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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是什么意思它发生在哪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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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聊关于三堂会审是什么意思它发生在哪个朝代的相关知识,以下的几点常识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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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是什么意思,它发生在哪个朝代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

古代三堂会审,是指哪三堂?

三堂是指三个部门的最高长官,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以刑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以避免决策失误,尽量减少人为干扰因素,也算是古代法制民主的一种朴素的体现。在古代,一般“三堂会审”的案件意味着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很高的,也是非常受重视,通俗地讲即大案、要案,像宋朝的“狸猫换太子”、清朝的“刺马”案等等之类的案件。其实,古代“三堂会审”准确地应该称作“三司会审”,是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单位)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一种制度。扩展资料:三堂会审现代的艺术表现越剧名段选段简介《三堂会审》节选自越剧传统剧《玉堂春》 。越剧《玉堂春》是戚派代表剧之一,《三堂会审》亦是戚派花旦选段中的名家名段。《玉堂春》是中国戏曲中流传最广的剧目之一。由红枫、孙旭、傅骏、金风、李卓云等集体编导,刘如曾编曲,合作越剧团出演。开始演出时受当时思潮影响,认为王金龙是做了官的统治阶级,苏三是苦难妓女,阶级不能调和,戏演到《三堂会审》结束,不让两人团圆。后来才到“监会团圆”结束。故事内容讲述的是:南京官家子弟王金龙与名妓苏三誓偕白首,因金尽被偷,潦倒关王庙。苏三得悉,赴庙赠金资助,使王金龙得回南京。后王八鸨儿和山西富商沈延林以假信哄骗苏三:“王公子得中皇榜第一名”,私下将苏三卖给沈延林为妾。沈延林妻皮氏“大娘”与赵监生私通,用药面毒死沈延林,反诬告苏三。洪洞县官受贿一千两,将苏三问成死罪,解至太原三堂会审,主审官恰为巡按王金龙,遂使冤案平反,王金龙、苏三团圆。艺术特色该剧艺术特色主要在于唱腔,剧中有(四工调)、(弦下调)、(男调)、(连板)、(倒板)、(清板)、(嚣板),(二凡)等腔调板式。、参考

历史上的“三堂会审”什么意思?

何谓“三堂会审”,这要从我国古代审判、监察制度谈起。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制度内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系统,即对官僚机构和官吏的监察。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 为何称“三法司”会审为“三堂会审”呢?这是因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司法长官正式办公的处所都是在衙署的大堂,故务家长官都俗称“堂官”。三堂会审时,在刑部大堂设三张案桌,刑部堂官尚书为主审官,坐在面南的桌案后,而大理寺、都察院的长官则分坐在东西相对的两张桌案后,审案过程中均有发言权,最后作出统一的审判结果。

三堂会审什么意思

三堂会审就是三个部门的最高长官同时、同地同场合审理同一件案件。按照今天的部门就是公安、检察、法院。一般为重大案件,或涉及敏感部分,如皇室内部案件。这要从我国古代审判、监察制度谈起。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制度内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系统,即对官僚机构和官吏的监察。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选段简介《三堂会审》节选自越剧[1-2] 传统剧《玉堂春》 。越剧《玉堂春》是戚派代表剧之一,《三堂会审》亦是戚派花旦选段中的名家名段。《玉堂春》是中国戏曲中流传最广的剧目之一。由红枫、孙旭、傅骏、金风、李卓云等集体编导,刘如曾编曲,合作越剧团出演。开始演出时受当时思潮影响,认为王金龙是做了官的统治阶级,苏三是苦难妓女,阶级不能调和,戏演到《三堂会审》结束,不让两人团圆。后来才到“监会团圆”结束。故事内容讲述的是:南京官家子弟王金龙与名妓苏三誓偕白首,因金尽被偷,潦倒关王庙。苏三得悉,赴庙赠金资助,使王金龙得回南京。后王八鸨儿和山西富商沈延林以假信哄骗苏三:“王公子得中皇榜第一名”,私下将苏三卖给沈延林为妾。沈延林妻皮氏“大娘”与赵监生私通,用药面毒死沈延林,反诬告苏三。洪洞县官受贿一千两,将苏三问成死罪,解至太原三堂会审,主审官恰为巡按王金龙,遂使冤案平反,王金龙、苏三团圆。...

三司会审是哪个朝代的?

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

"三堂会审,“三堂”指什么,古代真是这样审案吗?

