行京汉铁路总工会成立大会,遭到中国直系军阀吴佩孚的武力阻挠,总工会遂发动全路工人于2月4日实行总罢工。垍
2月4日——京汉铁路工人举行震惊中外的大罢工。上午9点,武汉江岸车厂首先罢工。到中午12点,京汉铁路2万多工人全部罢工,1200多千米的铁路顿时瘫痪。这次罢工的主要领导人有张国焘、项英、罗章龙、林育南等。垍
2月7日——京汉铁路工人罢工运动遭到中国直系军阀吴佩孚武力镇压。京汉铁路总工会江岸分会委员长、共产党员林祥谦及武汉工团联分会律师施洋英勇就义。亦称为“二七惨案”。垍
三月垍
3月1日——孙中山在广州重新组成大元帅府。垍
3月4日——胡适大力提倡研究国学。垍
四月垍
4月月初——丁文江首揭科学与人生观的大论战。垍
4月月初——毛泽东创办《新时代》杂志。垍
4月——张作霖创立东北大学。垍
4月4日——美国华纳兄弟影片公司成立。垍
美国华纳兄弟影片公司垍
4月19日——北大哲学系教授张竞生发起爱情问题大讨论。垍
4月26日——北京发生军警闹饷事件。冯玉祥率兵包围国务院。垍
五月垍
5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周年。垍
5月1日——苏联向孙中山提供200万金卢布援助,用于统一中国,争取民族独立活动。垍
5月4日——新加坡《南锋日报》创刊。垍
5月5日——临城发生惊动中外的火车大劫案。垍
六月垍
6月1日——长沙日军枪杀平民。垍
6月12日——中共在广州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垍
6月13日——曹锟迫总统黎元洪出京。垍
6月15日——《国际歌》译配词在《新青年》上发表。译者瞿秋白。垍
6月26日——北京故宫建福宫失火,焚毁房屋130余间,损失40000元。垍
七月垍
7月1日——中国共产党机关刊物《前锋》月刊第一期出版,陈独秀发表《中国农民问题》一文。垍
7月16日——爱新觉罗·溥仪裁撤宫内太监。垍
八月垍
8月——鲁迅第一部小说集《呐喊》由北京新潮社出版。《呐喊》是中国现代小说的艺术巅峰之作。初版时收有15篇作品。1930年1月第13次印刷时,作者抽去其中的《不周山》。从此,《呐喊》便一直只收有14篇小说。垍
8月——吴蕴初创办天厨味精厂,生产味精,销路甚广。垍
8月1日——陈光甫在上海创办旅行社。垍
8月26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总会在北京成立。垍
九月垍
9月——闻一多诗集《红烛》出版。垍
9月7日——蒋介石率代表团抵达苏联。垍
9月14日——中国红十字会派救护队赴日本抗震救灾(1923年9月1日,日本发生里氏8.1级关东大地震)。垍
十月垍
10月5日——曹锟贿选为大总统。上海、浙江、安徽、广州等省市各界团体旋即通电全国,一致声讨曹锟。垍
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颁布。垍
10月20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机关刊物《中国青年》在上海创刊,由恽代英、邓中夏、萧楚女主办。垍
10月25日——孙中山在广州召开国民党改组特别会议。垍
十一月垍
11月12日——国民党发表改组宣言。垍
11月20日——国民党发表《中国国民党党纲草案》。垍
11月24日——北京新闻记者成立公会。垍
11月29日——邓泽如等国民党右派上书弹劾共产党。垍
十二月垍
12月——李大钊到达广州,积极帮助孙中山完成国民党改组工作和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垍
12月3日——孙中山以强硬的态度,收回广东海关关税主权。垍
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通告第十三号》,要求全体共产党员积极参加国民党改组工作。垍
1923年国际九大事件垍
一、英国利华兄弟公司在上海设立中国肥皂公司。垄断长江以南地区肥皂市场。垍
二、于右任、邵力子创办的上海大学成立。垍
三、法国古生物学家桑志华在内蒙古乌审旗萨拉乌苏发现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址,被命名为“河套文化” 。垍
四、怡和洋行创立怡和机器有限公司,在中国经营进口业务。垍
五、由李惠堂等组成的南华足球队访问澳大利亚。垍
六、中国12个省大旱,死亡数十万人。垍
七、高尔基完成自传性三部曲之三《我的大学》垍
八、1923年9月1日,日本发生里氏8.1级关东大地震。垍
九、10月29日,凯末尔领导的土耳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参与武装干涉的英国,法国,意大利,希腊等协约国战败,土耳其共和国宣告成立。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