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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分摊成本

联合成本的分摊率=联合成本之和/分摊标准之和2、不可售车位如何分摊开发成本?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分摊成本,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车辆分摊成本,联合成本分摊公式?

联合成本的分摊率=联合成本之和/分摊标准之和

不可售车位如何分摊开发成本?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处理。(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是否分摊成本,要看其是否在可售建筑面积内。如果属于可售建筑面积,应当分摊成本,如果不属于可售面积,则不用分摊成本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地下车位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后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具体分摊方法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执

地下室成本能否摊销至地上建筑面积?

可以,地下一般就是停车场摊到地上正常

为什么要摊销?

谢邀!这个问题,本人认为,一:摊销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除对固定资产外(提折旧)其他可以长期使用的经营性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为什么要摊销?是因为权责发生制会计要求,企业一些长期费用,如在支出时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核算的准确性,不利于管理。

三:怎样摊销?按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与固定资产折旧类似)摊销费计入管理费用,减少当年利润,但对经营性现金流没有影响。

众上回答,如不当之处、请指正。

三种产品如何分摊固定成本总额?

可以按不同产品的边际贡献率分摊。

这是笔者在实际中遇到过的一个问题。

三个车间三种产品要把厂部固定费用分配到车间。

笔者经过研究,认为按边际贡献率分摊相对合理。分摊原则是能者多劳。边际贡献率大的多分,边际贡献率小的少分。

例如总固定费用100。产品1边际贡献率50%,产品2边际贡献率20%,产品3边际贡献率30%。产品1分摊固定费用50,产品2分摊固定费用20,产品3分摊固定费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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