喜欢越剧的朋友都知道,“三堂会审”是 《玉堂春》的著名选段。剧中讲述的是书生王 金龙和名妓苏三的一段情缘。那么什么是 “三堂会审”,古代真有这项制度吗?越剧《玉堂春》中,南京官家子弟王金 龙与名妓苏三发誓白头偕老。王公子钱财被 盗,潦倒关王庙。 苏三得悉后,赴庙赠金资 助,使王金龙得以回到南京。后来,老鸨和 山西富商沈延林以假信私下将苏三卖给沈延 林为妾,沈延林之妻皮氏“大娘”与赵监生 私通,用药毒死沈延林,反诬告苏三。洪洞 县官受贿一千两,将苏三问成死罪,解至太 原三堂会审。主审官恰为巡按王金龙,遂使 冤案平反,王金龙、苏三得以团圆。 剧中的王金龙所任巡按一职,又称“巡 按御史”,是古代官僚机构监察机关的一种 设置。“三堂会审”指的是刑部、大理寺、 御史台共同处理案件的一种制度。公元前 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 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 称三公。 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 夫掌监察。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几千年官僚 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 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 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49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 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 这种 制度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 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 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 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惯的说法便 是“三堂会审”。可见“三堂会审”是唐代开始的一项 政治制度,它是统治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形 式。 类似于现在的检察机关,但又有不同。 现代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侦办官员违法的案件, 但不参与案件的审理,而是作为公诉人一方 存在。

清朝三司会审

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孔雀东南飞》里是什么朝代的啊?

《孔雀东南飞》里是汉朝。一、原文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时人伤之,为诗云尔。二、释义东汉末年建安年间,庐江府小吏焦仲卿的妻子刘氏,被仲卿的母亲驱赶回娘家,她发誓不再改嫁。但她娘家的人一直逼着她再嫁,她只好投水自尽。焦仲卿听到妻子的死讯后,也吊死在自己家里庭院的树上。当时的人哀悼他们,便写了这样一首诗。三、详情《孔雀东南飞》取材于东汉献帝年间发生在庐江郡(今安徽怀宁、潜山一带)的一桩婚姻悲剧。原题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因诗的首句为“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故又有此名。全诗350余句,1700余字。主要讲述了焦仲卿、刘兰芝夫妇被迫分离并双双自杀的故事,控诉了封建礼教的残酷无情,歌颂了焦刘夫妇的真挚感情和反抗精神。""扩展资料赏析通过有个性的人物对话塑造了鲜明的人物形象,是《孔雀东南飞》最大的艺术成就。在贯穿全篇的对话中,可以看到,刘兰芝对仲卿、对焦母、对小姑、对自己的哥哥和母亲讲话时的态度与语气各不相同。正是在这种不同中可以感受到她那勤劳、善良、备受压迫而又富于反抗精神的外柔内刚的个性。同样的,在焦仲卿各种不同场合的话语中,也可以感受到他那忠于爱情、明辨是非但又迫于母亲威逼的诚正而软弱、但又有发展的性格。诗中写到兰芝与仲卿死前,兰芝假意同意再嫁,仲卿见兰芝后回家与母亲诀别,他俩这时的话语,非常切合各自的身份与处境。试想,兰芝如果直说要死,这个弱女子势必会遭到暴力的约束,被强迫成婚。诗中,简洁的人物行动刻画,有助于形象的鲜明;精炼的抒情性穿插,增强了行文的情韵。“鸡鸣外欲曙,新妇起严妆。著我绣夹裙,事事四五通”。写出了刘兰芝离开焦家时的矛盾心情。欲曙即起,表示她不愿在焦家生活的决心,严妆辞婆是她对焦母的抗议与示威。打扮时的事事四五通,表示了她对焦仲卿的爱,欲去又不忍遽去的微妙心理。参考

比较一下清朝的 秋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 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后逐渐形成制度。清承明制 ,热审于顺治八年(1653)即已实行,于乾隆年间定制。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实行热审。如立秋在六月内,则七月初一止。一般犯罪除死罪、军流及窃盗、斗殴伤人等罪不准减免外,杖罪人犯各减一等,笞罪宽免,应予枷号者暂行保释,立秋后再依法减等补施。但热审期内审定,逾热审期而发落者,均不适用减免。明代还偶有在冬寒季节减等科刑制度,以免囚犯因饥寒死于狱中,称寒审。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说明清朝的审判制度已经基本健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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