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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可能否什么意思(丈夫打赏主播10余万元)

本起案件中的小美就因其丈夫长期打赏女主播而陷入了无限苦恼之中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吧案情回顾小美自从发现丈夫小刚和美女主播小丽存在,但是小丽已经明确表示不会返还打赏款,于是她只能将小丽作为被告、小刚与某网络平台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

一些主播靠打赏赚得盆满钵满,而部分网友在主播的一声声“老板”“帅哥”“小姐姐”中迷失了自己,不顾自身条件掏空自己的腰包,从而导致围绕直播打赏产生的各类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起案件中的小美

就因其丈夫长期打赏女主播

而陷入了无限苦恼之中

下面请跟随小编

一起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小美自从发现丈夫小刚和美女主播小丽存在“暧昧”互动,并且小刚给小丽打赏超过十余万元后,脸上再也没出现过笑容。在心力交瘁之余,就想着如何将打赏款要回来,但是小丽已经明确表示不会返还打赏款,于是她只能将小丽作为被告、小刚与某网络平台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

小美认为

小刚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

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

损害了其利益

请求法院确认小刚的赠与行为无效

并要求小丽返还相关打赏款

针对小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我们需要分析三个法律问题

PART.1

小刚在网络平台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小刚在网络平台充值,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的行为系属文化娱乐网络消费行为范畴,与该平台签订《用户服务协议》、《用户充值协议》等合同,并享受了精神利益,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赠与。同时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具有即时履行的特点,即小刚每次充值打赏消费完成后,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小刚的打赏行为自然不具有可逆性。

PART.2

小刚与小丽之间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小美主张小刚与小丽存在暧昧关系,并提供线上互动评论截图,证明小丽为达到小刚为其持续打赏的目的,进行“暧昧”互动,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但从线上互动聊天内容看,小丽和小刚并未存在违背婚姻的不正当关系,聊天内容也不能反映小丽存在诱导小刚进行打赏的情形。另外,小刚和小丽在出庭应诉之前从未线下见过面。因此,小丽和小刚的线上互动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PART.3

小刚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充值打赏,其行为是否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如果打赏的金额少、周期长,则应认为是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本案中,小刚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充值打赏行为具有充分的认知度,其打赏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呈现小额、高频、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每次充值、打赏的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不能累计评价,所以其行为未超过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也属于用户履行与平台间的服务合同的内容。

至于小美主张小刚充值打赏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仅在夫妻内部产生侵权责任,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不影响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丽在某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主播,通过在直播间内向公众进行表演获得人气,从粉丝(用户)处获得礼物打赏,并以此获取收益,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但是

也并不是所有的打赏都无法要回

0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打赏行为系属无效,应当予以返还;

0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打赏行为,需审查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对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可以请求返还;

0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打赏行为,如违反公序良俗,配偶一方可要求返还。当然,如果脱离了直播平台,私下赠送的金钱、礼物,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处理方式另当别论。

另外

除了打赏人的年龄、行为能力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打赏的金额、是否附条件、

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等

也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转自:宝坻法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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