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分摊规律,一般纳税人公司销项税17?
企业想少交税?办法是有的:一是税收转移(转嫁);二是受政策减免或其他扶持。其目的是增加税后利润。
一、转移?通常所说的增值税抵扣、所得税扣除,我认为其实都是一种转移税收的方式。将税收转嫁至上游供应商、周边服务商等。税收转移的关键是——发票!索取发票就是完成税务的转嫁。
如题中所说的3%的进项,即是将3%的增值税转移到了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只是对你来讲比例不够高、数额不够大,节税效果有限。
对此我有两个建议:
1、加强采购管理,选择与一般纳税人作为原料或服务供应商合作,这样供应商能为你提供6%、11%、或者17%的进项。
但这也存在明显的缺陷,也是因为税收转移的特性,供应商一定会将多交的税款折算在价格中,导致你的采购成本上升。这一情况,就得增强自身的议价能力,尽可能谈低价格;或者在你的销售端相应提高价格,转移至下游;不然就只能靠增加销量,追求薄利多销的效果。2、切割、独立、或新增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分工,再通过采购关系转移税收。形成集团公司、产业链的效应。
这其实也是加强采购的一种方式。与对外采购不同的是,这种交易所涉及的双方或多方同属一个体系,可以从实现整体节税的大局去规划安排经营活动。而不是对外采购各为其利。如哇哈哈集团,整个产业链的都属于集团公司,除了主业饮料生产,什么包装、市场...甚至深入到上游的农业生产,都自己参与完成。当然这种全部参与的情况会增加管理难度,和其他方面的风险。如乐视就是因为关联交易搞得一团乱麻。二、减免和奖励?严格的说来,只有政策减免才能是真正的减税降负。其他都是转移,是谁交的问题,整体税负不变。
减免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当然你是一般纳税人,不能再成为小规模(新政策出台后看情况)。但对于上文提出的切割、独立、新设的职能机构,可以享受小规模低税率优惠。通过这种方式合理分摊成本费用,降低整体税负。
2、特定地区的减免和奖励:
这是我着重要讲的。我县属于民族自治县、国家贫困县(冒已摘但还是贫困)、城乡统筹政策试点区域,对“总部经济”企业进行增值税15%-25%,(企业/个体)所得税12%-20%的纳税奖励。而且支持个体/合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整体迁移至我县或在我县设立新机构从新开展业务,直接享受纳税奖励。迁移需要考虑的是,迁出地的税务关系是否容易办结;新设考虑的是合同变更和新签合同是否顺利?将新设、独立、切割出来的职能分工部门在我县设立个体或合伙企业形式,享受纳税奖励+核定征收。以低税率成本优势置换出企业利润。想了解更多政策细节欢迎关注我,详解和落地!喜欢的请点赞关注和评论!
两税制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两税制是唐代中后期采用的一种赋税制度。唐中叶,尤其是安史之乱之后,由于土地兼并和户籍混乱,原来的以“人丁为本”租庸调制赋税制度不再合理。唐德宗年间,宰相杨炎实施了两税制。
所谓两税,既指在时间上每年在春、秋各收一次,也指两种税收名称:户税和地税。户税和地税原本只是与租庸调制搭配的两项无足轻重的小税,在新的两税制下,则成了朝廷主要的两个税种。 具体办法是,朝廷一改原来的“量人为出”的财政原则,而是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先核算好一年要花的钱,然后分摊到各地的户税和地税里去。
户税以家庭为单位,不分当地外地,“以见居为簿”,按财产多少征收;地税按占有土地多少征收。两税制按照财产与土地数量征收的方式使国家的财政负担很大程度上从穷人身上转移到了富人身上,同时也抑制了土地的进一步兼并,大大缓和了社会矛盾。
唐朝之因此能在“安史之乱”后苟延残喘了100多年,两税制功不可没。另外,从税制的角度来说,两税制是中国税制的重大变化,此制度是朝廷首次放弃对土地的分配权,在承认土地私有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税制来征收税赋。
其后宋代的“二税”、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人亩”,都是对唐代两税制的继续和发展。
为什么有人说今年年底前发比明年发合适?
“喜提”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怎么缴?“选错”个税计算方法,又该怎么办?今天,税点点就跟大家聊一聊这方面的话题。
(一)2020年年终奖扣税政策,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计税方式有两种选择:
(1)单独计税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所谓“综合所得计税”,是对纳税人个人的各种应税综合所得(如工薪收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全年合计应缴纳个税=(综合所得收入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点点表示,2020年发放的年终奖,仍在政策过渡期内,所以,目前年终奖计税仍是“二选一”。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单独计税”仅仅算了年终奖缴税金额,而全年合计应缴纳个税还需要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所以,税点点再为大家介绍一下它的计算公式: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换句话说,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合计应缴纳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二)年终奖计税方式,是纳税人自己定还是扣缴单位定?
据了解,纳税人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也可以注意把握。
简单来说,纳税人自己定,或者扣缴单位定,皆可!
