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主播靠打赏赚得盆满钵满,而部分网友在主播的一声声“老板”“帅哥”“小姐姐”中迷失了自己,不顾自身条件掏空自己的腰包,从而导致围绕直播打赏产生的各类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起案件中的小美
就因其丈夫长期打赏女主播
而陷入了无限苦恼之中
下面请跟随小编
一起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小美自从发现丈夫小刚和美女主播小丽存在“暧昧”互动,并且小刚给小丽打赏超过十余万元后,脸上再也没出现过笑容。在心力交瘁之余,就想着如何将打赏款要回来,但是小丽已经明确表示不会返还打赏款,于是她只能将小丽作为被告、小刚与某网络平台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
小美认为
小刚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
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
损害了其利益
请求法院确认小刚的赠与行为无效
并要求小丽返还相关打赏款
针对小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我们需要分析三个法律问题
PART.1
小刚在网络平台充值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小刚在网络平台充值,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的行为系属文化娱乐网络消费行为范畴,与该平台签订《用户服务协议》、《用户充值协议》等合同,并享受了精神利益,双方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不属于赠与。同时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具有即时履行的特点,即小刚每次充值打赏消费完成后,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小刚的打赏行为自然不具有可逆性。
PART.2
小刚与小丽之间是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小美主张小刚与小丽存在暧昧关系,并提供线上互动评论截图,证明小丽为达到小刚为其持续打赏的目的,进行“暧昧”互动,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但从线上互动聊天内容看,小丽和小刚并未存在违背婚姻的不正当关系,聊天内容也不能反映小丽存在诱导小刚进行打赏的情形。另外,小刚和小丽在出庭应诉之前从未线下见过面。因此,小丽和小刚的线上互动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PART.3
小刚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充值打赏,其行为是否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如果打赏的金额少、周期长,则应认为是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本案中,小刚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充值打赏行为具有充分的认知度,其打赏行为是一种消费行为,呈现小额、高频、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每次充值、打赏的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不能累计评价,所以其行为未超过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也属于用户履行与平台间的服务合同的内容。
至于小美主张小刚充值打赏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仅在夫妻内部产生侵权责任,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不影响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丽在某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主播,通过在直播间内向公众进行表演获得人气,从粉丝(用户)处获得礼物打赏,并以此获取收益,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但是
也并不是所有的打赏都无法要回
0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打赏行为系属无效,应当予以返还;
0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打赏行为,需审查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对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可以请求返还;
0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打赏行为,如违反公序良俗,配偶一方可要求返还。当然,如果脱离了直播平台,私下赠送的金钱、礼物,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处理方式另当别论。
另外
除了打赏人的年龄、行为能力
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打赏的金额、是否附条件、
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等
也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转自:宝坻法院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