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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分摊违建

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楼层分摊违建,开发商在两栋楼中间建车库合法吗?

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什么公摊合法?

“公摊”与“违建”是两个不同建筑概念。公摊是商品房建筑中必不可少的公共使用面积部分,使用者系整栋建筑的各家各户,故将公共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于各户产权面积中,是对构房者权利和责任的确认,所以合法。违建是与规划设计不相关的建筑体,它的存在有悖于整体规划;影响众多产权人利益;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后果,准确地说是侵权行为,所以违法。

两年了没有处理是什么行为?

小区的所有公共部位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同分摊了面积,不允许任何业主私自居为己有,而违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即使在自家阳台或家里进行改建,危害公共安全的,对这样的行为,物业公司一经发现应及时去制止。

而题主所说的物业公司明知小区内有违章建筑,两年没处理,这明显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或是在“装傻扮懵”。

若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关系户”违建,物业公司一般都是采取只眼开只眼闭的态度去对待的,或对有些“野蛮”业主的行为,物业公司也抱宁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为的是不想得罪违建者,更多的是为了推卸责任。

就是因为物业公司的这种“不想得罪人”的懒行为,而间接助长了这种违建行为在小区里漫延。

而对于小区内的违建,物业公司是没有执法权的,但作为收了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力去跟进和处理好这些事情。

一般有物业的小区,小区内的小违建或改建之类的,城市综合管理局等部门是不愿介入的,除非是有特大的违建,所以还得由物业公司去跟进处理好。

那当物业公司发现或接到小区业主投诉小区内有违建的行为时该怎样做?

1,物业公司应该第一时间上门去找违建者沟通,及时制止这行为。

2,若沟通无效,违建者继续施工,那物业公司就要出具书面停工通知书,要求违建者马上停工并恢复原状。

3,违建者依法我行我素,那物业公司可适当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虽然这种做法不可取,但对于违建者的违法行为,物业公司这种应急做法也不是未尝不可的,有《物权法》为依据的,没有了水电,违建就没法继续施工了。

4,物业公司虽然及时有效地阻止了违建行为,但这是治标不治本,要标本兼治,要彻底拆除违建,那还得报城管来协助强制拆除才行。

若然物业公司已做到了以上几项的工作,那物业公司就尽到了责任。

若然物业公司对小区的违建不理不管,业主们可自行打电话或书面材料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而有业委会的小区,由业委会出面督促物业公司去处理。再不行的话,业主们可收集证据直接去起诉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追究其失职责任。也可由小区相邻业主向法院提出诉讼,追究违建者的违建责任。

某小区别墅区和楼层区之间用墙隔开?

应不应该拆除,从法律上讲,涉及三个问题

1、设计规划的为题,小区建设是的涉及规划中有没有这道墙,如果有,那就说明符合原来的规划设计,没有问题,不应该拆除。如果规划设计中没有这道墙,那就按照规定必须拆除。

2、小区全体业主的态度,不能因为别墅的存在就剥夺其他居民楼的权益,大家同住一个屋檐下,不论住别墅还是普通楼房,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垒墙和拆墙必须要看大家的意见,换言之,必须征得小区大多数居民的同意。

3、安全问题,小区的各类通道不是凭空想象而来的,建设也是要求符合国家的要求的,擅自变动规划设计不简单的违法问题,而且设计小区安全问题,比如,阻隔了消防通道,遇有火灾,消防车只能到达别墅区而去不了普通楼房区,你说人命关天,该不该拆,必须拆!

小区居民诉求的途径:

1、市容管理部门,违章建筑是市容部门管理的。

2、规划部门,投诉更改小区的规划设计

3、房产局或物业管理办公室之类的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物业违规。

4、应急管理部门(即过去的消防部门),投诉妨碍消防。

5、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的一级政府,责无旁贷。

6、信访投诉部门。

7、各类热线,如城建热线、市长热线等;还有各类媒体。

不在宗地范围内的楼梯是否应该分摊?

不在宗地图范围内的楼梯,肯定是违规建设的,当然不用分摊。根据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分摊面积指在依法取得的宗地范围内,主要指电梯、楼梯、搂道、厕所、小区道路、停车场、绿化带等所占面积。若不在宗地范围内的楼梯,不是违建就是侵权所建,当然不能算公摊了。依法建设、依法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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