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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峰谷平电时间段(关于分时电价)

明确分时电价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根据我省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纳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

官方最新发布,聚焦精读。

11月29日,山西省发改委发布公告,就《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12月7日前登录省发改委门户网首页“通知公告”专栏,就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以邮件反馈至sfgwspjgc@163.com)。

明确分时电价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

根据我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季节性负荷变化等情况,将现行峰谷时段优化调整为:高峰时段08:00-11:00、17:00-23:00;低谷时段00:00-07:00、11:00-13:00;平时段07:00-08:00、13:00-17:00、23:00-24:00。

适当扩大峰谷价差:根据我省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纳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将我省峰谷价差调整为3.6:1,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年冬、夏两季对大工业电力用户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冬季1月和12月17:00-20:00、夏季7月和8月18:00-20:00为尖峰时段,尖峰时段电价在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省发改委2015年相关规定执行。

明确市场化用户分时电价执行方式,具体如下——

参与市场交易发、用电企业,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分时段电量电价,以反映曲线特性和分时价格差异;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以及峰谷电价差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结算时电力用户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参与现货市场电量按现货市场规则执行,但要合理设定限价标准,促进市场形成有效分时电价信号;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含输配电价)暂按本通知规定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随保量保价优先发电电量市场化情况,逐步过渡到按市场规则申报用电曲线及分时段电量电价。

细读如下——

明确:本通知,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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