有纳税人问税点点:为什么自己的年终奖“不知不觉”就缴税了?
原因很简单,你的年终奖计税方式由单位会计来定的,你要是不放心,也可以向单位会计咨询一下:选的哪种计税方式!
据了解,大部分扣缴单位“偏爱”——单独计税!
因为单独计税,比较简单,在计算税款时,不用减除基本减除额(起征点)、“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等。
而综合所得计税,需要“操心”的东西太多,例如: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捐赠等。
(三)年终奖个税计算,哪种方式更划算?
一般来说,中低收入者选择“综合所得计税”更划算,而高收入者选择“单独计税”更划算。
一些纳税人非要“逼死”税点点,让税点点给出一个具体的“收入金额”,多低的收入算“低”,多高的收入算“高”?
在此,税点点建议纳税人赶紧点开“税点点计算器”,算综合所得、算年终奖,都可以。
人活于世,谁都不容易!与其“逼死”税点点,不如按按计算器。
特别提醒一下:不管是纳税人,还是扣缴单位,如果选择“单独计税”,要留意6个“临界点”。
分别是: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42万元、66万元、96万元。
比如,发放3.6万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0×3%=1080元,到手34920元。如果多发一元,也就是发放36001元年终奖,个税需要缴纳36001×10%-210=3390.1元,到手32610.9元。多发一元年终奖,到手收入反而少了2309.1元。
对纳税人来说,如果发现自己的年终奖在“临界点”,可以跟单位会计协商一下解决办法。
对扣缴单位来说,如果发现员工的年终奖在“临界点”,请提前告知该员工计税方式。
(四)选择年终奖计税方式,需要注意什么?
注意点一:“单独计税”,一年只允许采用一次
如果部分单位分2次或2次以上给员工发放年终奖,按相关规定,只有其中1次可以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方式计税,其他年终奖(奖金)则须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
因此,纳税人在选择缴纳年终奖个税计算方式时,应提前做好税务筹划。
注意点二:“单独计税”,对奖金名目有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规定: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等不能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可以参照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来计算缴纳个税。
注意点三:选错计税方式不要怕,汇算清缴可退税
对于有“选择困难症”的纳税人来说,非常害怕因选错计税方式,导致税负增加,在此,税点点分享一条好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喊话”:如果纳税人“选错”了计税方式,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使用了另一种方式进行扣税,导致增加了职工税负,则可在次年的汇算清缴中,获得退税。
换句话说,如果纳税人2020年取得的年终奖,因计税方式选择不佳,导致个税多缴,那么,在2021年3月至6月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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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固定资产后企业税负有影响吗?
购入固定资产后企业税负有影响吗?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不能直接作为成本费用支出,只能通过提取折旧的方法逐步转到成本中,因为固定资产使用时间长,对企业是长期受益的。 事业单位购入固定资产直接通过修购基金一次性核算,因为事业单位不进行成本核算,不需要分摊固定资产的价值。
文学常识中国古代重要的赋役制度有?
中国古代重要的赋役制度有:
一、“初税亩”
春秋时期鲁国开创,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始。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每亩地收十分之一粮食。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民可以自由在鲁国开荒,没人种的地就可以自行耕种,初税亩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二、“租庸调”制
唐朝前期的征收赋税徭役的方式。租庸调制度是对北魏以来的均田制的修改,具体分为租、庸、调三类。其中,租指的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交一定量的粮食; 调指的是每户每年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布帛,布帛的种类根据地方特点而定; 庸则是指以实物代替徭役。在当时,役指的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给国家无偿出劳力二十天,如果因故不能完成役,可按每日交纳三尺布帛来代替。如果遇到灾害,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
三、“两税法”
唐朝后期的征收赋税徭役的方式。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原来的均田制被破坏,唐代后期开始推行两税法。该制度取消了之前的租庸调和杂税,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按照资产和田亩进行征税。最大的特点就是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两税法以土地财产为依据进行收税,减少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力度。
四、“方田均税”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该制度中“方田”指地方政府组织丈量土地和评测土地质量。“均税”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赋税。该制度清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变法遭到他们强烈反对,最终失败。
五、“青苗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每年在需要播种的正月和五月,由农民可以自愿向政府借贷种子和钱物,待收成后,按20%-30%利息返还粮食或钱物。
六、“募役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又称“免役法”。地方官府出钱雇人来应役,所需经费,由当地百姓按户分摊。该方法保证了农民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七、“一条鞭法”
明朝张居正改革时颁布的赋税及徭役制度。讲各种赋役和杂税合并为一条,折算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土地田亩征税。除了米麦一些重要的粮食需要交实物外,其他的都需缴纳银两。一条鞭法是简化了征收手续,官府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征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八、“摊丁如亩”
清朝实行的赋役制度。该制度废除了两千多年的人头税,将丁赋摊入田亩之中征收。摊丁如亩实施之后,老百姓不会再为了逃避徭役,隐匿人丁,中国人口迅速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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