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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分摊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汽车维修分摊,动用维修基金是部分还是全部?

答:部分

维修基金的使用原则是谁受益谁分摊。所以是维修哪栋楼,动用哪栋楼业主的维修基金。涉及到整个小区的维修项目,动用整个小区业主的维修基金。动用哪部分业主的维修资金,由该部分业主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

楼房污水管道维修费用怎么分摊?

所有需从此段维修污水管道排污的楼房住户,均需分摊维修费用。

事故后保险公司修车有什么标准?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就是说,修换的标准是尽量修复,以修为主,能修的就要求修复处理,所以,理赔定损时,保险公司会和车主或修理厂谈修复的问题。

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条款中,将该条款内容变了,变成了“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也就是说,删除了“应当尽量修复”,

它的潜台词就是说,完全有双方协商确定,只要车主要求更换,保险公司就没有不更换的理由,增强了车主的权利和在配件修换问题上的话语权;否则,可以有第三方进行评估

电梯维修费用业主如何分摊?

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业务同意以后使用缴纳的维修基金来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汽车主责电动车次责修车费怎么赔?

你好,汽车主责就应该承担大部分的维修费用,电动车次责承担小部分维修费。

现在的主次主任一般都是按三七开,主责承担七层的赔付责任,次责承担三层的赔付责任。

具体费用的赔付是:把所有的修车费加在一起(包括电动车的维修费)来按比例分摊。

比如汽车和电动车两车的维修费一共是一万元,汽车承担七千,电动车承担三千元。如果电动车只有一千元的修车费,那电动车就要拿两千元给汽车。

而保险公司赔付时只会按照汽车承担的七千元来赔付,如果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就直接赔七千,没有就会在七千元的基础上打折赔付,一般只配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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